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仍然固守一定亲等的姻亲、法律拟制的血亲之间结婚的禁律,似乎与结婚禁止制度“源于自然、归于自然”的变迁规律有所冲突或者有失协调。彼此之间的对立统一在不同领域、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盛衰消长各不相同,而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排斥又总以对方为其存在的依据,犹如主流旁边必有支流一样,势必留下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结婚禁止的伦理规则继续存在的适度空间。......
2023-08-10
结婚禁止的演进规律是结婚禁止发展演进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其基本内涵在于人的性爱自然属性与性爱社会属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它源于自然,归向自然;成于社会,适于社会;始于否定,终于肯定;立于波折,归于变革,直接决定结婚禁止发展演进的基本取向。
【注释】
[1][英]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M].陈体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
[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M].张作成,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36.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3.
[4][古罗马]西塞罗:《论修辞学》。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5.
[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0.
[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6.
[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0.
[9]根据现有研究成果,在近亲杂交禁止之前,确曾存在男子群体外出狩猎时禁止性交、严厉处罚本部落女子与其他部落男子“通奸”之类的古老禁忌,但它们与法学观念中的结婚或世俗观念的婚姻相去甚远,故本书不主张其为最早的婚姻禁忌。
[1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
[1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2.
[1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2.
[13][美]摩尔根.古代社会[M].杨东莼,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25.
[14][奥]弗洛伊德.性爱与文明[M].滕守尧,译.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87:245.
[15][奥]弗洛伊德.性爱与文明[M].滕守尧,译.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87:245.
[16]周长龄.法律的起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16.
[17]周长龄.法律的起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23.
[1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2.
[19]《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20]《礼记·曲礼》。
[21]《唐律疏议》。
[22][宋]周敦颐:《周子通书》。
[23][宋]周敦颐:《周子通书》。
[24]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2,347.
[2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4.
[2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438.
[2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4.
[2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48.
[29]所谓人的性爱自然属性,是指人作为动物天生具有的由性爱意识、性爱行为等诸多因素构成的本性。具体言之,就是对于异性的亲近欲、占有欲和支配欲。参见佘志勤,张玉萍.婚姻过错论[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8:25.
[30]唐绍洪.婚姻家庭的理性与非理性[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395.
[31]唐绍洪.婚姻家庭的理性与非理性[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386.
[3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之规定。
[33][英]罗素.婚姻革命[M].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87.
[34][保]瓦西列夫.情爱论[M].赵永穆,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4:12.
[35][俄]普列汉诺夫.论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问题[M].王荫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55.
[36]刘同君.守法伦理的理论逻辑[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264.
[37]杨遂全.试论马克思的婚姻法学思想[J].中国法学,1986(4):54.
[3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4.
[39][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46.
[40]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61.
[41]周长龄.法律的起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24.
[42]周枬、吴文翰、谢邦宇.罗马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100.
[43]周枬、吴文翰、谢邦宇.罗马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122.
[44][德]尼采.权力意志:上卷[M].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05.
[45][英]罗素.婚姻革命[M].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189.
[46][法]卢梭.卢梭文集1: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红旗出版社,1997:90.
[47][英]罗素.婚姻革命[M].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37.
[48][英]罗素.婚姻革命[M].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36.
[49][英]罗素.婚姻革命[M].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38.
[50][保]瓦西列夫.情爱论[M].赵永穆,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16.
[51][英]罗素.婚姻革命[M].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44.
[52][英]罗素.婚姻革命[M].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44.
[53]《圣经新约·哥林多前书》。
[54][保]瓦西列夫.情爱论[M].赵永穆,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21—22.
[5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514.
[56]当今世界尚有菲律宾、阿根廷和巴拉圭禁止离婚。
[57][英]罗素.罗素道德哲学[M].李国山,等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52.
[5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58.
[59]詹承绪等.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249.
[6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
[61]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494.
[62]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18.
[6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17.
[6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8.
[6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8.
[66]美国存在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基于玩笑而缔结的婚姻。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以及当事人不够成熟,法院可以批准并宣布玩笑婚姻无效。
[6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58.
[68][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2.
[69][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盛葵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4.
[7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2.
[7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70.
[72][美]布雷多克.婚床——世界婚俗[M].王秋海,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6:74.
[73]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460、518.
[7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65.
[75][美]布雷多克.婚床——世界婚俗[M].王秋海,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6:74.
[76]《周礼·地官·媒氏》。
[77]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8.
[78]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之言。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25.
[79]《学说汇纂》。
[8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63.
[81]《学说汇纂》。
[8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26.
[8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46.
[8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34.
[8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04.
[8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04.
[87]周旺生.立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18.
[8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05.
[8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81.
[9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58.
[9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32.
[92][古罗马]乌尔比安:《论通奸》第4编。
[93][古罗马]《戴克里先皇帝和马克西米安皇帝致塞巴斯蒂安娜》。
[94][古罗马]盖尤斯:《论行省告示》第11编。
[95]余凤高.西方性观念的变迁:西方性解放的由来与发展[M].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04:21.
[96][英]罗素.婚姻革命[M].靳建国,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106.
[9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58.
[9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39.
[9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56.
[10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32.
[101]周枬,吴文翰,谢邦宇.罗马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66.
[10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54.
[103]法国民法典[M].李浩培,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译者序1.
[104]年《法国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婚姻仪式,于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开举行之。”其第192条规定:“婚姻如未事先进行两次必要的公告,或未依法取得免除,或未遵守公告与举行仪式的法定期间,王国初级检察官对该公务员处以不超过三百法郎的罚金,并对结婚人或对结婚人行使亲权之人,处以与其财产相称的罚金。”
[105]依据《礼记·昏义》记载:“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106]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78.
[107]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之规定。
[108]周长龄.法律的起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16.
[109][奥]弗洛伊德.文明及其缺憾[M].傅雅芳,等译.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87:44.
[110][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8.
[111]周长龄.法律的起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16.
[112][古罗马]西塞罗:《论修辞学》。
[113][古罗马]西塞罗:《论修辞学》。
[11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2.
[11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
[11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
[11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引文作者所言的“本世纪末”是指19世纪末,“现代的称谓”,是指19世纪末的称谓。特此说明。
[11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
[11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4.
[12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2.
[12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7.
[12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4.
[12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8.
[12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8.
[125][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的性爱(下)[M].王启龙,等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469—470.
[126][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的性爱(下)[M].王启龙,等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506.
[12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79.
[128]《周礼·夏官·司马》。
[12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89.
[130][德]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任立,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3.
[131][德]尼采.权力意志:上卷[M].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43.
[132]《白虎通义·嫁娶》。
[13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19.
[134][古罗马]保罗:《论告示》第35编。
[135]《唐律疏议》。
[136]陈盛清.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47.
[137]周枬,吴文翰,谢邦宇.罗马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122.
[138]指婚姻双方及对他们有支配权的人。
[139]《孟子·滕文公下》。
[14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2.
[141][古罗马]乌尔比安:《论尤里亚和巴比亚法》第3编。
[142][古罗马]杰尔苏:《学说汇纂》第30编。
[143][古罗马]保罗:《论告示》第35编。
[144]《魏书·高宗文成帝纪》。
[145]《魏书·高祖纪》。
[146]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96.
[147]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96.
[148]杨一帆.明初重典考[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69.
[149][古罗马]帕比尼安:《论解答》第4编。
[150][古罗马]马尔切勒:《论尤里亚和巴比亚法》第1编。
[151]《摩奴法典》第10卷(杂种种姓处困境时)第53条。
[152]《摩奴法典》第10卷(杂种种姓处困境时)第31条。六种低贱种姓是苏多、摩揭闼、吠提诃、阿瑜迦跋、刹多梨和旃陀罗。
[153]《摩奴法典》第10卷(杂种种姓处困境时)第32条。
[154]《易经约抄》。
[155]《唐律疏议》。
[156][古罗马]保罗:《论判决》第2编。
[157][古罗马]保罗:《论解答》第7编。
[158]《旧唐书·吴汝纳传》。
[159][古罗马]乌尔比安:《论告示》第6编。
[160][古罗马]乌尔比安:《论告示》第6编。
[161]《摩奴法典》第3卷(婚姻家长的义务)第7条至第11条。
[162]《元史·刑法志·户婚》。
[163]《元史·刑法志·户婚》。
[164][古罗马]乌尔比安:《论告示》第46编。
[165]《圣经·旧约·利末记》。
[166]《摩奴法典》第10卷(杂种种姓处困境时)第6条。
[167]《摩奴法典》第9卷(民法和刑法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务)第178条。
[168]《唐律疏议》。
[169]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337.
[170]《唐律疏议》。
[171][法]孔德.论实证精神[M].黄建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41.
[172]《法国民法典》第161条至第164条之规定。
[173]《瑞士民法典》第100条之规定。
[174]《意大利民法典》第87条之规定。
[175][奥]马赫.认识与谬误[M].洪佩郁,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9.
[176][英]穆勒.论自由[M].孟凡礼,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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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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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刘同君.守法伦理的理论逻辑[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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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所谓人的性爱社会属性,是指人因其社会关系所形成的由性爱意识、性爱行为等诸多要素构成的本性。主要表现为男人或者女人在社会规范的制约下对于异性的抑欲性、适配性和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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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仍然固守一定亲等的姻亲、法律拟制的血亲之间结婚的禁律,似乎与结婚禁止制度“源于自然、归于自然”的变迁规律有所冲突或者有失协调。彼此之间的对立统一在不同领域、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盛衰消长各不相同,而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排斥又总以对方为其存在的依据,犹如主流旁边必有支流一样,势必留下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结婚禁止的伦理规则继续存在的适度空间。......
2023-08-10
结婚禁止的演进规律实质上就是结婚禁止的内在联系,即结婚禁止内部所固有的、各种要素之间相互的关系。二是性爱社会属性规范人类的婚姻行为。原始社会的集体狩猎活动,孕育了人类最早的集体狩猎期间禁止男女交媾的性禁忌,氏族、部落之间的交往关系滋生了可以通婚或者禁止通婚的族外婚姻规则。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催生出抢劫婚、买卖婚以及各种渐成规制的婚姻仪式。......
2023-08-10
罗马法规定,阴阳人、石女和去势的男人均不得结婚。其典型表现之一就是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仅适用于妇女,而男子罹患疾病通常不在禁婚之列,尤其是专制横行的东方国家反而赋予或者默许患病的男子享有某些结婚的特权。很明显,男子不受法定疾病的结婚禁止的约束,或者至少当时的法律为之网开一面。17个州禁止癫痫病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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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结婚禁止的调适途径是结婚禁止制度发展演变的基本路径之一,主要有面向社会变革、顺应科学发展、坚持法律多元、关注婚姻走势,适当进行结婚禁止制度的调适、变革。它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不同社会背景下往往呈现不同的变动态势,体现了“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备”[178]的基本精神。......
2023-08-10
(一)欺诈、胁迫的结婚禁止旨在顺应人的性爱自然属性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不是与自然相对立的东西。遗憾的是,假若撇开纯粹社会性的恶意,那么,欺诈、胁迫的结婚禁止行为无疑在客观上恣意宣泄男女一方的亲近欲望而无视男女另一方的亲近欲望。譬如,某男求婚未果,即以揭发女方父亲贩毒相要挟,迫使女方与之结婚。......
2023-08-10
买卖、包办的结婚禁止是旨在防范和制裁买卖、包办婚姻行为,维护男女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其主体要件是男女当事人和第三人,其行为要件是买卖、包办行为及其与男女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内在意志的严重冲突,其结果要件是买卖、包办行为造成男女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婚姻自由的严重损害后果。......
2023-08-10
(一)原始社会的结婚禁止起源于原始禁忌通常认为,人类的结婚禁止发轫于原始社会禁止血亲之间的杂乱性行为,实际上血缘群婚时代的性禁忌早于血亲之间的性禁止。原始社会结婚禁止的自然选择也同样如此。这种卑下的利益和卑鄙的手段必定对人类的婚姻制度,其中包括结婚禁止制度产生深刻影响,并导致其发生实质性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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