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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禁止论:揭示结婚禁止的演进规律

【摘要】:结婚禁止的演进规律实质上就是结婚禁止的内在联系,即结婚禁止内部所固有的、各种要素之间相互的关系。二是性爱社会属性规范人类的婚姻行为。原始社会的集体狩猎活动,孕育了人类最早的集体狩猎期间禁止男女交媾的性禁忌,氏族、部落之间的交往关系滋生了可以通婚或者禁止通婚的族外婚姻规则。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催生出抢劫婚、买卖婚以及各种渐成规制的婚姻仪式。

结婚禁止的演进规律实质上就是结婚禁止的内在联系,即结婚禁止内部所固有的、各种要素之间相互的关系。结婚禁止的演进包含整体与部分、快速与迟缓、剧烈与轻微等内在联系,但最根本的、具有决定性的乃是人的性爱自然属性与性爱社会属性之间[209]对立统一关系。

归根结底,“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是人的基础”[210]。既然人类维持自然本性而且仍然生活于自然情态之中,那么,男女之间赖以繁衍生物种属的婚姻也要服从作为自然律令的人的性爱自然属性。一是性爱自然属性构成人类婚姻的基础。性爱自然属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属性,潜存于每一个生理机能健全的男人或者女人的生命之中并与他们的生命同生共灭,使得“男子对女人,以及女人对男子的性的欲求可能保持终身”[211],从而“驱使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交流性爱的性本能,不仅是最具动物共性的本能(此处没有贬义),而且是遗传下来的所有人类本能中最强盛的本能,只有饥饿本能可以在强度上与性本能相提并论”[212],或者说“在激动人心的各种情欲中,使男女需要异性的那种情欲,是最炽热也是最激烈的。这种可怕的情欲能使人不顾一切危险,冲破一切障碍。当它达到疯狂程度的时候,仿佛足以毁灭人类,而它所负的天然使命本是为了保存人类的”[213]。人类自古及今的“我们的躯体是整个动物王国中的一部分”[214]的生物事实,足以证明人的性爱自然属性构成了人类婚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男女之间“像磁力一样,性吸引力也总是双向的”[215]生物基础和强劲的内在力量。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自然的人类,就没有社会的人类,更无所谓令人津津乐道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二是性爱自然属性激发人类婚姻的活力。人的性爱自然属性在人生过程中始终处于不同程度的活跃状态,总以“性的欲望可以通向各种渠道”[216]的普遍方式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异性对象进行常态或者异态释放。在常态释放的情形下,男女之间亲近欲、占有欲以及对于同性的排斥欲急剧升腾,致使生理成熟的男人和女人作为哺乳动物界最庞大的雌雄群体,热切地渴望从异性的对方那儿获取肉体的满足与精神的慰藉,从而在按照其内在意志选择的配偶之间产生一种最密切、最微妙、最持久、最强韧,就连父母子女之类的血缘关系都会黯然失色的亲和力。反之,“人类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217],其在婚姻关系中也同样可以表现为“无论是现在和往昔,爱欲的本质总是兽性的”[218],甚或“在性生活的行为过程中,爱是能够被残忍所代替的”[219],以致抢劫婚、买卖婚、欺诈婚、胁迫婚、虐待遗弃、婚内强奸、婚外淫乱等名目繁多的涉婚“壮举”历经千秋万代仍然一脉相承,直至今日依然搅得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风波迭起,不得安宁。由于事物就是矛盾,“矛盾就是对立统一”[220],所以,人的性爱自然属性凭借其常态释放和异态释放的外在形式共同激发了人类婚姻异彩纷呈的盎然活力。

人是“一切动物中最社会化的动物”[221]。高度的社会化决定人类在性爱自然属性之上必然附加人的性爱社会属性,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之为人的性爱自然属性的社会化。“自然性是社会性的基础,社会性是自然性的发展。”[222]特别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今世界,人的社会属性以其全面的强势掩盖了用平庸的目光难以觉察的人的自然属性。因而,人的性爱社会属性必然对文明时代人类所专属的婚姻制度产生深刻影响。一是性爱社会属性促成人类的婚姻制度。从沿波讨源的角度考察,人类历经血缘群婚、对偶婚和个体婚三种依次更迭的婚姻形态,每种婚姻形态的变革均以人类社会化程度的升级换代为外在促动要素。譬如,氏族、部落之间的密切交往促使族内婚转向族外婚,不同氏族、部落的男女之间交往的频繁促使男女之间性择意识的强化而逐渐形成相对固定的对偶婚,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萌芽直接产生了沿袭至今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近代之前男尊女卑、尊长本位的个体婚质变为近代以来文明社会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个体婚。由于人的社会化意味着人的性爱自然属性的社会化,原本纯自然的性爱资源演变为社会化的性爱资源,即按照社会规则予以配置、调适的性爱资源,所以,人的性爱社会属性作为一种外在因素证明了“自然史意义上的婚姻并不是人类的专属”[223],转而造就了社会意义的婚姻乃是人类的专属的伟大文明。概括言之,那就是“自然本能滋生出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最终导致婚姻这一社会制度的确立”[224]。二是性爱社会属性规范人类的婚姻行为。人的性爱社会属性实质上就是由男女所构成的性爱资源按照一定的社会规则配置的基本特性及其外在关系,它受制于人类的社会属性却又直接调控和规范包含于人的社会属性之中的男女之间的婚姻行为。原始社会的集体狩猎活动,孕育了人类最早的集体狩猎期间禁止男女交媾的性禁忌,氏族、部落之间的交往关系滋生了可以通婚或者禁止通婚的族外婚姻规则。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催生出抢劫婚、买卖婚以及各种渐成规制的婚姻仪式。近代之前文明社会是一种等级社会、男权社会,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婚姻权利,构成不同的婚姻群体,同一婚姻群体的男女之间因其尊卑贵贱的差异往往扮演不同的婚姻角色。古代罗马,奴隶仅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不得与自由人通婚,且男女奴隶之间的结合也不过是类似其他雌雄动物交配的生物行为。我国魏晋时期盛行门阀制度,“士人不幸与庶族通婚,则群以为耻;而庶人一旦与士人结婚,则引为无上光荣。即使是士族坐罪没官之妇女嫁到寒门,寒门也觉难得,倍加珍爱”[225]。近代以来文明社会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男女之间通常可以按照其内在意志自主缔结婚姻关系,但一定亲等的血亲或姻亲男女之间,从事军事、外交等政治职业的男女与外国人之间,有通奸关系的男女之间以及处于待婚期的离婚或丧偶的妇女禁止结婚。大量史料足以证明,人类自从降生于地球之上,其性爱社会属性就以性爱自然属性衍生物的形式始终、全面地主宰人类源远流长的婚姻关系,致使“婚姻是一种制度,这制度通过生育这一事实,成为社会内部结构的一部分,它的价值远远超过夫妻之间的私人感情”[226]

人的性爱自然属性和性爱社会属性是同根同源的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既密切关联,相辅相成,又相互对立,不时冲突,在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中不断推动人类婚姻关系的发展演变。一是亲近欲与抑欲性之间的对立统一。亲近欲,是指男人对于女人,同时也是女人对于男人的一种与生俱来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亲和、惬意、关注、向往等复杂的性爱心理状态,无论彼此亲疏远近都会产生某种朦胧绰约的,莫名其妙而又似乎知其奥妙的感觉。通常情况下,外在力量可以扭曲、压抑,却很难摧毁、扼杀男女之间的亲近欲望。亲近欲以强大的自然力量激发男人和女人对于异性的渴望情绪,“使人产生了人类所有情感中最温柔的情感”[227],甚至特定条件下对特定的男女或者男女群体而言会不惜以生命为代价竭力追求如同宗教信念那样的“一种死与之相比也显得短暂的长久结合”[228],以至于“要想使性本能欲求与文化要求达成妥协,那简直是痴心妄想”[229]。世界上可能存在对于特定男人或女人恨之入骨的人,却绝不存在对于异性彻底排除性爱情结的人,除非外在因素或者心智状态扼杀了其自然本性。然而,“人是社会性的生物。这一点亚里士多德在大约两千三百年以前就谈到了。马克思从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观、历史观和社会观出发,彻底而科学地证明了这一点”[230]。正因如此,男女之间的亲近欲必然受到社会的制约,亦即有人的性爱自然属性的亲近欲必有人的性爱社会属性的抑欲性。人的性爱社会属性的抑欲性,是指男女之间亲近欲望受到外在因素制约,主要是社会规则制约的基本特性。人的性爱社会属性要求每一个普通的男人或者女人必须严格管束和抑制源于自然的对于异性的感情冲动,不得恣意释放其性爱自然属性,危害人类社会赖以存续和发展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或者性爱关系。无论过去抑或现在,男人对于漂亮的女人或者女人对于心仪的男人无不油然而生一种希望与之亲近或者以之为性爱对象的朦胧意念,之所以不敢贸然实施与此种意念相匹配的外在表达行为,甚至极力掩饰这种包含人性的朦胧意念的外在流露,实际上不过是人的性爱自然属性的亲近欲与人的性爱社会属性的抑欲性之间对立统一的较量结果。固然“世界上还没有多少人能把情和欲完美地结合为一体”[231],特定情况下亲近欲也会冲决抑欲性的管束,演绎为男女之间的“快乐与悲苦是分不开的”[232]和“管我们哭的几根肌肉也就是管我们笑的那几根”[233]的情孽关系,但通常情况下亲近欲总能在抑欲性限定的范畴内寻觅适当的表达方式或者发泄途径,从而形成男女之间性爱关系的适当境界,维护人类所独有的社会意义的婚姻关系以及与婚姻关系密切关联的社会关系的秩序化。二是占有欲与适配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占有欲是由男女之间的亲近欲引发的男人占有女人或者女人占有男人的性爱心理状态,是男女之间亲近欲不可阻遏的强烈升华。它主要表现为男人对于女人或者女人对于男人的独占欲、贪婪欲和对同性的排斥欲,其结果不外乎“性爱是两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第三者只能是多余的或是碍事的”[234]。亲近的欲望越强烈,独占的欲望就越迫切。“假若失去社会规则的制约,那么,男人希望占有更多的女人,而女人亦希望占有更多的男人。”[235]尽管饮食性欲同为人生最强的自然本能,但“饮食是一个人单独可以做的事情,而性欲的满足有恃乎另一个人的反应与合作”[236]。所以,男人或女人对于异性的占有欲也必然受到来自男女之间性爱关系的内在规律的制约,而制约的外在表现就是对人的性爱社会属性适配性的管束。人的性爱社会属性的适配性,是指性爱作为一种源于自然的社会资源,应由社会按照一定规则予以调适配置的基本特性。调适规则和调适结果既要与人类文明的发展形态相适应,又要与男女个体性爱自然属性释放的内在意志相协调,至少不能发生破坏性的激烈抵触。除社会严重失范之外,它既不漠视男人或者女人随心所欲地占有失却数量约束的异性,也不允许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背离当时文明形态所公认的适配规则。两相比较,人的性爱自然属性的独占欲与人的性爱社会属性的适配性之间实际上处于制约与被制约的对立统一状态。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近代之前文明社会的门当户对和妻妾制度、近代以来文明社会“表面上与名义上单婚制好像是防杜了不少的淫佚行为,实际上所唤起的淫佚的行为比多婚制所能唤起的还要多”[237],均是两者之间彼此抵触的历史与现实的有力论据。不管怎样,占有欲与适配性之间的对立统一犹如紧箍咒那样使得人类时常保持清醒警觉,自觉压抑由于人的性爱自然属性可能导致的恣意忘情行为,尽力保障人类独有的婚姻制度合乎“法律必须与不断变化的文明状况相适应”[238]的良性态势。三是支配欲与对等性之间的对立统一。亲近欲和占有欲衍生男女之间的支配欲。支配欲,是指男人对于女人或者女人对于男人从肉体到精神予以控制、利用的性爱心理状态。“许多男人爱他们的妻子就像爱一块羊肉一样,是要把她吞下去、消灭掉。”[239]同样道理,许多女人爱她们的丈夫恐怕也难逃支配欲的魔力。男女之间的支配欲既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福音,亦是酿成婚姻悲剧的祸根,客观上迫切需要人的性爱社会属性的对等性的约束。人的性爱社会属性的对等性,是指男女在婚姻关系中应处于对等状态。对等不同于平等,近代之前文明社会亦有一定程度的至少是最低限度的夫妻对等。我国汉代《白虎通义·嫁娶》载:“妻者,齐也。与夫齐体。”《唐律疏议·户婚》第178条规定:“妻者,齐也,秦晋为匹。”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2条(婚姻制度)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它是社会施加于配偶关系,并适度调节配偶关系的行为准则。既然支配欲和对等性内涵不同,效能各异,那么,两者之间必然合乎规律地发生各种各样的抵触或者冲突,导致作为婚姻关系主体的男人和女人之间无休无止的支配与反支配的较量和抗争,从而使得通往男女幸福的道路中“婚姻固然是最好的路,但也是一条必须披荆斩棘的路”[240]。近代之前的男尊女卑观念和近代以来的女权运动不仅充分证明男女对于异性的支配欲与对等性之间的抵触或冲突的此起彼伏,经久不衰,而且揭示了人类迄今为止的历史仍然是男人解放女人而不是女人自我解放的历史。某种程度上恰好说明“我们的文化还非常接近野蛮”[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