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交易免责条款557年《民权法案》 划定商业与私人交易区别

交易免责条款557年《民权法案》 划定商业与私人交易区别

【摘要】:《反歧视法》 的宗旨是将私人与家庭生活排除在外。这样的交易 很可能不能适用欧洲 《反歧视法》,因为这属于私人与家庭生活领域。虽然没有明示援引与 《反歧视法》 相同的适用于私人和家庭生活领域的交易免责条款,1964年 《民权法案》 第二章也划定了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商业交易以及私人交易之间的区别。

《反歧视法》 的宗旨是将私人与家庭生活排除在外。虽然立法对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加以规制,但这些规制对余下的私权领域并不适用。依据欧盟指令第3条关于性别歧视的规定,[45]有三类重叠的免责情形:(1) 非面向公众发出邀约的情形下缔结的交易;(2) 私人生活领域中的交易;(3) 家庭生活中的交易。这些免责情形并反映出商业经营交易与私人买卖交易之间的区别。举例来说,如果个人在网站或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出售二手自行车,虽然这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商业经营,但是出售货物的要约是面向公众的,因此欧洲 《反歧视法》 能够适用。相反,如果有人决定将他的葡萄园卖给他的侄子而不是侄女,理由是 “只有男人才知道如何酿造好酒”。这样的交易 (明显不是面向公众的交易而是私人交易) 很可能不能适用欧洲 《反歧视法》,因为这属于私人与家庭生活领域。

虽然没有明示援引与 《反歧视法》 相同的适用于私人和家庭生活领域的交易免责条款,1964年 《民权法案》 第二章也划定了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商业交易以及私人交易之间的区别。[46]同样地,就住宿设施方面来说,该法案排除了不向暂住旅客开放的私人旅馆,以及小型公寓、位于楼宇内提供床位和早餐的旅店。《民权法案》 还排除了私人俱乐部,虽然在某种情况下,像单一性别的体育俱乐部未被排除,[47]但也没有得到欧盟法的正式确认。民权法案调整的范围似乎比欧盟指令小,因为主要调整向公众开放的商业行为,如酒店、餐馆和剧院,此外该指令不仅适用于向公众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所有商业行为,而且当私人进入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一般商业场所时,也能得到适用。

如果在更早的住宿案例中适用这些原则,可以很清楚地发现 《反歧视法》对旅馆老板与顾客进行了区别对待。由于旅馆老板向公众提供服务,因此《反歧视法》 不允许其歧视顾客。相反,潜在的顾客由于反感旅馆内的宗教装饰,决定入住其他旅馆的行为却不受 《反歧视法》 的禁止。对于寻求服务的个人来说,即使以种族、性别和宗教等禁止性的理由作为行使选择权的依据,仍可享有不受限制的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为什么法律应当在提供给公众的服务与私人买卖之间划定界限呢?在上面的两种情形中,相对人的个人情况都影响到了是否缔结合同的决定。可以说这两种情形中,缔结合同的决定都没有给予相对人平等的尊重和尊严。严格制定 《反歧视法》 是为防止出现不平等待遇,不仅限于如选举和教育等公共领域,而且还包括市场范畴,如缔结合同。有观点认为选择缔约方是自治权的特有领域,是私人和个人的选择,不在公权调整范围内。但这一观点未被采纳。但是约翰加德纳所称的 “隐私” 却未被完全删除[48]:消费者会歧视其购物的场所,劳动者会歧视其选择的雇主,家庭成员也将相互歧视。

在涉及对英国先前立法中的 “向公众或公共部门” 这一表达进行解释的案件中,西蒙阁下解释道:

“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承担着很多身份……某些是在公共领域的身份;其他的身份则是私人或家庭中的。我认为当立法起草者使用 ‘公众或公共部门’这一表达时,意思是指个人在某一或其他公共领域身份的集合。”[49]

但是对限制 《反歧视法》 的意图进行解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 《反歧视法》 没有解释为什么个人作为消费者或劳动者时,就只承担私权领域的身份而非公共领域的身份,而雇主或旅馆老板则是承担公共领域的身份。而且准确来说,将公共领域与私权领域的身份进行对比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出于对不受限选择权的考虑,将全部市场交易领域视为私权领域这一传统观点会受到 《反歧视法》 的挑战。传统的自由主义观点认为,市场与家庭都是私权领域的一部分,不在政府及宪法原则 (如平等对待) 调整的范围内。《反歧视法》 挑战了界限的划定并坚持认为至少部分市场 (及家庭) 应被视为受到规制的公共领域。最后,我们应该注意到区分公共领域与私权领域的意愿并非有益,因为这些概念的定义是相互对立的:属于私权领域的就不会在公共领域范围内,反之亦然。[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