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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托业研究:行业建设不断成熟

【摘要】:[51]唯一值得称道的是这一阶段华商信托业的行业建设比以往任何阶段都成熟。统一为会员审查相关税收以及办理所得税申报等事宜。三公会还就业务经营联合刊登公告。第六,注重业规建设。

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华商信托业的总体发展状况乏善可陈,这并非华商金融业中的特例,事实上信托业的这种情况,“与一般银钱业相同,时至今日整个金融业资力微薄,尚恐不及抗日战争前资力百分之一。故目前社会经济的重心,已不在金融业手中,金融业经营的困难,是银钱信托三业所共同感觉者”。[51]

唯一值得称道的是这一阶段华商信托业的行业建设比以往任何阶段都成熟。1947年5月正式成立的上海市信托商业同业公会,真正发挥了同业组织应有的作用。信托商业同业公会于1946年3月开始筹备成立,历时一年有余,于1947年5月15日召开首届成立大会,选举成立理监事会,名单如表4-12所示。

表4-12 上海市信托商业同业公会首届理监事会名录(1947年5月)

资料来源:《上海市信托商业同业公会第1届会员大会报告》,《银行周报》第31卷第26期,1947年6月30日,根据第18页相关内容整理。

同业公会刚成立时,共有会员10家,分别是中一、东南、通汇、生大、中国、上海、和祥、通易、国安信托公司以及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后又有阜丰、中级、同康3家加入,增至13家。1948年3月,因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并入上海市银行总行信托部,退出公会,会员减至12家。公会的会址原设于北京东路190号上海信托公司内,1947年6月征得银行学会同意,向该会借用一间为办公处。其经费来源,除每一会员一次性缴纳会员费30万元以外,其余按月费收入,作为经常支出。后因物价上涨,于1947年11月起,上调月费。[52]

信托商业同业公会成立以后,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为会员代向相关机构接洽推进业务。如代会员协商充任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参加银钱业联合准备会、代会员公司接洽参加美金公债等事项。

第二,减轻会员负担。统一为会员审查相关税收以及办理所得税申报等事宜。会员认购同盟胜利公债时,出面向市政府要求,将会员公司总认购数额由3 000万元减为2 500万元。

第三,就新银行法草案信托部分向政府提供意见。1947年在《银行法》制订之前,立法院曾二度征询信托业意见。朱斯煌、陈志皋代表信托业表达了意见,主要内容有六项:“(一)信托公司必须兼营银行及储蓄业务。(二)免除信托公司董监经理连带无限责任。(三)信托款项及信托存款不能缴存准备金。(四)业务上之限制,重请考虑。(五)保证金之计算,拟予复位标准。(六)其它条文上词义之商榷等项。”[53]除了第一项没有得到满足,其余几项基本上被采纳。

第四,改进同业业务,注重与银钱两公会密切合作。抗日战争胜利后信托业更加注重与银钱业的联系和合作,“本会为金融业之一环,与银钱两业,休戚相关,故凡修正规章及有关业务上之改进者,莫不与银钱两业,会同办理,俾可取得一致步骤。”[54]1947年3月,银钱信托三公会联合对《上海市银钱信托业仓库营业规则》《上海市银钱信托业保管箱租用规则》进行修正,同年5月15日施行。三公会还就业务经营联合刊登公告。另外,针对国民政府多项金融管制措施联合呈请财政部发表意见。

第五,承转财政部、中央银行、上海市政府财政局、社会局、市商会等文件。这是该公会事务中最烦重的部分。

第六,注重业规建设。早在1943年朱斯煌就曾提出:“订定信托业业规,以补信托法规之阙,实为当务之急。”[55]新《银行法》中关于信托公司一章的规定,实际上属于信托公司法性质,并没有解决信托关系中的若干问题。1948年5月23日,第3届信托业同业公会会员大会通过了业规草案。该草案在以下几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针对信托关系中的三方进行定义,业规草案第3条规定:“顾客以其财物或款项,交入信托公司委托代为管理运用保管或处分者,为委托人。前项财物或款项为信托财产,享受信托财产之孳息或利益者为受益人。信托事务结束信托公司交还信托财产时,其接受是项财产者,为信托财产之归属人。”二、业规第7条规定了信托公司的营业种类,基本内容与《银行法》第85条规定信托公司经营内容相似,只是多了几项银行法遗漏的重要内容,如代理收付款项、代客保管及办理仓库等。三、业规第9条、第10条还规定了利率、手续费、保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规定。四、业规第11至第17条则规定了信托业务的重要手续。[56]

上海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作为一个正式的商业团体,代表会员公司向相关机构团体交涉行业发展事宜,为信托业的建设和发展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与银钱两业密切合作,信托公会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托业在上海金融业中的地位。但就促进信托业发展的实际效果来看,该公会所起的作用不大。抗日战争胜利后金融业面临的客观社会经济环境日益恶化,信托公会的种种主观努力很难获得理想效果。1948年5月在信托公会第3届会员大会上,秘书长朱斯煌大倒苦水,直言信托公会成立后的主要会务,“大部分是应付环境,解决难题,特别是对于管制法令的重叠,以及捐税的繁多,不但同业无力应付,而且叠床架屋,目眩神迷,颇有无所适从之苦”。[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