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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关系结婚禁止的成因及讨论

【摘要】:关于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的成因,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它根源于远古时代的自然选择,同时肯定伦理道德的促动作用。如果说远古的人类发现并促成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那么,文明时代的人类不过是凭靠其高超的意志承袭和修补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而已。

关于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的成因,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它根源于远古时代的自然选择,同时肯定伦理道德的促动作用。实际上,将某一重大社会现象或法律现象归因于一种或数种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很难得出能使问题获得稳妥解决的学术结论,或者说得出的结论至少存在某些令人疑虑的偶然性、片面性。

毋庸置疑,人类在遥远的古代确曾经历过禁止血缘婚姻的漫长痛苦的自然选择,创造了迄今为止仍然生机盎然的人类婚姻制度。然而,“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不是与自然相对立的东西”[1],它一方面服从延续生物种属的自然规律,另一方面,也天生具有依恋其亲属的性择倾向。早在19世纪,解剖学就发现幼儿性欲及其潜伏期的存在,“青春期性的成熟只不过是一个早已发生的历程的加速,这一历程我认为始自幼儿时代”[2]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类“对异性的渴求本能地潜伏在每个个体的心中”[3],“性爱与对父母的纯净之爱原是出于同一个根源,只不过后者是幼儿期原欲的固置罢了”[4]。在地蛮天荒的原始社会,人类首选的性择对象必定是自然而然的、朝夕相伴的异性亲属。当今世界仍有个别民族允许亲属之间通婚和一些国家将亲属之间的乱伦纳入刑法的处罚对象活化石般地证明:“起初,人们一出世就已经结了婚——同整个一群异性结了婚”[5]。由于“在激动人心的各种情欲中,使男女需要异性的那种情欲,是最炽热也是最激烈的。这种可怕的情欲能使人不顾一切危险,冲破一切障碍”[6],甚至特定情况下“性的吸引力如此之大,竟然使得物种之间的界限都消失了”[7],而且人类固有对异性个体见异思迁和对异性群体“因循守旧”的性爱情结,所以,纵使在杂婚或者说族内婚导致氏族或者部落的后裔呈现体格与智力双重衰败的情形下,仅凭单一的自然选择而没有自然因素之外的其他力量的介入,原始社会的人类也许仍会像酒鬼一样沉醉于“越是长时间的喝同一种酒,他对这种酒就愈加亲近”[8]的浑噩之中,难以完成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这一生死攸关的极具世界伟大历史意义的婚姻变革。弗洛伊德曾经指出:“没有辅助的东西,我们是活不下去的。”[9]假若没有辅助因素,恐怕人类的婚姻仍然徘徊“在漫长的时期中一直是原始人,最初的生活几乎不比高等动物进步”[10]的野蛮境地。

对于远古人类自然选择之外的诸多因素,谁也没有复制、模拟的能力,但尚未泯灭的历史遗留,却像曲径通幽那样可以为探究的思维开辟一条若明若暗的路径。按照卢梭和其他一些思想家的推测,远古的人类性情温柔,即使延续种属的本能也只是静候着自然的冲动,“当他服从这种冲动的时候,对于对象并无所选择”[11],“任何女人,对他来说,都是合适的”[12]。他们独来独往地,或者以血缘关系结成自然群体游弋于旷野蛮荒,一旦遭遇同样游荡的、另一群体的女人,即有可能产生自然的冲动而与非血缘的异性发生与其在血缘群体中所发生的意义不同的自然婚姻关系。人在活动之余,也像其他动物一样选择栖息之地,不同栖息地之间的男女由于异性相吸也会自然而然地发生交媾混血行为,“基于自然的要求而发生的临时关系,继之以日益频繁的来往,不久就变成另一种同样亲密而更为持久的关系”[13]。与之相反,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充满恶意的、野蛮残忍的和富于侵略的”,“人对人象狼一样”[14]。他们在自然状态中过着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又短寿的野蛮生活,尤其“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能使大家慑服时,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15]。既然如此,那就必然存在经常的、一定数量的战俘。远古的人类对待战俘并非现代人想象的那样予以处死或者用作奴役的对象,一些氏族或者部落反而将战俘予以收养,视为本氏族、本部落的正式成员。其结果也就同样自然而然、无声无息地在血缘婚姻之中掺进了非血缘关系的婚姻成分。“现实的一个‘最小的’部分所包含的内容比任何一个有限的人所能描述的要多得多”[16],远古人类基于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的促成要素亦非后人根据有限的历史资料进行逻辑思维所能罗列无遗的。所以,仅以上述两种极具普遍影响力的学术理论尚难确证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的促成因素,但完全可以据之推断始于远古时代的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远非像自然选择那样确实正确却又不免孤单的一个或者数个因素独立或者共同作用的简单产物。

尽管如此,但其重要因素之一就是远古的人类已经进化为在它身上自然界达到了自我意识,即有意志的生物。“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到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17]远古的人类在与其他氏族、部落的交往或战争之中不仅会与交往的对象、交战的对手进行强弱优劣的横向比对,而且收养战俘的氏族或部落也会本能地发现其子孙后裔的体格与智力悄然发生优化的特征,尤其是整体力量处于劣势的氏族或者部落面对强悍的竞争对手,往往产生心惊肉跳、寝食难安的恐惧感和危机感,趋利避害、求生恶死的强烈愿望迫使他们不得不从“在原始人看来,性交是一种自然娱乐”[18]的酣梦中觉醒,转而面对和反思他们习以为常、乐此不疲的血缘婚姻的严重弊端。“每当原始人惧怕一种危险时,他们就建立起一种禁忌。”[19]于是,“阻止血亲婚配的意向,一而再再而三地表现出来”[20],“如同一个负伤的人把一只臂膀割掉,来保全身体的其他部分一样”[21],历经波折,终以禁忌这一原始先民的禁令的方式在氏族、部落中逐渐确立并付诸普遍的实施。总之,远古的人类相对于当时的动物世界已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唯独人有意志,有在必然性的范围内决断的能力”[22],亦即叔本华所言的“人是有思考能力的,并依靠这种能力,有可能比动物作更广泛的选择”[23]。正是由于这种意志力,他们在服从延续种属的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自觉而又无奈地套上了血缘关系结婚禁止的枷锁,从而为自古以来的人类选择了“一个强大种类赖以自我保存的手段”[24]。如果说远古的人类发现并促成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那么,文明时代的人类不过是凭靠其高超的意志承袭和修补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而已。

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之后,其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逐渐提高,但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始终处于自然经济状态,人的数量而不是人的质量一直是社会生产力的决定性要素,特别是在农牧业经济时代,“子孙的繁殖和牛羊的繁殖一样有益”[25],“多产,无论是对于庄稼、牛羊或女人,都是人世间最重要的一件事”[26],以至于像阿尔及利亚的农民那样“反对任何禁止女人淫乱的规定,他们的理由是,任何提倡性道德的企图都会危害农作事业的成功”[27]。即或当今文明时代,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已在诸多领域严重削弱自然意义的劳动力要素的基本价值,甚至使得低劣素质的劳动力比较普遍地或者极有可能地沦为只有索取、无所奉献,或者至少是索取与奉献消极平衡的社会负累,任何国家和地区也不敢贸然蔑视人口繁衍特别是优质人口的增加对于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因为到目前为止,男女之间的婚姻仍是生儿育女、保障人口繁衍的有效途径,所以,文明时代的人类别无选择,只好一脉传承远古祖宗的衣钵,同时不惜动用宗教、道德、法律、习俗等各种社会因素在血缘关系的四周构成合围的禁区,不遗余力地防范可能危及国家与社会的血缘婚姻的发生。古希腊柏拉图主张最好的男人必须与最好的女人尽可能多地结合在一起,这些优秀的人生育出优秀的下一代,他极力倡导精力旺盛的男女应当多生育子女,而品质低劣的男女应少结合在一起。[28]中国春秋时期形成“男女同姓,其生不蕃”[29]的经验,终专制社会而为严酷的禁律。近代以来,一些思想家对于婚姻问题提出了别开生面的变革观点,有的主张对于一部分人“因遗传的关系,为种种的健全起见,可以许其结婚,而不许其生育子女”[30];有的认为“婚姻是一种制度,这制度通过生育这一事实,成为社会内部结构的一部分,它的价值远远超过夫妻之间的私人感情”[31]。美国一些州允许表兄弟姐妹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但不许他们生育后代。意大利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作出允许一定亲等的旁系血亲缔结婚姻关系。诸如此类的事实,从另一侧面充分揭示了“婚姻是比两个伴侣的欢乐更为重要的东西”[32],是促成血缘关系结婚禁止的功利因素。

自然遗传也好,社会意志也罢,归根结底还在于人类对于血缘婚姻的危害结果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知其所以然就只能任其然的困惑状态。原始社会和近代之前文明社会姑且不论,纵使近代以来生理学、遗传学、优生学以及妇产科学等诸多自然学科发展,也不过低迷地徘徊于血缘婚姻遗传危害的谜团周围却无力破解谜团包裹的血缘婚姻遗传危害的内在玄机。不管当今的人类如何自诩其聪明睿智,达到了怎样的卓越程度,也不管哪一个国家的科学实验室的“科学”达到怎样的尖端水平,但有一个不争、不疑却又不可否认的事实:那就是古往今来的人类谁都不能写出其同类,或者说任何一种生物的受精发育的有机化学方程式,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精确地阐明血缘婚姻遗传疾病的发病机理、病变规律,以及像对待一般的囊肿那样予以药物或者手术治疗的可靠方案。人类可以上天入地,翻江倒海,唯独在自身繁衍的问题上偏偏成了十足的“以‘科学’为形式的‘傻瓜’”[33],或者说“人对于自己,就是自然界中最奇妙的对象”[34],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迄今尚无资料表明,人的智能究竟哪一部分属于遗传,哪一部分取决于教育[35]。此时此刻,人类能做的、最可能去做的就是依照习惯像他们的祖宗那样严厉禁止一定亲等的男女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假若人类对付血缘婚姻的遗传疾病就像对付一只作恶的苍蝇那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予以防范、扑灭,那么,人类婚姻法的结婚禁止的法定条件可能会发生惊世骇俗的全面改写。“大自然提供给我的,无往而不是怀疑与不安的题材”[36],这句意味深长的哲言同样适用于探究血缘关系结婚禁止的促成因素。

除遗传因素之外,学术界通常将伦理道德视为血缘关系结婚禁止的重要促成因素。可是,“真理寓于深思”[37]。伦理道德无论作为哲学的意识形态还是物质的哲学范畴,充其量不过是人类对于血缘婚姻危害结果的主观反映的产物,难免陷入“就连最谨慎的人也不免有想不到的时候”[38]或者“一种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必须用另一种方法去纠正”[39]的结局。如果运用因果关系的定律去追根求源,那么,伦理道德与血缘关系结婚禁止之间的因果关系同人们通常理解的原因与结果刚好完全颠倒,不是伦理道德促成了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而是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促成了人们习以为常的伦理道德。没有血缘婚姻的遗传疾病和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也就肯定不会存在关于血缘关系结婚禁止的伦理道德。以人类的创造物作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根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难以避免本末颠倒、因果倒置的严重失误。伦理道德之所以在文明社会中如此引人瞩目,原因在于人类因循守旧的惯性,越是下层的民众、越是缺乏社会知识的人,惯性因素越会成为其沿袭陈规的内在制约力量。即便如此,伦理道德客观上仍是一种与结婚禁止密切关联的、不容漠视的外在要素。弗洛伊德曾经从心理分析学的角度作过精辟解释:“乱伦的厌恶既来自一个人对自己的近亲怀有矛盾情感,也反映出家庭成员中异性发生性关系的一种受压抑的强烈情欲:在潜意识中极想去触犯它,可又害怕这么做,只是欲望被恐怖所战胜。”[40]如果有人被此强烈的情欲俘虏,胆敢触犯亲属之间的乱伦禁律,那么,对待他的通常是不可饶恕的严厉惩罚甚或灭顶之灾。据记载,古罗马一位贵族因与其女儿有染的传闻而被迫自杀。我国西汉贵族刘定国因与其父妾通奸,被斥为“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41]。《唐律疏议·户婚》规定:“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伦理道德作为一种普遍的、因循的、颇具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某种意义上犹如烈火烹油那样加剧了文明社会的血缘关系的结婚禁止。

至于近代以来一些国家规定的妇女待婚期,即妇女在丧偶、离婚或宣告婚姻无效后一定期间内不得结婚的制度,同样与血缘关系和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密切相关。《瑞士民法典》第103条(妇女禁止再婚的期限)第1款规定:寡妇及婚姻已被解除或婚姻已被宣告无效的妇女,在其前婚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的300日后,始得结婚。《日本民法典》第733条(再婚禁止期间)第1款规定:女子自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非经过六个月,不得再婚。究其旨意,无非是维护家族血缘关系的流转和补救人类对于妇女在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时是否对怀孕不得而知的愚钝状态,以免前婚的血缘关系遗落于后婚之家,造成血缘关系不清,而对社会关系包括后世的婚姻关系产生消极的影响。通常表现为妇女离婚不久再婚,于再婚家庭产下确系前婚血亲的婴儿,易于导致该婴儿抚养权的纠纷或者后婚关系的震荡,也可能被误认为是后婚的子嗣而招致近亲结婚的潜在风险。可叹的是,“法律适合当时的情况,并不一定适合此后的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发生很大的变化,原来的法律就无法适应新的形势”[42]。在医学、遗传学高度发达的当今世界,只需一张试纸或者验孕棒即可完全判明过去漫长岁月中人类试图解决却无法解决的妇女离婚、丧偶或者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是否怀孕的疑难问题。所以,一些国家婚姻法继续保留的妇女待婚期制度,除表明立法滞后之外,已完全丧失其存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