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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营信托机构的意义及上海信托业研究

【摘要】: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的特殊需求。由于它们享受特殊的政策照顾,资金来源充足,经营的大都属于垄断性业务,其经营模式对于其他信托机构来说,既没有指导意义,也无可借鉴之处。但这两家官营信托机构的出现,以其组织之完善、规模之庞大、发展之神速,无形中代表了当时上海乃至中国华资信托机构发展的最高水准。

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的特殊需求。兴业信托社的经营宗旨是:“不求利益,但求事业能逐渐发展,一方联络银行界与市民,锐意谋本市区域商业之振兴,一方则辅佐市府办理各种公用事业之完成,及市区道路交通之便利。”[124]无意于扶助信托业的发展。中央信托局的设立虽然也有扶助本国信托业之意,但其最重要的使命是承接政府委托的特种业务,如代理政府购料以及吸收特殊储蓄等。

对中央信托局的设立,华商信托界一开始是相当期待的。业内人士对政府没有出台专门的信托法规一直心存不满:“我国信托业不发达,实以国家忽视信托立法为基本原因。”[125]早在1932年夏天,朱斯煌、程联等人就开始草拟信托法和信托公司法。[126]1935年上半年,国民政府有制订信托法规的提议,程联和朱斯煌等人将他们草拟的信托法文稿呈送政府参考,却迟迟没有下文。[127]得知中央信托局开始筹备后,上海的华商信托界将之视为政府重视信托业发展的一大表现,认为政府借此“提高信托业在我国现社会的地位”,[128]希望中央信托局能够像英国和新西兰的官营信托机构一样,成为信托业的领袖。

中央信托局刚成立时纯粹以经营各级政府机关团体的特殊信托业务,不涉及对个人的业务,华商信托界认为既然中央信托局由政府设立,“系一超然机关,应居于信托公司之信托公司之地位,犹如中央银行为银行之银行也”。但随着中央信托局业务的扩大,不久即开始收受普通储蓄存款,兼营一般储蓄业务,华商信托界对此颇为失望,发出了“所望中央信托局善为信托界中之领袖,弗为信托界中之霸主”的感慨。[129]

在实际经营中,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均以经理政府机关的信托业务为主业,由政府确定其内部组织结构、主要的人事安排与营业方针,具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由于它们享受特殊的政策照顾,资金来源充足,经营的大都属于垄断性业务,其经营模式对于其他信托机构来说,既没有指导意义,也无可借鉴之处。但这两家官营信托机构的出现,以其组织之完善、规模之庞大、发展之神速,无形中代表了当时上海乃至中国华资信托机构发展的最高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