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商营、国营信托业的发展差异—上海信托业研究

商营、国营信托业的发展差异—上海信托业研究

【摘要】: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信托业形成了商营信托机构和国营信托机构两大阵营。国营信托业却恰恰相反,分支机构遍地开花,涉及业务范围极为广泛,获利丰厚,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上海一地国营、商营信托业截然不同的发展状况,与金融信托市场的需求以及信托机构的经营水准没有太大关系,主要是由于国民政府采取了特殊的金融政策所致。当商营和国营信托机构触犯相同法规时,政府管理部门采取分别对待的措施。

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信托业形成了商营信托机构和国营信托机构两大阵营。华商信托业在行业建设方面进步显著,但机构数量直线下降,资本、资产总额严重缩水,各项业务的开展举步维艰,经营业绩和发展势头每况愈下。国营信托业却恰恰相反,分支机构遍地开花,涉及业务范围极为广泛,获利丰厚,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国营信托机构在上海信托业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逐渐成为上海信托业的主流。

下面将中央信托局与资历最老、规模和经营业绩居华商信托业领先地位的中一信托公司进行比较。如表4-44所示,1947年度中央信托局资本金比中一信托公司少1 000万元,但总收益金是中一公司的118倍,纯益金则是中一的37倍,股本收益率也远在中一公司之上。

表4-44 1947年度中一信托公司、中央信托局经营状况比较

注:股本收益率=纯益金÷资本额
资料来源:根据以下资料中相关数据整理计算:①《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144页。②《中一信托公司历年帐略》,上档中一信托公司档案,档号:Q329-1-32。

上海一地国营、商营信托业截然不同的发展状况,与金融信托市场的需求以及信托机构的经营水准没有太大关系,主要是由于国民政府采取了特殊的金融政策所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大肆扩张以“四行二局一库”为首的官僚资本金融垄断势力,对商营金融机构实施非常严格的管制。

财政部钱币司于1945年8月23日拟订《金融政策纲领》,其中第8条、第16条内容分别为:“加强中央信托局力量,使成为发展信托事业之专业机构。”“创办国营或扶助民营投资信托公司,代理发行各种产业证券,或自行发行信托投资证券,以指导人民之投资。”[142]大有同时扶植国营、商营信托事业之意。

但在实际操作中,国民政府对待国营和商营信托事业的态度却有天壤之别。对华商信托业扶植少,监管严。抗日战争胜利后华商信托业一方面要面对物价飞涨带来的恶性后果,另一方面层出不穷的金融法规、繁重的捐税使其经营正规的信托、银行等业务均困难重重,营业空间日益缩小,前途一片渺茫。

对国营信托机构,国民政府不论在经营内容、资金来源与运用,以及分支机构的创设等方面均给予大力支持,监管极少。国营信托机构办理大量政府机关委托的购料、运输、仓储、易货、处理敌伪产业等特种业务,花较少的力气就可赚取不菲的手续费,同时还可借机开展生产事业投资、倒卖物资、保险等多种非法或合法的自营业务,牟取暴利。在资金运用方面,国营信托机构也很少受到限制,而且当其营运资金不济时,会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及时援助。如1947年联合国救济总署运给中国86 000吨化肥,农林部委托农民银行办理运转贷放、发放等事宜。该行信托部承担了化肥由口岸接运到目的地的运储事务。由于信托部垫付运输款不足,由农民银行上海分行向央行透支100亿元备用。[143]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严格限制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商营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根据联合征信所1946~1947年间的调查,表4-45中的7家华商信托公司平均每家仅有分支机构1处、职员57人。如前表4-28、4-29所示,中央信托局在1946年底分支机构合计30处,职员人数合计1 932人,仅上海总局职员就达968人,上述数字还有不断上升之势。

表4-45 1946~1947年间部分华商信托公司规模分析

注:调查时间为:通汇(1946.3.1)、中一(1946)、东南(1946.12.23)、中国(1946)、通易(1947.7.22)、生大(1947.8.13)、上海(1947年下半年)。
资料来源:《联合征信所对各信托公司的调查》,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147、Q78-2-14115、Q78-2-14336、Q78-2-14119、Q78-2-14141、Q78-2-14146、Q78-2-14142。

当商营和国营信托机构触犯相同法规时,政府管理部门采取分别对待的措施。国民政府1947年2月17日颁布施行的《加强金融业务管制办法》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任何银钱行庄,非经政府委托,不得经营物品购销业务,违反者以囤积居奇论罪,并得吊销其营业执照。”“任何银钱行庄违反取缔黄金投机买卖办法及禁止外国币券流通办法之规定者,除没收其黄金、外币,处经理人五年以下之徒刑外,并得吊销其营业执照。”[144]

如前所述,1948年9月经上海金融管理局查明,通易信托公司“虚设户号,套取行款,并作法外的经营;此外,又勾结商人买卖黄金等物”。[145]根据《加强金融业务管制办法》的规定,金管局随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勒令停业,将总经理陈志皋等9名相关责任人解送地检处,依法提起公诉。另据财政部调查,农民银行信托部1948年11月底的账面,投资生产事业共计850余亿元,除来源于信托部全部存款以外,还调用了联行的资金。这些名义上的投资生产事业资金实际上几乎全部用来直接或间接购销商品。[146]显然,该信托部同样触犯了上述法令的规定。但财政部没有采取任何处罚措施,仅仅训令农民银行董事会将信托部的投资生产事业的经过、性质、真实情况进行“详细查核,据实申复,再凭核办”。[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