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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管辖违反合同之诉:基于仲裁案例调研

【摘要】:而我国投资者在与 “一带一路” 国家签订投资合同时,则应当努力寻求将中心条款纳入到投资协议中,确保ICSID对违反合同之诉的管辖权。关键词 ICSID违反合同之诉违反条约之诉管辖选择条款保护伞条款促进和保障中国企业、中国资本 “走出去” 是落实 “一带一路” 倡议的核心举措。而一旦发生争议,相关合同争议的管辖问题往往关涉重大。

萧鑫[144]

摘要 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合同争端是否受IC-SID管辖是 “一带一路” 战略下的重要法律课题。从IC-SID仲裁实践来看,对该问题的回答最终是要解释BIT中心条款中 “同意” 的涵盖范围、BIT 中心条款与合同管辖条款的关系,以及BIT协议中保护伞条款的内涵。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投资协议及BIT条文之用语、措辞的影响。而ICSID 在进行上述解释时,存在着不同的倾向,比较合理的解释路径是要平衡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与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进行规制的现实需求,并对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加以限制,包括程度要求、形式要求和性质要求。我国在与 “一带一路” 国家进行BIT条约谈判过程中应当谨慎拟定ISDS条款,务必结合自身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和长远目标,以及同缔约对方的经济往来情况,进行全面的利益权衡。而我国投资者在与 “一带一路” 国家签订投资合同时,则应当努力寻求将中心条款纳入到投资协议中,确保ICSID对违反合同之诉的管辖权。

关键词 ICSID 违反合同之诉 违反条约之诉 管辖选择条款 保护伞条款

促进和保障中国企业、中国资本 “走出去” 是落实 “一带一路” 倡议的核心举措。在 “走出去” 的过程中,中国企业与东道国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是比较常见的做法 (如境外PPP项目中,中国企业与东道国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签订项目协议)。而一旦发生争议,相关合同争议的管辖问题往往关涉重大。1966年生效的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 (以下简称 《华盛顿公约》),建立了以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以下简称“中心”) 为核心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家间的双边投资协定 (BIT)共同构成了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主要规则体系。虽然我国和大部分的 “一带一路” 国家均为 《华盛顿公约》 缔约国,但在基于BIT中的ICSID管辖条款(“中心条款”) 启动的国际投资仲裁中,如何认定东道国对 ICSID 管辖的“同意”?我国投资者与 “一带一路” 东道国之间的投资合同争端,能否受ICSID管辖?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受ICSID管辖?上述问题仍待澄清,是 “一带一路” 战略下不得不面对的重要法律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