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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的进步意义及其影响

【摘要】:井田制是极为伟大的发明,它符合当时的历史发展。大禹召集各个部落的首领在会稽山开会,并公开杀了不守井田规制且会盟迟到的防风氏,而且宣布建立永远不解散的军队,专门对破坏井田秩序的部族进行讨伐。井田制是周代的土地制度,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名义上属于周王。井田制同时也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奴隶主强迫奴隶耕种井田,无偿地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对于这种土地分配制度的意义,孟子十分强调其对“仁政”的影响。

井田制是极为伟大的发明,它符合当时的历史发展。 把零散无序的人们有组织地编在一个相互关联的结构里,促使他们同心协力耕作,共同抵御自然灾害,和谐相处,收获的东西也越来越多,使人民的生活越来越朝着富足的方向发展。然而也有抢掠成性的部族不守规矩,仍在依靠抢夺其余部族井田里的粮食、牲畜和财产。 大禹召集各个部落的首领在会稽山开会,并公开杀了不守井田规制且会盟迟到的防风氏,而且宣布建立永远不解散的军队,专门对破坏井田秩序的部族进行讨伐。

从这以后,井田制就真正确立起来了。

西周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各项制度日趋完善的时期,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就是分封制和井田制。 周朝统治者把征服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功臣、王族和一些前朝贵族的后代,使他们建立封国。 封国的国君称为诸侯,周王自称天子。 诸侯必须服从天子的命令,定期朝见天子,交纳贡赋,带兵随同天子作战,这就是分封制。

为了保证奴隶主统治权力的顺利继承,西周统治者规定天子、诸侯等的职位,只有正妻所生的长子才有资格继承。 这种嫡长子继承制,在我国历史上有极为深远的影响。 井田制是周代的土地制度,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名义上属于周王。 周王再将土地分赐给诸侯和臣子,并允许他们世代相袭。 井田制同时也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 井田属统治阶级所有,分配给奴隶主使用。 奴隶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赋税。 奴隶主强迫奴隶耕种井田,无偿地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 这两种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促进了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使西周成为一个疆域辽阔的强盛的奴隶制国家。

井田制是从氏族社会公有制发展而来的土地所有制。 原来集体耕作的大块“公田”,已经变成统治阶级的私田;而农民耕种的小块“私田”,本来是以前氏族的领导阶级划分成大小相等的方块分给成员耕种的,而奴隶向贵族们交纳一定的贡物,同样这些土地也变成贵族们的私田。

周朝时期井田制已经形成制度,并且非常规律化和社会化了。 井田的划分,大约一块为100 亩(约合今天的31 亩多),是奴隶们耕种的一个土地单位,但是因为生产技术水平十分低下,同时也为了便于监督奴隶劳动,井田上实行的是奴隶集体耕作。 由于井田制是国有土地制度。 奴隶主把一部分土地分配给一家一户的农奴去耕种,收获归农奴所有;另一部分土质较好的土地归自己,驱使农奴为他们耕种。

在井田制的土地制度下,人们将土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两部分,公田就是周天子和各级贵族所掌握的土地,奴隶在公田上劳作,其产品全部归统治阶级所有。 公田又称为“大田”或“甫田”。 贵族们提供给奴隶耕种的小块土地称为私田,其收获归奴隶自己所有。 关于公田和私田的结构情况,孟子曾有这样的说法:“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孟子·滕文公》)按照这种划分方法所形成的土地疆界形状呈“井”字形,所以孟子称之为“井地”,后世又称为“井田”。 《汉书·食货志》上记述:“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 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

古代文献上的这些记载反映了在井田制度下土地分配的情况。 对于这种土地分配制度的意义,孟子十分强调其对“仁政”的影响。 他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孟子·滕文公》)孟子的说法虽然带有一些为封建统治阶级辩护的意味,但他的这种说法基本上反映了周代社会基层单位的土地情况的。 古代所谓的“耦耕”,大约是农民耕种公田的一种形式。 按照这种方式,一般是两个人结成一组进行耕作。

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所以在井田上进行耦耕的规模往往很大,故《诗经·噫嘻》说“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诗经·载芟》说“千耦其耘,徂隰徂畛”,可见是成千上万的农民一起共同耕作的。 井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周代生产力发展水平。

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