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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研究:以人口长期均衡为导向

【摘要】:国务院在1980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正式宣布实行计划生育政策。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后,中国政府开始意识到人口快速增长的压力,开始倡导节制生育。1954年11月卫生部发出《关于改进避孕及人工流产问题的通报》规定:“避孕节育一律不加限制”,“一切避孕用具和药品均可以在市场销售,不加限制”。1955年3月中共中央对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报告》作出批示:“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1956年《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提出“除了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1962年《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提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

1971年7月《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中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晚婚和计划生育变为群众的自觉行为”。1972年,卫生部提出了“晚稀少”人口政策内容的最初设想,1973年,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确定了“晚稀少”的方针,1974年中共中央在转发上海、河北等地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报告中,肯定了按“晚稀少”方针要求结婚和生育的政策(汤兆云,2005)。1975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提出,“力争在‘五五’期间(1976—1980),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农村降到10‰左右,城市降到6‰左右”。1978年《关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中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三年以上。”1978年又将计划生育纳入宪法。

国务院在1980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正式宣布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同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明确要求: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同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时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1984年《关于计划生育情况的汇报》中指出“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但是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1986年12月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允许要求生第二胎的独女户,间隔几年以后可生第二胎。1987年,全国就有11个县市和地区进行过二胎政策试点。对于农村家庭而言,如果第一个孩子是女孩或缺少劳动力,按规定在头胎生育满足一定年限后可申请生二胎。城镇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二胎。

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随后各地相继出台了“双独二胎”政策,规定“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世纪50年代初期政府开始提倡计划生育,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对来说比较模糊,直至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工作才得到全面推行,形成了明确而全面的控制总和生育率的具体政策,20世纪70年代末计划生育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20世纪80年代初,限制人口增殖政策在生育数量上进一步紧缩,到80年代后期,计划生育开始有所松动,进入21世纪,计划生育政策逐步放开。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和演变适应了我国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的需要,对引导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