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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托业研究:未解决的问题

【摘要】:与抗日战争前以及抗日战争时相比,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信托业整体规模有所收缩,主要体现在机构数量递减、资本总额大幅缩水等方面。另外活期信托存款占信托存款总额比重过高,历年均占有90%以上。因此,该局吸收的信托存款并不能作为长期资金进行运用。1947年度中央信托局总收益中,投资证券和生产事业所得仅占总收益的1%。综上所述,不以信托业务为主业的问题,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上海信托业中仍然存在。

抗日战争前以及抗日战争时相比,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信托业整体规模有所收缩,主要体现在机构数量递减、资本总额大幅缩水等方面。业务经营方面,华商信托业的退步已是非常明显的事实,勿需再论。国营信托机构的经营虽有如火如荼之势,但分析其具体经营的业务内容,真正意义的信托业务所占的比重其实不多。中行信托部开办的证券信托业务、交行信托部创办的特约实业存款和工厂添购机器基金存款,均属于新增办的信托业务,进展并不理想,业务量极其有限。抗日战争胜利后各主要国营信托机构或以经营公私机关委托的代理业务为主,如中央信托局和中行信托部;或以倒卖物资等投机业务为主,如农民银行信托部、交通银行信托部。唯独没有一家真正以信托业务为主业。

以农民银行信托部为例,其营业资金主要来自联行资金和其他拨款,很少来自信托存款。姑且不去考虑信托存款在其总负债中的比重,如前表4-19所示,1947年度该信托部收益中占首位的是倒卖农产品和农用品所得,占50%;其次是利息收入,占37%;生产事业和证券投资所得,占7%。

中央信托局在当时上海所有信托机构中,信托业务所占比重最高。下面将它与美国纽约欧文信托公司(Irving Trust Co.N.Y.)进行比较来说明这一问题。

纽约欧文信托公司是一家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公司,代理了一些中国银行业在美国的业务。从表4-46中的数据显示,该公司最主要的收益来源于投资有价证券收益,其次是利息和手续费。

表4-46 美国纽约欧文信托公司收益项目分析(1946~1947年)

资料来源:金学骥译:《欧文信托公司(Irving Trust Co.N.Y.)1947年业务概况》,《银行周报》第32卷第40期,1948年10月4日,第13页。

欧文公司吸收的多为长期性质的信托存款,如表4-47所示,在1946年、1947年该公司总资产的40%~50%属于投资期限较长的政府债券,到期时间从5年至15年不等。[148]

表4-47 美国纽约欧文信托公司资产项目分析(1946~1947年)

资料来源:金学骥译:《欧文信托公司(Irving Trust Co.N.Y.)1947年业务概况》,《银行周报》第32卷第40期,1948年10月4日,第14页。

至于中央信托局经营的业务,如前表4-30所示,在1946年底和1947年底,该局吸收的信托存款余额分别占存款总额的41%和36%。但随着抗日战争胜利后信托存款的吸收难度不断增大,信托存款在该局的存款总额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另外活期信托存款占信托存款总额比重过高,历年均占有90%以上。因此,该局吸收的信托存款并不能作为长期资金进行运用。1947年度中央信托局总收益中,投资证券和生产事业所得仅占总收益的1%。占总收益比重最高的是经营政府机关委托的购料、易货等特种业务所得,这些特种业务属于代理性质,并非真正的信托业务。

综上所述,不以信托业务为主业的问题,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上海信托业中仍然存在。这主要是由于,抗日战争胜利后通货恶性膨胀与时局不稳,对开展各种经营周期偏长的信托业务极其不利。同时国民政府对商营信托机构缺乏应有的配套支持,监管过严,扼杀了华商信托机构的发展潜力。而对国营信托机构的扶植,着重于增强其服务政府的功能,对发展真正信托业务扶植不多。当然,民众的信托习惯尚未养成也是其中一项重要原因。

【注释】

[1]上引法规均见:《最近金融处理办法汇志.应清理之金融机关》,《银行周报》第29卷第37、38、39、40期合刊,1945年10月1日,第15~16页。

[2]《关于中一信托公司的调查报告》,1946年6月25日,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115。

[3]荣丰实业信托公司成立于重庆,1945年2月6日经国民政府经济部注册登记,“经营代理买卖、代理保险、投资管理各种生产事业及办理房地产之租赁及移转等业务”。同年9月3日,经股东会议决迁至上海。资料来源:《荣丰实业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呈经济部准予变更登记呈请书》,1946年5月,上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档号:Q90-1-224。

[4]《上海市奉命停业之银行调查表》,《金融周报》第14卷第6、7期合刊,1946年2月13日,第1、2页。

[5]另有5家设有信托部或储信部的外地华商银行为:永利银行(汉口)、重庆商业银行(重庆)、华南商业银行(台北)、通惠实业银行(重庆)、台湾土地银行(台北)。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1946年》,根据第A239~A243页相关内容统计。

[6]《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671页。

[7]《金融消息·申请开放新设银行财部电复暂从缓议》,《银行周报》第30卷第3、4期合刊,1946年1月16日,第31页。

[8]《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697~699页。

[9]《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753页。

[10]《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745页。

[11]朱斯煌:《1年来我国之信托业》,《银行周报》第32卷第28期,1948年7月12日,第14页。

[12]《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786页。

[13]《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788~789页。

[14]朱斯煌:《民国37年我国之金融业》,《银行周报》第33卷第4期,1949年1月24日,第9页。

[15]《沪七信托公司改商业银行》,《银行周报》第33卷第3期,1949年1月17日,第50页。

[16]《联合征信所对通易信托公司的调查报告》,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142。

[17]鹤夫:《解放后上海的银钱业》,《银行周报》第33卷第44期,1949年10月31日,第7页。

[18]朱斯煌:《上海之信托业》,《战时上海经济》第一辑,第156页。

[19]《沪信托业公会理事长及秘书长谈36年度沪市信托业概况》,《银行周报》第32卷第3期,1948年1月19日,第62页。

[20]金学骥:《商业银行目前营业之困难》,《银行周报》第30卷第23、24期合刊,1946年6月1日,第11页。

[21]汤寿康:《金融机构之分布与管制》,《银行周报》第32卷第38期,1948年9月20日,第13页。

[22]金学骥:《商业银行目前营业之困难》,《银行周报》第30卷第23、24期合刊,1946年6月1日,第11~12页。

[23]《银行保管箱租费提高》,《银行周报》第31卷第18期,1947年5月5日。

[24]上引均见吴兆杰:《解放前后上海市保管箱业务》,《银行周报》第33卷第43期,1949年10月24日,第10~11页。

[25]上引均见:《银行保管箱租费提高》,《银行周报》第31卷第18期,1947年5月5日。

[26]《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信托部资产负债表(1946年度下届)》,1946年12月31日,上档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866。

[27]《银行保管箱租费提高》,《银行周报》第31卷第18期,1947年5月5日。

[28]上引均见赵以福:《上海金融业仓库近况概论》,《银行周报》第31卷第22期,1947年6月2日,第6页;赵以福:《一年来上海之仓库业》,《银行周报》第32卷第6期,1948年2月9日,第11页。

[29]《上海市银钱信托业仓库营业规则》,《民国经济史》,第599页。

[30]赵以福:《上海金融业仓库近况概论》,《银行周报》第31卷第22期,1947年6月2日,第11页。

[31]汤心仪:《一年来之上海证券市场》,《银行周报》第32卷第11期,1948年3月8日,第14页。

[32]《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解放前业务之分析》,1950年,上档新华银行档案,档号:Q269-1-813。

[33]《沪信托业公会理事长及秘书长谈36年度沪市信托业概况》,《银行周报》第32卷第3期,1948年1月19日,第62页。

[34]《中国银行1946年度业务报告》,《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2339~2340页。

[35]《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信托部资产负债表(1946年度下届)》,1946年12月31日,上档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866。

[36]李伯涵:《民元来上海之地产业》,《民国经济史》,第104页。

[37]朱荣廷:《1年来上海之金融市场》,《银行周报》第32卷第3期,1948年1月19日,第28页。

[38]朱斯煌等:《民国三十七年度国内经济总检讨》,《银行周报》第33卷第1期,1949年1月1日,第35页。

[39]《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786页。

[40]《论商业行庄调整资本办法》,《银行周报》第32卷第40期,1948年10月4日,第2页。

[41]《论商业行庄调整资本办法》,《银行周报》第32卷第40期,1948年10月4日,第2页。

[42]上引均见朱荣廷:《1年来上海之金融市场》,《银行周报》第32卷第3期,1948年1月19日,第26页。

[43]《黄慕兰自传》,第349页。

[44]朱荣廷:《1年来上海之金融市场》,《银行周报》第32卷第3期,1948年1月19日,第26页。

[45]朱荣廷:《1年来上海之金融市场》,《银行周报》第32卷第3期,1948年1月19日,第34页。

[46]朱斯煌:《民国37年我国之金融业》,《银行周报》第33卷第4期,1949年1月24日,第10页。

[47]汤寿康:《金融机构之分布与管制》,《银行周报》第32卷第38期,1948年9月20日,第7页。

[48]《联合征信所对通易信托公司的调查报告》,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142。

[49]《联合征信所对中国信托公司的调查报告》,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119。

[50]《沪27家行庄受警告》,《银行周报》第33卷第50期(上),1949年12月12日,第42页;《沪停业7行庄之处理》,《银行周报》第34卷第6期,1950年2月6日,第40页。

[51]《沪信托业公会理事长及秘书长谈36年度沪市信托业概况》,《银行周报》第32卷第3期,1948年1月19日,第62页。

[52]《上海市信托商业同业公会第1届会员大会报告》,《银行周报》第31卷第26期,1947年6月30日,第18~19页;《上海市信托商业同业公会第3届会员大会会议录》《银行周报》第32卷第24期,1948年6月14日,第14页。

[53]《上海市信托商业同业公会第3届会员大会会务报告》,《银行周报》第32卷第24期,1948年6月14日,第15页。

[54]《上海市信托商业同业公会第1届会员大会报告》,《银行周报》第31卷第26期,1947年6月30日,第19页。

[55]朱斯煌:《我国信托业之三大问题》,《银行周报》第27卷第27、28期合刊,1943年7月31日,第4页。

[56]上引均见:《上海市信托业业规》,《银行周报》32卷24期,1948年6月14日,第23~26页。

[57]《上海市信托商业同业公会第3届会员大会会务报告》,《银行周报》第32卷第24期,1948年6月14日,第12页。

[58]胡波:《明日开始归并的上海兴业信托社》,《金融日报》1948年2月29日。

[59]《联合征信所关于上海市兴业信托社的调查报告》,1948年,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438;《中国金融年鉴1946年》,第B189页;《上海市兴业信托社简史及组织》,《银行周报》第31卷第21期,1947年5月26日,第57页;胡波:《明日开始归并的上海兴业信托社》,《金融日报》1948年2月29日。

[60]《上海市兴业信托社简史及组织》,《银行周报》第31卷第21期,1947年5月26日,第57页。

[61]胡波:《明日开始归并的上海兴业信托社》,《金融日报》1948年2月29日。

[62]《联合征信所关于上海市兴业信托社的调查报告》,1948年,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438。

[63]《访问马克义的谈话记录》,197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版,第205页。

[64]《访问李立侠的谈话记录》,1975年8月,《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05~206页。注:李立侠:曾任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检查处处长。

[65]《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19页。

[66]《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考查中国农民银行业务报告》(节录),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81页。

[67]经理股:主要接受粮食部紧急购储会委托,独家收购军粮;接受中央银行委托,收购棉花杂粮;代理粮食部收购豆饼;代理农业部办理化肥换谷,接受美援运用委员会委托,办理化肥换谷。投资股:主要办理有关农业企业的投资事项。证券股:办理代客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仓储股:办理农产品仓储业务。存放股:实际只办理普通活期存款。资料来源:宋乐岩:《农民银行国外、信托业务研究报告》,《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06~207页。

[68](一)股本投资:由该信托部依照公司组织认购若干成股本,并派员参加共同经营。(二)保证投资:由受资者对于该部投放资本负保本保息之责,其本身之盈亏自行负担。(三)合营投资:应付临时需要,多为短期性质,受资者除负保本保息责任外,并照结算后的纯益,双方议定分配比例。(四)委托投资:纯粹是受信托部委托经营特定业务,对方仅负技术上的责任,不负任何盈亏。资料来源:《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考查中国农民银行业务报告》(节录),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86~987页。

[69]李叔明:《一年来之中国农民银行》,《中农月刊》第9卷第4期,1948年4月30日,《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08页。

[70]《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考查中国农民银行业务报告》(节录),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87页。

[71]账面上利润数额仅仅是中和公司巨额利润的一部分。因为该公司还设有许多“副牌”——利用同一资本和原有的人马、设备经营各种盐业投机买卖。

[72]中和盐业公司的资料来源于:①《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考查中国农民银行业务报告》(节录),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87页。②《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18页。

[73]《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考查中国农民银行业务报告》(节录),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87页。

[74]《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22页。

[75]《访问洪梦庚的谈话记录》,1975年8月,《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06页。

[76]宋乐岩:《国外、信托部业务研究报告》,《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07页。

[77]《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111页。

[78]《访问李徽卿的谈话记录》,1977年11月,《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109页。注:李徽卿,原是国民政府粮食部职员,为收购粮食1946年转到农民银行工作。曾任该行专员、信托部副理。

[79]《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27页。

[80]《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考查中国农民银行业务报告》(节录),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83页。

[81]卡车中4辆售与津浦路局。1947年7月,信托部致函总管理处,称:“供销公司因业务需要,拟请该部价让道奇卡车二十辆,价格照让售津浦路局原价,每辆八千五百万元计算。”总管理处同意。资料来源:《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13页。

[82]《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27页。

[83]《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下册,第1262页。

[84]《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上册,第324页。

[85]《四联总处订定之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1942年5月28日,《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657页。

[86]上引均见:《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下册,第1266页。

[87]《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下册,第1266页。

[88]交行的“特约实业存款”分定期一年及二年两种,一年期保息周息一分二厘,二年期保息周息一分四厘。“工厂添购机器基金存款”以工厂为揽存对象,存款到期,厂方可委托交行向国外厂家代购机器,如资金不足,可以所购机器向交行拆借款项。资料来源:《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下册,第1265页。

[89]《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下册,第1267页。

[90]《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24页。

[91]蜀余盐业公司:1944年由交行总处独资创立,交给信托部管理,1946年该公司由重庆迁至上海,营业处所就设在九江路69号总处信托部内,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一直由信托部副理屈用中和陈静民兼任。上引均见:《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下册,第1615、1617~1619页。

[92]上引均见:《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下册,第1267页。

[93]上引均见:《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下册,第1267页。

[94]《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13页。

[95]《1946年行务会议信托部经理林旭如报告》,《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二,第1138~1139页。

[96]《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考查报告》,1948年1月1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826页。

[97]《1946年行务会议信托部经理林旭如报告》,《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二,第1139页。

[98]《中国银行1946年度业务报告》,《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2338页。

[99]《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考查报告》,1948年1月1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810页。

[100]上引均见:《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考查报告》,1948年1月1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822~823页。

[101]上引均见:《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考查报告》,1948年1月14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823~824页。

[102]《中国银行1946年度业务报告》,《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2339~2340页。

[103]《银行保管箱租费提高》,《银行周报》第31卷第18期,1947年5月5日。

[104]《访问李徽卿的谈话记录》,1977年11月,《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108~109页。

[105]《时事资料》第2卷第11集“中央信托局专号”,上档中央信托局档案,档号:Q72-4-18。

[106]《中国金融年鉴1946年》,1947年版,第A186页。

[107]1948年6月底,21个分局分别为:一等分局8个:南京、天津、青岛、沈阳、重庆、汉口、广州、香港;二等分局12个:北平、台湾、杭州、西安、福州、昆明梧州、成都、贵阳、长沙兰州、南昌;三等分局1个:无锡。20个办事处:上海虹口、上海金陵路、苏州、南通、郑州、厦门、芜湖、宜昌、长春、济南、连云港、汕头、天津罗斯福路、北平东城、青岛辽宁路、广州惠爱路、南京下关、柳州、沙市、烟台。2个驻国外通讯处:加尔各答通讯处、驻美产物保险处。4个敌伪产业清理处:苏浙皖区、山东青岛区、粤桂闽区、武汉区。
至于代理处,1947年底,中央信托局30个代理处为:合肥、宁夏、万县、柳州、酒泉、南宁、宝鸡、自流井、开封、九江、南昌、雅安、天水、海口、湛江、沅陵、桂林、吉安、衡阳、镇江、扬州徐州、迪化、哈密、归绥、康定、太原、承德、西宁宁波。资料来源:《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26、175、176页。

[108]《徐达文等考查中央信托局业务报告》,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10页。

[109]《钱币司撰管制金融与货币政策概况稿》,1948年,《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159页。

[110]《中国金融年鉴1946年》,第A186页。

[111]《国民政府公布之中央信托局条例》,《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下),第1423~1425页。

[11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75页。

[113]《国民政府公布之中央信托局条例》,《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下),第1423~1425页。

[114]《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44页。

[115]《徐达文等考查中央信托局业务报告》,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83页。

[116]《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13页。

[117]《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23~124页。

[118]《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63页。

[119]《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20~121页。

[120]《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63页。

[121]《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23页。

[12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23页。

[123]普通储蓄存款包括:定活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军人储蓄、工人储蓄、团体分红储蓄等。特种储蓄主要是节约建国储蓄存款,包括:美金节约建国储券、乡镇公益储券、法币折合黄金存款、甲乙两种建国储蓄券、节约建国储金等。

[124]《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12~113页。

[125]《中央信托局为编送1947年度业务报告代电》,《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32页表格。

[126]《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27页。

[127]上引均见:《徐达文等考查中央信托局业务报告》,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90~95页。

[128]上引均见:《中央信托局为编送1947年度业务报告代电》中相应内容,《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15页。

[129]《八年来之中央信托局》,上档中央信托局档案,档号:Q72-4-18。

[130]《中央信托局1948年上期业务报告》,1948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54~155页。

[131]《中央信托局为编送1947年度业务报告代电》,《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18页。

[132]《中央信托局1948年上期业务报告》,1948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57页。

[133]《中央信托局1948年上期业务报告》,1948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59页。

[134]《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60~161页。

[135]《中央信托局1948年上期业务报告》,1948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61页。

[136]沈雷春编:《中国金融年鉴1946年》,中国金融年鉴社1947年版,第A83~84页。

[137]上引均见:《中央信托局1948年上期业务报告》,1948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61~162页。

[138]《中央信托局1948年上期业务报告》,1948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68~169页。

[139]《徐达文等考查中央信托局业务报告》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09~110页。

[140]这22家设有信托部或储信部的银行为:川康平民商业银行(重庆)、四川美丰银行(重庆)、四川商业储蓄银行(重庆)、永利银行(汉口)、和成银行(重庆)、重庆商业银行(重庆)、开源银行(重庆)、华南商业银行(台北)、聚兴诚银行(重庆)、亚西实业银行(重庆)、通惠实业银行(重庆)、云南实业银行(昆明)、四川省银行(重庆)、甘肃省银行(皋兰)、安徽省银行(芜湖)、江西省银行(南昌)、青海省银行(西宁)、浙江省银行(杭州)、贵州银行(贵阳)、湖南省银行(长沙)、广西省银行(桂林)、广东省银行(广州)。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1946年》,1947年版,根据第B4~B9,B82~B115页内容整理。

[141]这三家信托公司为:久安(天津)、西北通济(西安)、中国(香港)。

[14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51页。

[143]《财政部上海金融管理局考查中国农民银行业务报告》(节录),1947年11月19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二),第983~984页。

[144]《加强金融业务管制办法》,1947年2月17日,《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735页。

[145]《联合征信所关于通易信托公司的剪报》,1949年,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142。

[146]《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26页。

[147]《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中国农民银行》,第226页。

[148]金学骥译:《欧文信托公司(Irving Trust Co.N.Y.)1947年业务概况》,《银行周报》第32卷第40期,1948年10月4日,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