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央信托局的成立及中央银行的控制权力

中央信托局的成立及中央银行的控制权力

【摘要】:中央信托局的酝酿筹备历时一年有余。6月16日国民政府训令由中央银行拨资1 000万元设立中央信托局。1935年10月1日,中央信托局在上海汉口路126号宣告成立。根据中央银行理事会议决施行的章程,中央信托局设理事会为最高指导机关,监事会为监督机关。此外,中央信托局各项规程和办事细则、营业报表、分支机构的废立和人事安排均要呈报中央银行备案。可见中央银行对中央信托局有绝对的控制权力。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对外采购各种物品尤其是军火需求日切,购买军火需要有一定商业机构作为掩护,而且对外购料事务手续繁琐且数额庞大,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来办理。另外,1934年新生活运动开始后,要求在军人和公务人员中开展强制储蓄,“以培养廉洁性,增厚国民经济”。[112]1934年军人强制储蓄首先开展,由中央银行南京分行奉命办理。1935年7月南京的军人上至统帅下至士兵全体参加,随着军人储蓄范围的扩大,也需要有特殊的机构来负责办理。同时,国民政府也逐渐认识到信托业的重要性:“信托事业,为信用经济时代社会上必需之要务,其范围可以分为动产、不动产、保证、债权、财产权及各种信托。并得兼营储蓄、保险仓库等事业。”鉴于欧美等国信托公司作为“经济百货公司”已极为发达,中国的信托业虽有一定程度发展,但“资本既甚薄弱,业务未能推广,尤以保险业,多握于外资公司之手,备受经济侵略,一时未易换回,势非国家提倡经营,不足以期发达”。[113]基于上述几方面因素,有必要创办一家大型的官营信托机构办理为政府服务的储蓄、保险、对外购料等业务。在这种背景下,中央信托局应运而生。

中央信托局的酝酿筹备历时一年有余。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根据财政部次长徐堪的提议,决议由中央银行添设中央信托局,经财政部呈请行政院会议通过。6月16日国民政府训令由中央银行拨资1 000万元设立中央信托局。当月,中央银行总行成立一个9人组成的筹备处,由叶琢堂任筹备主任,开始筹建中央信托局。1935年10月1日,中央信托局在上海汉口路126号宣告成立。[114]

刚设立时,中央信托局内部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只是设立了购料、信托、储蓄三处营业机构,另外设有会计处、文书室、出纳科(后将出纳合并于信托处)、人事科几个内部管理机构。不久为了增加购买物料的保障,又设立保险部,承办水火人寿等保险业务。此后因供应社会需要,业务逐渐拓展,部门亦随之增多。1936年3月16日,中央信托局拨款500万元另外成立中央储蓄会,在接收中法储蓄会、中国实业银行等有奖储蓄机构基础上,以独立会计专门办理有奖储蓄,在各地设置分会由商人代理推行,以挽回外商经营权利。1937年国民政府建设虬江码头及举办所得税,中央信托局经奉委托,于1937年先后在上海设立虬江码头业务处及所得税税额审核处,分别办理。

根据中央银行理事会议决施行的章程,中央信托局设理事会为最高指导机关,监事会为监督机关。中央银行总裁为当然理事并为理事长,理监事均由中央银行总裁选派,理监事会以下,由中央银行总裁在常务理事中选派一人为局长,“秉承理事长之命,处理局务”,[115]并由理事长派副局长若干人辅佐。表2-32是中央信托局首届理监事名单。首任理事长孔祥熙,局长张嘉璈,不久因张嘉璈出任铁道部部长,辞去局长一职,由叶琢堂继任。此外,中央信托局各项规程和办事细则、营业报表、分支机构的废立和人事安排均要呈报中央银行备案。可见中央银行对中央信托局有绝对的控制权力。

表2-32 中央信托局1935年度主要负责人名录

续表

资料来源:《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对中央信托局的第一次调查.调查报告第9983号》1935年12月2日,上档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2291。

国民政府对中央信托局的经营极有信心:“资本既厚,加以政府辅助办理,此项信托业务发展自易。对于扩张国家信用,增厚国民经济,两有裨益。”[116]开业之后,中央信托局的发展确实神速。到1936年底,已经在全国28个主要城市的中央银行内设立了分局,在18个次要城市的中央银行内设立了代理处。[117]由于握有吸收特殊存款和经营国家各机关部门购料、担保、保险业务的特权,仅成立一年有余,1936年底中央信托局资产总额就高达83 581 355.73元。[118]

按照章程,中央信托局的经营范围主要有储蓄、保险、保管、信托、采购等几项。[119]就实际经营来看,比较重要的有储蓄、信托存款,以及保证和代理购料等信托附属业务。

中央信托局与其他银行与信托公司不同之处在于,吸收特种储蓄存款与信托存款是其获取营业资金的主要方式。除了吸收普通储蓄外,该局开展了军人和公务员强制储蓄、有奖储蓄两项特种业务。以军人强制储蓄为例,至1936年1月,所有的军人一律参加此项储蓄,储户人数达45万余人,储款达700余万元。[120]该局吸收信托存款的数额更加可观,1935年吸收信托存款6 054 233.92元,1936年达33 345 796.19元。[121]从1935年10月1日开业至1936年底一年多时间里,如表2-33所示,各种存款总额达51 000 381.42元,占总负债的78%。这些存款的来源,“除军人储蓄及中央储蓄会储蓄外,大部分为公共机关及团体之基金与信托存款”。[122]

表2-33 中央信托局资产负债表(1936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根据《中央信托局1936年度营业报告》整理计算,上档中央信托局档案,档号:Q72-4-18。

由于章程中对资金运用限制较严,中央信托局资金过剩现象比较突出。表2-33中数据显示,开办以来至1936年底,仅有21%的资金用来放款,投资有价证券只有7 000余元,基本上是公债,流动资金尚有38,732 650.09元,差不多占总资产的51%,大部分存入中央银行。

开业以来,中央信托局的信托附属业务发展得较为迅速,其中较有起色的是代客担保业务和代理购料业务。代客担保分为付款担保和契约履行担保,开业至1936年底,担保金额达12 743 459.86元,其中接受铁道部购料委员会的业务最多。由于行政院曾通令各机关的购料业务尽量委托中央信托局代办,因此该局代理购料业务的委托方主要是国家各机关部门,至1936年底共有196个公私机关委托购料,订定购料合同940余件,总价值1 980余万元。[123]

1936年度,中央信托局获纯益金1012 579.92元,股本收益率为10%。表2-34是其利益收入分析表,由于大部分资金存放中央银行,因此利息收益占了总收益的40%,手续费和其他收益合计占有42%。

表2-34 中央信托局收益分析(193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资料来源:根据《中央信托局1936年度营业报告》整理计算,上档中央信托局档案,档号:Q7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