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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托业发展史-上海信托业研究

【摘要】: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的代客买卖、经租、代办土地过户登记等业务相当繁忙。信托机构的代收款项业务亦见增长。(二)商务管理信托业务有所进展。信托业务必须将信托财产转移到信托公司名下,代理业务则不以信托财产转移于信托公司,仅仅为手续上的代理。抗日战争期间上海信托机构经营的真正信托业务只有两项:商务管理信托与信托投资。

(一)保管、仓库、代理房地产、代理保险、代理买卖股票信托附属业务增长极快。

“八·一三”事变后直至1940年,保管业务发展甚为迅速。由于对抗日战争环境颇感不安,上海一地持有贵重物品者,纷纷租用保管箱,各银行信托公司保管箱“租用一空”。[29]最紧张时,“竟有因急欲需用而出顶费,与租顶房屋,形成一气”。[30]保管箱的租费也随之增加。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为例,1937年下半期,该行信托部“因战事爆发,力事收缩”。但有两种业务却呈畸形发展:一为代管经租房地产业务,一为保管箱业务,“一般人士,因避难迁徙关系,纷向本行租置保管箱,凡本行总分行保管箱,均有租赁一空之势,则亦为战事之一种影响也。”[31]直到1939年度,该信托部的经租房地产、保管及保管箱等业务,“以供求关系,仍极繁忙。”[32]1940年因成本关系,该信托部提高了保管箱租费。一直延续到1943年,上海市面上要想租得一只保管箱,“诚非易易”。[33]

抗日战争时囤积买卖物资业务利润丰厚,各银行信托部和信托公司设置仓库、招堆客货业务发展也非常迅速。以中一信托公司为例,1937年度仓库收益仅1 977.25元,占总收益的1%,此后每年递增,1940年仓库收益达154 184.53元,占总收益的15%,1941年后才稍见逊色。[34]

抗日战争以来,上海租界人口激增,对房产的需求随之增加,代理不动产业务呈现出活跃的景象。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的代客买卖、经租、代办土地过户登记等业务相当繁忙。1937年下半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信托部因其“所管房地产,多在安全区内,故租务特见繁忙”。[35]直至1940年,该信托部的经租房地产业务仍极繁忙。1940年,金城银行信托部代理购买房产的金额为90余万元,1941年飙升至800余万元。[36]太平洋战争后由于“英美行商停业,而土地之价格日见上涨,土地之交易亦日见活泼”,[37]代办土地过户登记业务也蓬勃发展。代建房屋、租地造屋业务属于抗日战争时新兴业务,这种新兴业务的风潮“弥漫沪上”,信托业也加入了经营该项业务的队伍。[38]

抗日战争时的特殊环境使保险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信托业办理保险多属代理性质,以团体人寿保险为多,如公司、工厂、机关的职工集团保险,个人委托并不多见。也有直接办理保险业务的,如中一信托公司抗日战争前就开始办理水火险业务,抗日战争时继续办理,每年保费收入占总收益的6%~8%不等。[39]1942年汪伪政府出台了保险业的新法规后,1943年3月1日该公司将保险部独立出来,成立中一保险公司

信托机构的代收款项业务亦见增长。该项业务对信用要求较高,相对而言银行信托部比信托公司更具优势。以金城银行信托部为例,主要侧重于代收公司债、股款。1939年信托部成立未久,就为新亚制药公司代收公司债50万元。1940年开始为各公司行号代收股款,至1942年11月底共计代收股款748万元。[40]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也有一定的发展。信托公司代理顾客买卖一切有价证券,如公债、库券、股票、公司债票等,至于价格、数量,均由委托人指定,信托公司照办。在太平洋战事爆发后,由于华股市场的活跃,这项业务发展较为迅速。

(二)商务管理信托业务有所进展。

上述代理性质的信托附属业务与真正的信托业务有所区别。信托业务必须将信托财产转移到信托公司名下,代理业务则不以信托财产转移于信托公司,仅仅为手续上的代理。抗日战争期间上海信托机构经营的真正信托业务只有两项:商务管理信托与信托投资

所谓商务管理信托,也称Voting Trust,在欧美等国,是信托公司比较重要且发展前景最好的业务之一。一般办法是:一些实业公司委托信托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实业公司各股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各股东自身及债权人等为受益人。委托人将其所有股票,过户转移给受托人保管,换领收据,并与受托人订立合同。原股东对于公司,除了投票权外,仍享有股东的其他一切权利。受托的信托公司在合同期内,全权办理种种事务,等到合同期满,受托人凭原给收据,返还股票,于是公司主权,交还于股东。

1936年诚孚信托公司总部迁沪之前,上海没有一家信托公司开展商务管理信托业务。抗日战争时开展该项业务的主要有正中实业和诚孚两家信托公司。

按照正中实业信托公司发起人的意愿,设立该公司的目的“在于经营信托管理事业,尤着重于工厂之管理”。[41]其营业内容包括:“一、承受信托财产,用本公司名义,依设定人订明条款,为其本人或受益人处理。二、承任委任事务,用委任人名义,依授权范围,处理其财产。三、办理其他依法令许可之信托业务。四、投资于稳妥易于流通之政府公债或其他依法令许可发行之有价证券或有优先受偿债权之暂时垫款。”[42]

在实际经营中,正中实业信托公司采取的是银行业务与商务管理信托业务并重的方针。表3-4是其1941年度的收入项目,可见最大的收益项目仍然是抵押放款的利息收入,占52%,而承受信托管理和承任委任事务收益两项属于商务管理信托收入,占40%。

表3-4 1941年度正中实业信托公司收入项目表

资料来源:《正中实业信托公司营业概算书》,1942年,上档华丰纺织印染厂档案,档号:Q199-7-152。

以下是一份正中公司与光明染织厂签订的商务管理信托合同书:

委托人:光明染织厂代表钱保稚

受托人:正中实业信托公司

兹委托人因暂停营业,由股东会议决将资本国币15万元委托受委人代为保管,并附带委托管理所保管资本金产生之利息,代付委托人前有南市工厂租地之租金及职工特薪支项部份,订明条件如后:

一、委托管理标的物:光明染织厂资本国币15万元。

二、期限:不定期限。

三、撤销委托:一个月前书面通知。

四、权限:保管资金利息收益代付租金及职工特薪。

五、附带管理权限:支付部份无权增减。

六、帐单:每届年终抄存备阅。

七、管理费用:按利息收益扣取一成。

八、交割费用:书面交换。

九、本合同附件:南市工厂地租档案一件,职工特薪表一件。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立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人:光明染织厂钱保稚

受托人:正中实业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张锡麟[43]

在合同中可见这项信托业务的权限不大。正中公司作为受托人仅拥有保管光明染织厂的资本金及其利息,以及代付地租和职工薪金的权利,正中公司收取利息的10%作为该项商务管理信托业务的酬金。

另一家专营商务管理信托业务的诚孚信托公司,1938年增资为600万元。[44]根据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39年的调查,“该公司事务繁忙,职工众多,租赁写字间多间,开支颇巨。”公司不进行自营业务,“资本悉存储银行,作为提供委托人之担保”。委托人支付酬金的70%用来维持公司日常开支,“如遇不敷,可随时节缩,……不得以资本利息拨付开支”。酬金的30%加上资本所得的利息用来支付股息。[45]

抗日战争期间诚孚继续以受托人的身份对上海新裕、天津恒源、天津北洋三家纱厂进行管理,仅收取管理酬金。纱厂的资产和会计都与诚孚分开,“有关工厂的管理费,都是实报实销,诚孚本身费用,另由各厂津贴管理费,各厂盈余红利中,提出30%赠与诚孚,内5%充作职员奖金,25%弥补公司开支”。[46]

除受委托管理纱厂外,1940年2月诚孚信托公司又为经营染织的上海新华化学工业社代理采办纱花、染料、白坯布及出售各色布疋等事务。同年出价25万元收买新华化学工业社,改为上海新华漂染化学厂。[47]又设立上海诚孚铁工厂,制造纱厂需要的附件。这两家厂附设在新裕厂下面。

诚孚信托公司历年均有盈利。属于商务管理信托业务收益的管理费和酬劳金两项,在历年总收益中占有绝对优势,见表3-5。

表3-5 诚孚信托公司历年收益分析表(1938~1944年)

资料来源:根据《诚孚信托公司历年损益表》中数据计算所得,上档小投资企业档案,档号:Q374-30-1。

诚孚公司信托业务收入最高在1939、1940年,均占总收入的94%,最低年份在1943年,仍占有50%。1938年至1941年,作为纯粹以信托业务为主的信托公司,管理费和酬劳金收益均占每年总收益的80%以上,1942年公司改名为“诚孚股份有限公司”之后,投资业务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

(三)信托投资业务有了较大的发展。

信托投资指委托人将资金交给信托公司,由其代为投资。抗日战争前由于存款利息较高,且无须承担通货膨胀风险,对存户来说,存款业务比信托投资业务吸引力更大,信托投资因此发展较慢。大陆银行、交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等少数银行信托部已经开办了“信托存款”业务,均采取了保本保息分红方式,即使投资失利导致亏损,受益人仍然可以取回本利。这是一种信托投资的变通办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投资。

抗日战争爆发后,一方面上海“游资充斥,往往挟财而无法运用,是以信托投资,良可提倡”。[48]另一方面由于存款利息得不偿失,加上抗日战争时上海市面畸形繁荣,“投资利润加厚,较之存款利息,高出数倍至数十倍”,[49]因此推出信托投资业务的时机较为成熟。

当时拥有大额资金的人一般都自行投资,信托机构收受大额信托金机会较少,针对市面上充斥的分散游资,信托机构重点推出共同投资信托业务。[50]

较早提倡并独立开展这项业务的,有新亚信托公司、环球信托公司、南洋信托公司、金城银行信托部、新华信托储蓄银行信托部,这些信托机构本身及其主要负责人大多有良好的社会知名度和信誉,资金雄厚,容易获取投资者的信任,开办信托投资,“早有良好之成绩”。[51]

新亚信托公司的信托投资以1 000元为一单位,委托人至少要参加一单位,由新亚公司发给“新亚信托公司共同信托投资证”。新亚公司的义务是:“将同期各委托人之信托金,合并运用,分散投资多种稳妥之投资品。”一年期满后由新亚公司办理决算,将全部信托投资资产折换成现款,付清各项投资费用以及提取信托手续费后,按委托人认购比例分配发还。作为受托人的新亚信托公司,不享有投资收益,仅按照信托本金额收取千分之五本金手续费,并按净收益额,收取30%收益手续费。新亚信托公司承诺:“所有本项信托投资之损益,悉归同期委托人比例分担或分受。但本公司本善良管理之旨,为保障委托人利益起见,不使委托人受本金上之亏损,并至少给予常年六厘之利息。”甚至提出在“收益合本金年息六厘或以下时,免收收益手续费”。[52]

1944年8月上旬中贸、五洲、富华、通华、中国药业、中国烟业六银行联合办理第一期信托投资,承诺“保本保息,并分派红利。”[53]8月下旬富中银行举办第一期联合信托投资,承诺“除保本外并保周息二分半另派红利”。[54]另外,长城银行于10月中旬,大中、联华银行于12月,分别开办共同信托投资。[55]

上述信托机构所办理的所有信托投资业务,均承诺“保本保息,派分红利”,实质上还是对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投资业务进行变通,成为“中国化之业务”。[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