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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上海信托业规模变动与原因

【摘要】:可以说抗日战争时期上海信托业的行业规模处于鼎盛时期。信托公司改称银行主要与汪伪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信托公司如果兼营银行、储蓄业务,“与银行应收之资本数额相同”。再从资本总额和资产总额角度来看,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抗日战争时期上海信托业的规模,与抗日战争前相比大大缩水。至于银行只兼营信托业务的,应共有4 000万元的存款。

从机构数量的角度来说,抗日战争前与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上海开展经营的信托机构数量,从未达到抗日战争时水平。可以说抗日战争时期上海信托业的行业规模处于鼎盛时期。但是从信托机构的存活率来看,与1927~1937年7月期间比较,则有大幅下降。

一些不知名的非法小型信托机构,其存活情况必然是不佳的,对此姑且不论。单以前述有名可考的58家华商信托公司加上6家外资信托公司考察,抗日战争时共有64家信托公司在上海开展营业,实际情况恐怕要超出这一数字。根据朱斯煌的统计,至1945年5月上海约有30家信托公司,存活率不到50%。

造成信托公司数量下降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一部分信托公司因经营不善自动停业,如表3-18所示。号:Q199-7-153;《联合征信所关于华丰信托公司筹备复业的调查报告》,1948年6月2日,上档联合征信所档案,档号:Q78-2-14137;《福源信托公司第7届董事会决议录》,1943年5月12日,上档福源钱庄档案,档号:Q76-2-6。

表3-18 抗日战争期间部分自动停业的信托公司

资料来源:《恒顺信托公司解散清算》,《银行周报》第22卷第48期,1938年12月6日,第9页;《有关同康信托公司的复业情况》,1946年12月10日,上档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822;《国安信托公司为增加资本变更章程等呈上海市社会局文》,1947年4月4日,上档王海帆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档号:Q93-1-474;《中信商业银行历次增资情形报告》,1951年,上档中信商业银行档案,档号:Q294-1-1;《正中实业信托公司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录》,1943年1月10日,上档华丰纺织印染厂档案,档

另外,还应注意到汪伪统治时期信托公司的一种特殊倾向。从1942年底开始,一些经营业绩较好、实力相对雄厚的信托公司相继改称银行。如表3-19所见,从1942年11月10日久安信托公司改称银行开始,在1942年至1945年之间,有相当数量的信托公司陆续改称银行,尤以1944年为多。

表3-19 信托公司改名情况表(1942~1945年8月)

资料来源:朱斯煌:《上海之信托业》,1945年7月1日,《战时上海经济》第一辑,第153页;《金融消息·更改名称之信托公司》,《银行周报》第29卷第25、26、27、28期合刊,1945年7月1日。

信托公司改称银行主要与汪伪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根据1943年3月颁布的《信托公司暂行条例》及6月修正后的该条例,如果同时经营银行与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实收资本要比银行少许多,这对信托公司较为有利。但1943年下半年修正的《银行注册章程》、《储蓄银行法》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普通银行如果兼营信托和储蓄业务,必须收足资本7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信托公司如果兼营银行、储蓄业务,“与银行应收之资本数额相同”。[93]这样一来,如果一家信托公司想兼营储蓄、银行业务,必须缴纳的实收资本数额与普通商业银行没有任何区别。在缴纳资本额相同的情况下,打着银行的旗号相对来说会更吸引客户,很多信托公司就会考虑改称银行。

再从资本总额和资产总额角度来看,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抗日战争时期上海信托业的规模,与抗日战争前相比大大缩水。

以1937年1~6月上海批发物价指数等于100,1945年5月上海的批发物价指数为803 580.0,[94]上涨了8 036倍。那么1945年5月上海信托业10亿元中储券的资本总额折合成1937年6月底的物价水平,不到13万元法币。1937抗日战争前夕即使数十家银行信托部和数家外资信托机构不计在内,仅中一、上海、东南、生大、国安、通汇、中国、中级、中央信托局、上海兴业信托社10家信托机构,资本总额就接近2 000万元法币。与抗日战争前相比,上海信托业的资本总额相去甚远。

另外,考察上海信托业的资本总额,还必须考虑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10亿元的资本总额,并非是上海信托业自行发展的结果,而是经历了汪伪政府多次硬性增资要求达到的。

1942年6月1日,汪伪财政部命令,所有金融机关资本公积以法币二对一折合中储券。绝大部分信托机构因此资本额缩水一半,少数如中一信托公司因为实力雄厚,将股本公积升作原值不变。

1943年3月13日,汪伪政府颁布施行了《信托公司暂行条例》,规定“银行收足资本在100万元以上者得兼营信托业务”,“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之信托公司其资本至少须达50万元”。[95]由于信托公司多属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只要收足25万元资本,实际上就可以营业了。

6月24日汪伪政府又对该条例进行修正。修正后的第三条规定:“银行收足资本在500万元以上者,得兼营信托业务。”第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之信托公司其资本至少须达600万元。”第六条规定:“兼营信托业务之银行,其信托部资金,至少须拨足200万元。”[96]再结合公司法,信托公司要收足600万元的一半即300万元,才可营业,而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则至少须收足500万元。

1943年下半年相继修正的《银行注册章程》、《储蓄银行法》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普通银行如果兼营信托和储蓄业务,必须收足资本700万元,其中300万元为银行部的资本,400万元为信托储蓄部份资本。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信托公司,本身资本总额至少为600万元,实收至少300万元,兼营银行或储蓄者,至少另添实收资本200万元,其同兼银行储蓄者,至少另添实收资本400万元,与银行应收之资本数额相同云。”[97]如此一来,银行与信托公司如果想兼营业务的话,都必须缴足700万元。

1944年10月,伪政府公布施行了《强化上海特别市金融机关业务纲要》,[98]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信托公司每日平均存款数额至少为2 000万元,兼营银行业务的,其兼营部份的存款数额,应加1 000万元,共为3 000万元。至于银行只兼营信托业务的,应共有4 000万元的存款。钱庄只兼营信托业务的,应共有2 300万元的存款。如未能在限期之内,符合上项存款数额标准者,则应增资或合并。根据该纲要第四条的规定,增资后的最低资本额,信托公司为实收1 000万元,兼营银行业务的,其兼营部份资本数额,应加500万元,共为1 500万元。银行只兼营信托业务的,其实收资本应共有2 000万元。钱庄只兼营信托业务的,其实收资本应共有1 300万元。期限为1945年3月下旬,否则加以取缔或停止营业。

在汪伪政府不断硬性要求增资之后,如下表所示,在1943年至1944年间,大部分的信托公司忙于增加资本,个别的甚至经历2到3次增资。

表3-20 部分信托公司资本额变更情况表(1942年6月1日至1945年8月)

续表

资料来源:《伪上海特别市经济局关于各信托公司申报增资文件》,上档伪上海特别市经济局档案,档号:R13-1-1641、R13-1-1016、R13-1-563、R13-1-1928、R13-1-1215、R13-1-1073、R13-1-1322、R13-1-1599;《东南信托公司第105届董监联席会》,1945年1月12日,上档东南信托公司档案,档号:Q315-1-2;《生大信托公司历年营业报告》,上档生大信托公司档案,档号:Q75-1-45;《伪上海特别市商会关于和新信托公司资本情况的有关文件》,上档伪上海特别市商会档案,档号:R47-2-69;《利生信托公司为设立信托公司呈伪国民政府行政院文》,1942年6月13日,上档王海帆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档号:Q93-1-556;《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对中新信托公司的调查报告》,1943年11月26日,上档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822;《金融消息》,《银行周报》第27卷第13、14合并号,1943年4月15日,第1页;第27卷第19、20合并号,1943年5月31日,第34页;第27卷第47、48合并号,1943年12月31日,第32页;第27卷第25、26合并号,1943年7月15日,第31页;第27卷第27、28合并号,1943年7月31日,第36页;第29卷第17、18、19合并号,1945年5月1日。

图3-1 1937~1944年中一信托公司资产总额和纯益金走势图(单位:元)

资料来源:《中一信托公司历年帐略》,上档中一信托公司档案,档号:Q329-1-32。

至于单个信托公司的资产总额,也大幅缩水。以设立时间最久的中一信托公司为例,图3-1中所示,在1937年至1943年中一信托公司的总资产额和纯益金呈稳步上升趋势。从绝对数值来看,1944年中一信托公司资产总额最高,达到120 835 779.33元(中储券),与1937年度的15 834 947.81元(法币)相比,绝对数值增加了763%。考虑到当时物价上涨的因素,[99]那么中一信托公司1944年的资产总额仅相当于1937年底的6万元法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