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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信托机构数量剧增的原因及上海信托业研究

【摘要】:华商信托机构大量出现,与1941年上海市面投机动向发生变化也有一定关系。当时的法律,对信托机构尤其是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设立条件限制较少,从1921年信托业兴起直至1942年,一直没有专门的信托法和信托公司法出台。当时信托公司核准的章程,几乎全部列有这两项业务,属于合法经营。可以说,只要打着信托机构的旗号,能够经营的业务范围极大。1941年下半年开始,上海一埠以投资证券、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信托机构数量大增。

抗日战争时银钱界热衷投资信托业主要与上海市面资金泛滥而金融业正常放款业务难以顺利展开有关。

战事西移以后,1938年春天开始江浙战区大量富户来沪避难,“资金亦随以俱来”。[12]下半年广州、武汉相继失守,携资绕道香港来沪人士继续增多。1939年欧战爆发后,英国的东方属地施行金融统制,大量资金又由香港向上海转移。据上海银行业统计,“欧战发生后,仅香港一埠,流回上海之资金,据统计所示约为十五万万元。”[13]至1939年底,“上海一埠之游资,已达三十万万之巨”。[14]

大量的资金汇集上海,各大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持续增加,到1940年下半年上海银钱业不得不采取降息手段。10月浙江实业银行首先实行活期存款减息一厘,上海、金城盐业、中南、大陆、四行储蓄会等相继仿效,银行钱业两联合准备会,也宣布减低同业存款存息一厘。资金雍塞的状况可见一斑。[15]

在活期存款激增的同时,放款这一商业行庄最基本的业务却得不到充分发挥。增加的存款多属活期,银行不得不提高存款准备金比率,防止提存。加上抗日战争时物价飞速上涨,放款风险大大增加,“放出之货币数量与将来收回之数虽同,而其购买力,较前为减,利息之收益尚不足弥补其所失”。金融机构对于放款业务,“均极度审慎,非有确切之担保,不轻易放出”。[16]与其放款给别人,不如用这些资金自己从事其他事业经营,所获利润要大于贷款利息收入

大中型行庄纷纷增设各种附属分支机构,从事套购外汇、标金、囤积物资等投机业务。如金城银行设立通成公司,浙江实业银行设美盛洋行,新华银行设立外汇部以及华丰股票公司等。以金城银行为例,“八·一三”事变甫一爆发,周作民就指示下属:“法币维持不了多久,物价定必上涨。我们的出路要多拉存款,少做放款,以吸收进来的存款多囤物资,多购外汇。物资方面可由通成公司进行囤积。……套购外汇的事可托港行去做。”[17]设立信托部和信托公司也是银钱界利用充裕资金从事各种投机业务的方式之一。

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前,工商实业界手头也已经积累了大量富余资金。抗日战争爆发后,租界人口激增,游资充斥,物价飞涨,华资工商实业一度畸形繁荣。纱厂、面粉等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盈余大增。以荣家企业中的申新二厂和九厂为例,在“孤岛”时期,“利润巨大,股东几乎按月、按季取得股息,分到红利”。[18]为了摆脱行庄对企业的钳制,便利企业本身资金通融,企业家们感到有必要成立自己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有感于日本三井、三菱集团化经营的模式,他们力求“自办工业、自营商业、自设银行,使自己的企业自成体系”。再加上抗日战争时上海游资充斥,企业自设金融机构,“不仅可以吸收社会游资,以增强企业的营运资金,而且可以分散工业企业集中经营的风险”。[19]因此,上海一埠实力雄厚的工商企业纷纷添设各种附属投资机构,其中就包括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华商信托机构大量出现,与1941年上海市面投机动向发生变化也有一定关系。1938年以来上海一方面资金泛滥,另一方面“正当投资之途径异常缺乏,以致资金之运用问题日趋严重,造成空前投机事业之猖獗”。[20]投机标的物有外汇、黄金、物资、地产、证券等项,在1938~1940年,以黄金、外汇、外币投机居多,尤其是外汇投机,获利极高,“一度曾达五分”。[21]银钱界、工商实业界的富余资金大多投向此类业务。如荣鸿元、荣鸿三兄弟,由于纱厂获利丰厚,“随时把股息、红利所得换成黄金、外汇和外币(美钞、港币等)”。[22]

1941年7月25日,美国冻结日本、中国在美国的资金。7月26、29日,英国冻结日本、中国在英国的资金。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占领租界,禁止美钞、港币等外币和外汇的买卖。因此从1941年下半年开始,套购外汇基本上无利可图。上海市面的资金逐渐转向证券、房地产、物资买卖等投机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的限制,银行除了营业上必需的不动产外,不得买入或承受不动产。1940年8月7日,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银行不得直接经营商业或囤积货物,并不得以代理部、贸易部或信托部等名义,自行经营或代客买卖货物。”[23]银钱界和工商实业界可以通过下属的行庄进行黄金买卖或外汇套利业务,属于正常的营业范围,但以行庄的名义进行大额房地产、证券投资以及物资买卖,毕竟不妥。

当时的法律,对信托机构尤其是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设立条件限制较少,从1921年信托业兴起直至1942年,一直没有专门的信托法和信托公司法出台。1943年3月13日,汪伪政府颁布施行了《信托公司暂行条例》,该条例同时适用于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除了对资本额稍有限制,在业务范围方面并无实质性限制。信托公司可以同时经营信托、代理与兼营部分银行业务,[24]范围仍然极其广泛。《信托公司暂行条例》第12条明文规定,经财政部核准后,信托公司可以兼营买卖有价证券及不动产。当时信托公司核准的章程,几乎全部列有这两项业务,属于合法经营。可以说,只要打着信托机构的旗号,能够经营的业务范围极大。

由于缺乏法律约束,一些已经设立的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其实并非专营信托事业,”而是从事货物买卖、运输等业务,“多有盈余颇巨者,致使一般人误认为信托系如何有为之事业。”[25]这对正在为手头富余资金寻找生利渠道的银钱界、工商实业界而言,是相当诱人的。他们可以借信托公司的名义,合法经营证券、房地产、物资等投资套利业务,不失为一个较好的资金出路。1941年下半年开始,上海一埠以投资证券、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信托机构数量大增。

另外,我们还应注意到一种现象,在1942~1943年,上海出现了大量以投资为目的的企业公司。新增企业公司数量虽然远胜于信托公司,[26]但信托公司却拥有企业公司不具备的优势。根据《信托公司暂行条例》,信托公司可以收受存款,吸收社会游资进行投资牟利,企业公司不属于金融机关,无法吸收存款,只能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地产、证券投资。

因此,在1942~1943年间,一些大型企业公司为了吸收社会游资,扩大证券、地产投资业务,将其信托部改组为独立的信托公司,如南洋信托公司、和新信托公司、新亚信托公司等,就是由企业公司的信托部改组而成。以南洋企业公司为例,该公司1940年5月由金城银行和华侨银行共同出资250万元设立,主要经营南洋贸易,设有贸易、信托、企业三部,“贸易部专任对南洋进出口贸易,信托部的目的企图吸收华侨资本,企业部专办各种企业。”1942年因战事蔓延,航线中断,“故除附设联贸公司改营国内贸易外,并兼营证券、地产等业务”,[27]公司想借机扩大信托部业务,于是向汪伪财政部申请注册信托部。汪伪财政部在批文中指出,以实业公司的名义设立信托部,与即将公布的《信托公司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自有未合”,要求该公司“设法改组,将原信托部改为独立组织,继续办理原有业务,与南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会计完全划分”。[28]于是,南洋信托公司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