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养子遗嘱案:欧洲人权法院分歧,法大研究生揭示六大争议

养子遗嘱案:欧洲人权法院分歧,法大研究生揭示六大争议

【摘要】:[52]欧洲人权法院通常认为歧视性干涉 《公约》 所保护的权利是不合法的,因此违背了 《公约》 的规定。当养子来到斯特拉斯堡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的法官对此案分成了两派意见。与之不同,Garlicki法官坚持的少数意见认为遗嘱人依其意愿处分财产的权利体现了 《公约》 第8条规定的财产权和隐私权的一方面。这种例外的情形仅指遗嘱中的处分违背了 《公约》 的基本理念或者该处分意在损害受 《公约》 保护的权利和自由。

欧洲人权法院已经着手处理如何确定反歧视法范围以及当个人享有不受限选择权时,该法在传统意义上的私权领域中应如何适用的问题。《公约》 第14条规定了反歧视的一般原则:

“应当保障人人享有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与自由。任何人在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时,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的或者是其他见解、民族或者社会的出身、与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身或者其他地位而受到歧视。”[51]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所保护的特性并不限于清单所列。另一方面,若要援引第14条,就必须证明 《公约》 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了干涉,例如享有自由的权利 (第5条),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第8条),结社自由 (第11条),或和平享有财产权 (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52]欧洲人权法院通常认为歧视性干涉 《公约》 所保护的权利是不合法的,因此违背了 《公约》 的规定。[53]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就遗嘱而言,在私人交易中适用 《反歧视法》 的合理范围在1939年就已经确定。Pla和Puncernau诉安道尔案[54]的问题在于被继承人是否能够在遗嘱中偏睐 “来自合法的、教会的婚姻中” 的后代,从而形成对其他继承人的歧视。[55]在遗嘱引起的财产继承纠纷中,夫妻一方的养子能否符合继承条件是问题的所在;如果不符合,被继承人的远亲将继承遗产。由于当时安道尔缺少调整收养的法律,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从而导致关于养子女是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规定模糊不清。一审法院通过适用罗马法 (具有完善的收养法[56]) 中的共同法 (ius commune),创造性地填补了这个法律空白,并支持养子符合遗嘱规定的条件。上诉法院安道尔高院依据加泰罗尼亚法 (一般适用于安道尔) 撤销了一审判决,不承认收养关系,因此这个孩子并非 “来自” 婚姻,也不是婚生的 “后代”。参考到安道尔宪法法院的意见,安道尔高院认为不存在违反宪法中平等对待的要求,因为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享有将孩子与亲属差别对待的自由。

当养子来到斯特拉斯堡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的法官对此案分成了两派意见。[57]多数意见认为 《公约》 第8条 (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得到尊重的权利) 与第14条是相关联的。[58]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安道尔高院对遗嘱的解释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养子是 “来自” 于婚姻的。[59]而且高院的解释对养子女产生了歧视的效果,这不符合第14条的规定。[60]欧洲人权法院正常情况下不能挑战国内私法领域的司法判决,但是可依据 《公约》:“如果缔约国法院对案件事实或国内法的判断是明显不合理的、专断的或公然违反 《公约》 基本原则” 的规定进行干预。[61]由于遗嘱没有明确排除养子女,解释遗嘱时应避免歧视的效果。法庭多数意见将对遗嘱的司法解释视为一种公共行为,因此国家必须保证不得出于歧视性的理由对他人权利进行干涉。例如本案中养子所享有的尊重私人与家庭生活的权利。

与之不同,Garlicki法官坚持的少数意见认为遗嘱人依其意愿处分财产的权利体现了 《公约》 第8条规定的财产权和隐私权的一方面。[62]事实上,正如Spielmann院长的评论:“有法律依据证明遗嘱的全部意思很可能会背离通常的继承制度并产生歧视效果。”[63]Bratza法官明确表达了少数意见对公共领域与私权领域的传统区分:

依据 《公约》 规定,国家的立法或司法机关不得有歧视行为 (例如父母基于与子女之间的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不同,使子女享有的继承权有所差别)并不意味着个人在处置财产时同样不得有歧视行为。[64]

少数意见认为,作为一项 《公约》 所保护的权利,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能限制被继承人做出个人决定的自由。这种例外的情形仅指遗嘱中的处分违背了 《公约》 的基本理念或者该处分意在损害受 《公约》 保护的权利和自由。但在本案中,被继承人仅将财产分配给婚生子女,将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排除在外,属于其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应当依照安道尔高院对遗嘱的解释来执行遗嘱。

虽然本案涉及的是遗嘱而非合同,但是类似的原则同样适用。正如多数意见对此的评论:

“理论上讲,法院并没有义务解决纯私法性质的纠纷。话虽如此,但在国内法院对法律行为进行解释的情况下,即便遗嘱、私人契约、政府文件、法律规定或行政行为是不合理的、武断的或如此案公然不符合第14条禁止歧视的规定,广义来说甚至不符合 《公约》 的基本原则,欧洲人权法院即有义务行使监督权,不得消极被动……”[65]

多数意见几乎将不受反歧视法调整的私人与家庭生活的范围减小到了消失的界点。遗嘱人既没有商业行为,也没有向公众发出要约。相反,遗嘱人是对其死后留下的财产如何分配给亲属和后裔所做出的私人决定。然而,多数意见并不接受反歧视原则在私人交易和家庭中受到如此多的限制。事实上,法院通过为被收养子女和受到性别歧视者争取平等对待的权利正在将反歧视原则推向家庭生活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