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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托业研究:经营内容与限制

【摘要】:北洋政府延用晚清的银行则例和注册章程,对储蓄银行、实业银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分别有所限制。信托公司属于新鲜事物,政府尚未来得及制订专门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只要按照公司条例进行注册即可,经营范围几乎不受任何法律限制。表1-6是当时各信托公司拟定的经营范围。在经营中“取稳健之主义作营业之方针”。通易公司最初是无限公司,主要经营棉花,由黄溯初、范季美主办。

北洋政府延用晚清银行则例和注册章程,对储蓄银行、实业银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分别有所限制。信托公司属于新鲜事物,政府尚未来得及制订专门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只要按照公司条例进行注册即可,经营范围几乎不受任何法律限制。表1-6是当时各信托公司拟定的经营范围。

表1-6 1921年上海部分信托公司拟定的经营范围

资料来源:《信托公司之比较观》,《时事新报》1921年6月11日,第3版;《中央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1921年6月,上档中一信托公司档案,档号:Q329-1-1;《中易信托公司开幕》,《申报》1921年9月2日,第5版。

在1921年前,国际上以美国的信托公司最具代表性,它们可以兼营银行业务,素有“金融界的百货公司”之称,经营范围相当广泛。上表显示当时大部分信托公司还是以美国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为蓝本,采取兼营方式,除了信托业务以外,银行、保险业务等等均有涉及,几乎包揽了农工商各业,有点漫无边际,显得既雄心勃勃又非常盲目。当时舆论界对于这种现象颇有微词:“近日号称信托公司者如云而起,其所营范围未免太泛。既囊括银行保险诸大事业,又同时作经纪小营业,甚或买卖古玩,采办礼物。”[49]

在实际经营中,出现了两种情况:一、以投机为目的信托公司,经营的唯一业务就是与交易所联手从事股票投机。这些手中掌控巨资的信托公司经营者,“对于信托公司之性质与业务,绝鲜研究”,[50]而且也没有兴趣去研究,因为他们成立信托公司时,“非希望其信托公司之业务繁荣也,非有久远之图谋也,其唯一目的,则在其股票之价格腾贵”。如前所述,创办这类信托公司者,一般背后于信托公司之外又创办交易所,以便于让信托公司的股票上场交易,然后操纵股票价格,借机获利,至于将来公司经营业绩如何,毫不过问。“彼等唯望其公司可以开幕,股票可以上场,可以获利,而彼等之股票,则已早以出售,变成暴富,并与公司断绝关系矣。”[51]由于追求的是短期投机的暴利,所以大部分信托公司可以公然地置道德、法律、商业习惯于不顾。一个最明显的现象是,按照公司条例,公司必须先成立注册后,才能开始发行股票,实行买卖,但大多数信托公司的做法是,公司尚未注册,股票就已在证券交易所开始买卖,并人为地提高股票价格而使发起人受益。当时舆论就曾质疑,信托公司“皆未成立并未发行股票,而股票飞涨已较认缴之数多至一倍,此实不可思议之事,若以经济商业之常理论之,其营业之成亏,尚在不可知之数,其股票之市价,固无先涨之理也”。[52]更匪夷所思的是,股票尚未发行时,仅凭一张信托公司的股银收据或者认股凭证,就可以在私下里交易转让,从而把价格提高到第一期应缴股银之上,通过哄抬股票价格,参与发起信托公司的人就可以在短期之内暴发成巨富。随着手中股票的卖出,发起人不久就与信托公司脱离了关系,而买到信托公司股票的人也并不保留,伺机再度出卖,所以这类信托公司往往还未开幕,而股东已变更数次。没有相对固定的股东,就不可能有固定的经营方针,此类信托公司“计划既鲜远谋,经营又不稳妥,筹设未竣,即以本公司之股票,投机买卖,从中渔利,实大谬信托公司之本旨”。[53]

至于中央信托公司和通易信托公司的情况,则与上述情形不同。由于公司的发起人和经营者主要为银钱界资深人士,对投机保持着警惕,因此在经营中并不以股票投机为主业。中央信托公司收齐第一期股本300万元后,即于6月26日召开成立大会,选举董事及监察人,名单如表1-7所示。

表1-7 中央信托公司第一届董事监察人名单

资料来源:《中央信托公司董事会会议录》,1921年,上档中一信托公司档案,档号:Q329-1-1。

10月15日,中央信托公司开始营业。公司设有信托、银行、储蓄、保险四部。在经营中“取稳健之主义作营业之方针”。[54]表1-8是中央信托公司1921年度的资产负债情况。

表1-8 1921年度中央信托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注:本表中直接以实收资本额计算。原账略负债类中,股本一项以“股本总额12 000 000元”计;资产类中,列有“未收股本9 000 000元”“;合计银元”数额为13 107 431.68元。
资料来源:根据《中央信托公司1921年帐略》中相关数据整理计算,上档中一信托公司档案,档号:Q329-1-32。

从负债项目来看,该公司的营业资金除了实收资本300万元以外,主要来自各项存款,接近80万元,其中接受信托金只有2万余元。资产项目中,各种抵押放款和往来存款透支均属于放款项目,合计占总资产的54%,现金和存放其他银行钱庄的存款,占36%,投资有价证券仅占8%。

表1-9是中央信托公司的利益收入表,其中利息和兑换属于银行业务收入,合计占总收入的75%。公司从10月15日开业到12月底,实际营业时间仅2个半月,获纯利173 066.46元。

表1-9 1921年度中央信托公司收益项目分析

资料来源:根据《中央信托公司1921年帐略》损益表中数据整理计算,上档中一信托公司档案,档号:Q329-1-32。

通易信托公司由通易公司改组而来。通易公司最初是无限公司,主要经营棉花,由黄溯初、范季美主办。1916年改组为两合公司,资本额为10万元,其中无限责任股东为黄溯初、范季美、邓君翔三人。[55]除了经营棉花外,通易公司还经营证券业务和从日本进口杂货,1918年因汇水原因,杂货贸易亏损较大,所以从1919年春天起取消这项业务。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有感于当时在上海的外商对证券业颇为注意,而本国的商人反而不大重视,担心“如不再设法提倡,日后内国公债等行市,必为外商操纵”。[56]因此,1919年初决定扩张证券业务,同时追加资本。从通易公司在报刊登载的广告来看,1920年资本额已增加到50万元,实收资本20万元,1921年5月实收资本增加到30万元。

1921年6月,范季美等人就开始筹备将通易股份两合公司改组为通易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还有张嘉璈、黄溯初、陈仪、徐寄庼等人,额定资本250万元,先收四分之一,6月上旬即收足股款,7月10日开创立会,通易信托公司宣告成立,通易两合公司即行清理。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溯初原是研究系政客,“弃其政治活动,现常驻公司,主持一切事务,黄君对于公司之经营,颇有兴味,他方面则与金融界颇为熟悉,以言资望手腕才具等项,堪称得人”。[57]副经理周守良与钱才甫,都有在银行从业的经验,周守良在1919年曾与徐寄庼在温州发起设立瓯海银行,还曾到美国考察过信托业。

迄至完稿之日,笔者尚未发现通易公司1921年度营业报表,姑且推断其1921年度的营业状况与1922年度相差不大。从1922年度的决算表来看,[58]通易信托公司的实收资本额已达到125万元,吸收各种存款合计达40余万元,接受信托存券与证据金合计不过3万余元。资产项目中,放款额为63万余元,购置有价证券47万余元,以公债为主,尤其以“七长整六与金融等项公债为主体”,另外存放在其他行庄存款连同库存现金等项,共有46万余元。[59]

从理论上说,信托公司与银行最大的区别在于,银行的基本功能即“本业”是通过存储贷放行为,作为信用中介来融通社会资金。信托公司的“本业”是接受、管理和处置财产信托,同时还将信托资金用于长期资金融通。中央和通易两家信托公司的负债项目,除了资本金就是吸收各项存款,接受信托金数额极少。资产项目主要是放款、现金和存放其他行庄,投资有价证券比例较少。利润收入主要来自利息和汇水等银行业务收入。根据上述分析,中央和通易信托公司并没有充分发挥管理财产的功能,主要还是充当信用中介融通社会资金,与其他商业银行差别不大。可以说,这两家信托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均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信托本业为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