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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禁止论:血缘关系的内涵

【摘要】:通常认为,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包含禁止直系亲属和一定亲等的旁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首先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进入文明社会,直系血亲之间的结婚禁止成为历朝历代婚姻立法中不可逾越的雷池禁区。不仅如此,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在特定社会条件下曾呈扩张滋蔓之势,直接波及法律拟制的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或者可能发生的混血行为。

通常认为,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包含禁止直系亲属和一定亲等的旁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该观点固然不错,却亦有某些尚需思考之处。

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首先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早在原始社会初期阶段,人类就在自然选择的驱策下开始直系血亲结婚禁止的蹒跚历程。据人类学的考察结果,“在澳大利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例子,还没有人提到过;而比较晚一些时候的外婚形式,即母权制氏族,照例也默然以禁止这种关系为前提,把这种禁例看作一种从氏族产生时就已存在的事情”[43]。进入文明社会,直系血亲之间的结婚禁止成为历朝历代婚姻立法中不可逾越的雷池禁区。罗马民法规定,婚姻在直系亲属间无论是近亲还是远亲均不能发生。即若美国、西班牙等国家和地区现阶段在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方面略有一些松动的迹象,而直系血亲之间的结婚禁止仍然一如既往地固若金汤,谁也不敢犯大谬不然的错误。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直系血亲的结婚禁止尚处于千古一系的否定阶段,至于何时实现否定之否定的哲学定律,恐怕是任何哲学都难以回答也不敢贸然作出回答的哲学与社会的双重难题。

众所周知,直系血亲之间的结婚禁止不像旁系血亲之间的结婚禁止那样局限于一定亲等的血亲范围之内。除了以法的形式表明严厉禁止、绝无例外的态度之外,实际上也是遵循人类个体的生存规律的法律反映。罗马市民法规定,男14岁、女12岁为适婚年龄。如果一位不满12岁的女子成为他人之妻,在婚姻期间满12岁,她便成为合法的妻子。古印度女子7~8岁即可出嫁。我国封建社会结婚年龄普遍偏低。汉惠帝六年下诏曰:“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五算。”[44]“五算”即缴纳五倍的赋税。按照近代之前普遍早婚的资料推算,三世同堂的祖孙之间年龄相差已达45周岁左右,而近代之前的人寿命短暂,平均寿命不过四五十岁。这样,仅有父子辈分之间和极少数祖辈长寿的祖孙之间可能存在缔结婚姻的生理条件。近代以来人的寿命延长,体格康健,但近代以来法定结婚年龄普遍提升,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定结婚年龄在18周岁左右,直系血亲之间发生婚姻关系的自然概率仍然比较渺茫。近代一些国家和地区历经漫长的伦理道德浸泡熏陶,视血亲之间的乱伦为奇耻大辱,禽兽之行,客观上可以有效封堵自然因素可能留下的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的狭隘空间。所以,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不予限定直系血亲之间的亲等辈分,反而更能兼容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基本功能,充分保障和实现直系血亲之间结婚禁止的法律效应。

与直系血亲之间的结婚禁止不同,文明时代的国家通常对旁系血亲之间的结婚禁止作出明确的亲等限制。罗马市民法曾规定,旁系血亲四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继而改为六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五服制度,五服之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当今世界,《日本民法典》第734条(近亲结婚的限制)规定,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间,不得结婚。《瑞士民法典》第100条(婚姻障碍)规定,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间,以及伯、叔、舅与侄女、甥女间,姑、姨与侄、甥间,不得结婚。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7条(禁止结婚)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旁系血亲限于法定亲等之内者,不得缔结婚姻关系。否则,不再构成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障碍。

撇开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影响因素不论,旁系血亲之间的结婚禁止的促成因素主要是血缘关系所固有的、自然的遗传规律。从古到今,“实际上在活生生的世界中存在着的是千差万别的男男女女”[45],他们不仅构成了数量庞大的旁系血亲的社会群体,而且也是可以结婚或者不得结婚的旁系血亲群体中的婚姻主体。既然遗传规律“作祟”,那么,到底旁系血亲之间较之于非血亲关系的男女之间因遗传规律所致的后代遗传病的发病概率可以达到怎样的倍比关系?到底几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其后代遗传病发病率最低或者最高,甚或能将遗传病发病率控制在最为适当的状态?源于同一血亲的不同旁系亲属的个体之间遗传病基因到底存在怎样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在血亲婚姻和非血亲婚姻中的显性活动有何基本规律?是否存在某一男女个体携带的遗传病基因与其近亲结婚则为隐性,而与非血亲结婚则为显性的异常现象?旁系血亲结婚的遗传病每递增或减少一个亲等,其发病概率相应增加或降低多少?是否存在无论血亲结婚还是非血亲结婚都必然发病,或者与非血亲结婚则发病,而与近亲结婚则免疫的遗传病?“习惯是我们的天性”[46],“我们已经习惯的东西就不再被我们视为谜团、问题”[47],而恰恰就是这些不被视为谜团、问题的东西往往致使“人们不可能绝对不错;人类的真理往往半真半假”[48]。对于旁系血亲之间的结婚禁止也同样如此,它迫切需要人类以他们的精明睿智对旁系血亲之间的结婚禁止进行一番全面、审慎、科学的思考,千万不要忘却“在这个挤满生物的世界里,不知还有多少层在我们研究积淀时被我们混淆了”[49]

不仅如此,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在特定社会条件下曾呈扩张滋蔓之势,直接波及法律拟制的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或者可能发生的混血行为。罗马市民法规定,“脱离父权的养子不能娶曾是养父之妻的女性,因为她具有养母的身份”[50];“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收养而产生的兄弟姐妹关系对婚姻构成障碍”[51]。我国封建社会严惩养亲之间、卑幼与父祖妾等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据记载,汉朝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结果养子被乱箭射死。[52]就连婚俗习惯过于落后的元朝,也曾屡次颁布诏令,严禁民间收继婚。“诸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离之。”“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53]近代以来法制文明不断发展,但血亲之间结婚禁止的扩张并未完全销声匿迹。《日本民法典》第736条(养亲关系人之间的婚姻禁止)规定,养子女及其配偶、养子女的直系卑亲属及其配偶,与养父母及其直系尊亲属间,即使其养亲属关系依第729条规定终止后,亦不得结婚。《瑞士民法典》第100条(婚姻障碍)规定,继父与继女之间、继母与继子之间,以及因收养而成立的直系亲属之间、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之间,禁止结婚。美国1970年《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7条规定,因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之间、养兄弟姐妹之间,禁止结婚。英国1960年《婚姻法补充条例》规定,因收养而产生的直系亲属之间、法定亲等的旁系亲属之间,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禁止结婚。假若近代之前血亲关系的结婚禁止的扩张情有可原,那么,近代以来仍然保留一定程度的血亲关系结婚禁止的扩张则有悖于法治文明发展的基本取向,即便“在一般情形下,法律的发展是不规则的”[54],那也只好说“‘认识’本身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观念”[55]

诚然,遗传学、古人类学已对近亲结婚后代的遗传病发病率作出一些目前被视为“科学”的科学结论。据统计,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近亲结婚的比非近亲结婚的高150倍,婴儿死亡率一般高出3倍,遗传因素造成的先天性疾病比环境因素造成的高出1倍。古人类学考察的北京猿人的生存寿命表明,大约40个北京猿人中死于14岁以下的占39.5%,死于30岁以下的占7%,死于40~50岁的占7.9%。近亲婚配无疑是寿命短促的重要原因。此种结论似乎言之有理,证据确凿,孰知它明显缺乏精当的科学依据。人体每一个细胞含有46条染色体和5万个以上的基因,任何人的细胞中均可能带有病态基因,有的人可能多些,有的人可能少些,绝不可能出现不特定个体的细胞带有完全相同的病态基因现象。父本、母本细胞所含病态基因的数量、耦合发病的强弱乃是后代所生疾病的根源。假若按照遗传学的定律,那么,人类恐怕尚未摆脱蒙昧时代的血缘群婚就已全面、彻底地灭绝了,原因在于以万年为计算单位的蒙昧时代足以让遗传疾病数万次地毁灭人类的祖宗。当代世界,仍有一些民族公然或者变相地实行传统旁系血亲之间的通婚制度,它们不仅没有像遗传学宣称的那样走向衰败、灭绝,反而整个民族生意盎然地繁衍生息于世界民族之林。血亲之间的婚配易于导致后代体格的孱弱已为人类进化的客观事实所验证,但现有遗传学的简单结论却显得格外脆弱,在如此脆弱的基础上很难阐明血亲关系结婚禁止的内在成因。人对于其自己,就是自然界中最奇妙的对象。[56]对于这一奇妙对象,尚需将来发达的科学剖开其内在的奥秘。

世界是神秘的,它总在某些角落里隐藏某些令人惊诧的意外。古代埃及主流法律制度禁止血亲之间的婚配,而埃及艳后克利奥帕特拉却与其兄弟托勒密十三世缔结婚姻关系。文明社会高度发达于现代世界,而美国罗德安兰州允许犹太人叔叔与侄女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存在单向舅表婚、单向姑表婚和交错姑舅表婚。据1956年调查资料,云南省沧源佤族央冷部落40对婚姻,其中27对属于交错姑舅表婚,“倘若双方都有可以匹配的对象,而姑方的姑娘不嫁给舅方却嫁给他人,往往引起严重的婚姻纠纷,即舅方要对姑方和她的亲家进行报复,甚至允许任意夺取他们的动产”[57]。我国民族学家在考察四川省俄亚纳西族乡的婚姻关系时也发现若干兄弟姐妹通婚的实例。主要有木瓜家、窝剌梅家、窝古家堂兄妹互婚,松店家姑表兄弟姐妹互婚。据詹承绪等专家调查,同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偶居,在盆地各乡调查到6例,其中一例发生在封建土司的近亲家庭里,兄妹二人俨然以夫妻身份长期生活于众兄弟姐妹之中,并生下子女三人。[58]“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语要多得多”[59],探究的思维必须按其本来面目看待大千世界的光怪陆离,而不可“拿我们自己所制造的现象与所有现象相比拟,从而将人类的模式到处移置”[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