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一阶段相比,这一时期华商信托公司在经营上具备了以下几大鲜明特点:第一,经营状况总体比较稳定,存活率较高,基本上脱离了投机。东方信托公司对外宣称经营“一切信托、银行业务,代理买卖公债证券,经营房地产及各种保险、国内外汇兑、企业设计”。种种迹象表明公司自开办以来,“经营各项业务,成绩颇佳”。和昆和通易信托公司属于经营者调整营业自动歇业。......
2023-08-09
1945年9月底,国民政府财政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令,专门针对收复区金融机关的清理和复业。
9月27日公布的《收复区敌伪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复区内经敌伪核准设立之金融机关,其执照一律无效,并予清理。”绝大部分在抗日战争时新设的信托公司和银行均属于此列,不得不奉命清理。
9月28日公布的《收复区商业银行复员办法》第二条规定:“凡经财政部核准注册之银行,因抗日战争发生停止营业,或移撤后方者,得呈经财政部核准,在原设地方复业。”抗日战争前成立的同康、国安、中级信用3家信托公司在抗日战争时自动停业,根据该项办法,于1946年12月复业。
9月29日公布的《收复区商营金融机关清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复区抗日战争前经财政部核准设立抗日战争时仍继续营业之银行,应由财政金融特派员查明过去业务,报部核实,在清查期间,暂仍继续营业。”[1]上海一地继续营业的信托公司中,中一、东南、通汇、生大、中国、上海、和祥、阜丰、通易、久安10家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设立,领有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发的执照。根据上项办法,这10家信托公司可以继续营业。中一信托公司的情况比较特殊,1944年10月该公司曾向伪政府财政部重新注册,改名为中一信托银行,抗日战争胜利后先是奉令清理,1946年4月1日起恢复中一信托公司原名继续营业。[2]
经过清理以后,华商信托公司数量骤减。到1946年底,继续营业的13家信托公司加上由重庆迁至上海的中华实业信托公司和荣丰实业信托公司,[3]上海一地共有15家华商信托公司。其基本概况如表4-1所示。
表4-1 1946年底上海华商信托公司概况表
续表
注:中国信托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四川路524号。
资料来源:《联合征信所关于各信托公司的调查报告》,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147、Q78-2-14115、Q78-2-14119、Q78-2-1414、Q78-2-13770、Q78-2-14145、Q78-2-14336、Q78-2-14142、Q78-2-14146、Q78-2-14118;《中信商业银行历次增资情形报告》1951年,上档中信商业银行档案,档号:Q294-1-1;《国安信托公司呈财政部文》,1947年4月3日,上档王海帆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档号:Q93-1-474;《荣丰实业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呈经济部准予变更登记呈请书》,1946年5月,上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档号:Q90-1-224;《中国金融年鉴1946年》,第B188~B190页。
经停业清理的设有信托部的银行为数也不少,主要有:上海汇源银行、利民银行、上海工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烟业银行、五洲商业储蓄银行、上海纱业银行、久安银行、中国棉业商业储蓄银行、环球信托银行、富中银行、中业信托银行、联华银行、民益银行、和丰信托银行、联康信托银行、安达信托银行、利生信托银行、福中信托银行、有恒投资信托银行等。[4]截止1946年底,全国范围内有30家华商银行设有信托部或储信部,加上四行信托部,共有31个华商银行信托部或储信部。其中,总行在上海的银行信托部有19个,另有7家外地银行信托部在上海开展营业。[5]表4-2是1946年底在上海开展营业的26家银行信托部的概况。
表4-2 1946年底上海部分华商银行信托部概况
资料来源:根据以下资料中的相关内容统计:《中国金融年鉴1946年》,根据第B82~B115页。朱斯煌:《民元来我国之银行业》,《民国经济史》,第38~42页。
除了中华实业信托公司、荣丰实业信托公司、大同银行信托部等少数从内地迁往上海的信托机构,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再无新增的华商信托机构。这主要与国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法令有关。
国民政府于1943年1月7日第四次修正的《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规定:“新设银行除县银行外,一概不得设立。银行设立分支行处,应先呈请财政部核准。”“银行不得经营商业或囤积货物,并不得设置代理部、贸易部等机构,或以信托部名义,或另设其他商号,自行经营或代客买卖货物。”[6]
抗日战争胜利后,各地向京沪区金融特派员办公处申请新设银行。财政部的回复是,在新银行法还未公布施行前,1943年修正的《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仍然有效,新设银行“暂从缓议”。[7]
1946年4月17日,财政部废除上述暂行办法,同日公布的《管理银行办法》规定:“银行除在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财政部核准领有营业执照者外,一律不得设立。但县银行不在此限。”“银行不得直接经营工商事业,并不得囤积货物或设置代理部、贸易部等机构,或以信托部名义代客买卖货物,或为其他投机买卖之行为。”[8]由于信托公司在申请执照时,一直视同银行,上述法规同样适用于信托公司。这一法规的颁布等于宣告禁止新设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
随着金融管制进一步加强,已有的华商信托公司数量不断下降。
1947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新《银行法》第83条规定“凡以信托方法收受运用或经理款项及财产者,为信托公司。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经核准营业登记之信托公司,其兼营商业或储蓄银行业务者,其兼营部份应依第三章或第五章规定办理。”[9]这就意味着,已经设立的信托公司仍然可以继续兼营银行、储蓄业务,但今后新设的信托公司却只能经营信托业务。新银行法第28条规定:“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得附设储蓄部及信托部。”[10]相比之下,新设立的银行可以继续实施混业经营,而信托公司却只能分业经营,这对信托公司的今后发展极其不利。
绝大部分的信托公司向来兼营银行、储蓄业务,而且在相当长时间里主要依靠银行业务盈利。尤其在抗日战争胜利后通货恶性膨胀之下,吸收带有长期运用性质的信托财产困难重重,信托公司的自有资本额和公积金大幅缩水,其营运资金主要依赖吸收普通存款。新银行法的这一规定无疑给信托公司当头一棒。信托界的不满情绪,难于言表,“今于立法除对现设之信托公司外,已将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之门,予以关闭。亦即对将来新信托公司之设立,摒拒于门外。窃为我国信托业之前途,深抱杞忧。此为银行法所予信托业最大之致命伤”。[11]
1948年“八·一九”币制改革,规定以法币300万元折合金圆券1元。同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整理财政及加强管制经济办法》,第30条规定:“财政部应即参照抗日战争前银行法规定之银行最低资本额,拟定各区银行、钱庄、信托公司之最低资本额,报经行政院核定后,限分于两个月内增达最低资本额。其现金增资部份,不得少于50%。逾限无力增足者,一律勒令停业,限期清理。”[12]
9月6日行政院随即公布《商业银行调整资本办法》,第3条规定,上海、天津、广州三地以有限公司组织的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储蓄银行及信托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为50万元,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组织的为25万元。商业银行、实业银行或钱庄如果附设信托部、储蓄部,每附设一部,资本额需再增加二分之一。如果增设分支机构,每增设一处,就需增加十分之一资本额。[13]
当时刚刚经历法币300万元折合1圆金圆券,这样的增资要求,“殊非一般银行所能负荷”。[14]经一再请求变通及延期,后核准展期至1948年底。
增资办法对信托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信托公司数量锐减。因为根据这一办法,信托公司兼营银行、储蓄业务,必须缴纳的资本数与商业银行无任何区别。再结合新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以银行名义经营业务比信托公司更为方便。于是,信托公司纷纷改组为银行,“此次财部命令金融业限期办理增资手续后,信托公司为了增资的便利,有很多家信托公司准备改为商业银行”。[15]如表4-3所示,1949年元旦开始,共有6家信托公司相继改组为银行。
表4-3 1949年信托公司改名情况表
续表
资料来源:《金融消息》,《银行周报》第33卷第3期,1949年1月17日;第33卷第7期1949年2月14日;第33卷第12、13期合刊,1949年3月28日;鹤夫:《解放后上海的银钱业》,《银行周报》第33卷第44期,1949年10月31日,第8~9页。
表4-1中的15家华商信托公司,除了改组为银行的6家外,另有通易信托公司于1948年9月18日被上海市金融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停业清理。[16]到1949年5月上海解放前夕,仅剩下中国、上海、中一、生大、同康5家信托公司继续营业。[17]与1945年5月30家上下的数量相比,[18]抗日战争胜利后华商信托公司的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
表4-4是中央银行稽核处对1947年底上海行庄的统计结果。信托业在上海整个华商金融业中的地位,比抗日战争时稍有提升。虽然机构数量方面仍然落后于银行、钱庄,但差距有所缩小。资产总额方面,已超过钱庄,至于存款和放款总数,仍远远不及银行和钱庄。
表4-4 1947年12月上海行庄规模分类比较
注:“行庄信托部及信托公司”一项,包括中一、东南、通汇、生大、中国、上海、和祥、通易、国安、阜丰、中级、同康12家华商信托公司以及上海市兴业信托社,27家行庄信托部。国营行局不包括在内。
资料来源:《金融消息·1947年12月份行庄资负存放统计》,《银行周报》第32卷第17期,1948年4月26日。
与抗日战争前相比,华商信托机构的平均资产总额大大缩水。表4-4中40家华商信托机构的资产总额折合成1936年底的物价水平,约合法币733万余元,平均每家仅为18万余元。如前所述,1936年底中一等8家华商信托公司的平均资产总额为法币464万元左右。另单独以中一信托公司为例,如表4-5所示,1947年度该公司账面资本、资产数额分别是1936年度的20倍和1 382倍,但折合为1936年的物价水平,则远不及1936年度的账面数额。
表4-5 1936、1947年底中一信托公司资本、资产额比较分析
注:以1937年1~6月上海批发物价指数=100,1936年12月指数为105.9,1947年12月为10 063 000.0,是1936年12月的95 924倍。
资料来源:根据以下资料中的相关数据整理计算:《中一信托公司历年帐略》,上档中一信托公司档案,档号:Q329-1-32《;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1921~1957年)》,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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