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国内穷竭” 的情况下,平行进口行为由于对知识产权人利益造成侵害因而经常被起诉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在平行进口行为中,对于进口商的搭便车行为、对产品和售后服务的差异、商品标识的问题等都会威胁市场秩序,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出口国商标权人虽能保证其产品是合法真品,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可能降低标准,例如平行进口的汽车可能存在简配、低配等问题。......
2023-08-09
法治理论的一项基本前提是强调 “法治是一种值得尊重、值得追求的政治理想”。[6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已为建设 “法治中国” 设定了基本蓝图。法治的传统定义是 “法律的统治”,但随着治理理论的兴起,法治被解释为 “依据法律的治理”。[66]然而,一个可以观察到的现象是:法律与治理之间日益呈现为一种矛盾关系。[67]
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是法学界一种普遍看法。按照立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律作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不应频繁修改、变动,而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而 “法律能否保持稳定,是检验立法质量高低的一个最简单的标准。”[68]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有利于塑造稳固的国家治理模式,然而,与法律稳定性实为 “一体两面” 的僵化性与滞后性又决定了 “依据法律的治理”无法满足国家治理实践所面临之复杂多元的现实需求[69],其中关键,是法律无法满足国家治理实践所提出的制度需求。
“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政府治理变革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从传统政府管理向现代政府治理的转变过程中存在比较严重的制度短缺和制度失效问题。”[70]而对于这种因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的 “政府失效”,“应从现行体制上寻找原因,从制度创新上去寻找对策”。[71]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受到高度强调的当今,制度创新具有非凡意义,它 “既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反过来又会加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72]。质言之,制度创新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动力,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结果。
根据亨廷顿的定义,制度 “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 “制度化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73]古丁 (Robert E.Goodin) 继而指出,“在经济学意义上,制度的功能是消减成本和不确定,其实施的决定性机制是一套具有连续性层级的 ‘嵌套性规则’ (nested rules),规则的革新成本随其所在层级而增加。”[74]法律是诸多制度类型中的一种,并且是一种高层级、高革新成本的制度类型。这导致了法律创新的困境及其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冲突。
法律与治理之间的矛盾,是传统法治理论内在矛盾的具体呈现,这种矛盾在处于激烈转型期的中国尤为显著,从而形成了一个有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学界在理论层面提出了 “地方法治理论” 和 “区域法治理论” 两种新型法治理论;在实践层面则强调多层次的制度创新,以疏解法律与治理之间的紧张关系。地方法治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的提出[75],形成了对传统法治理论的修正与扩展,是中国法学界近年来一个值得重视的知识增长点。[76]两种理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分歧,但二者有着内在的相通性,这种相通性 “植根于二者对 ‘区域’ 或 ‘地方’ 范围界定的相似性”。[77]总体来看,区域法治与地方法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指代范围的不同,区域法治“不仅是指以特定行政区划为基础所展开的法治建设,也包括以跨行政区域为基础所涉及的法治发展问题,因而是特定行政辖区的法治发展与跨行政辖区的法治发展之有机统一”。[78]就核心主张来看,两种理论之间存在明显的共识: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制度创新。[79]
地方立法对于中国深化体制改革和建设 “法治中国” 具有重大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强调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在法律授权下 “先行先试”,二者的结合点即地方立法,具体而言是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制度创新。[80]然而,如何具体呈现地方立法与制度创新的内在关系,为学界所忽视。本文无意介入理论争议,而是将区域法治/地方法治理论还原为法律与治理之间的冲突,并以此作为本文展开的理论基础。作者拟以具体制度为话题,从微观视角观察地方立法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内在关系,以更加客观和具体的方式对其加以呈现,以丰富学界的既有讨论。
地方性税收保障立法是本文具体的讨论对象。从2003年开始,地方性税收保障立法在全国范围内渐次展开,逐渐形成了连贯的历史与法律叙事。目前,此项税收法治的核心工作仍在持续当中,同时,《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与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所推行的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为地方性税收保障立法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地方性税收保障的立法进程、核心制度 (涉税信息共享制度) 的具体演变以及不同区域对同一制度的多样性表达,使之成为展开本文主题讨论的极佳案例。此外,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下称 《税收征管法》) 处于修订过程中的当下,围绕这一具体案例的讨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关法大研究生.2018年.第1辑的文章
在 “国内穷竭” 的情况下,平行进口行为由于对知识产权人利益造成侵害因而经常被起诉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在平行进口行为中,对于进口商的搭便车行为、对产品和售后服务的差异、商品标识的问题等都会威胁市场秩序,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出口国商标权人虽能保证其产品是合法真品,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可能降低标准,例如平行进口的汽车可能存在简配、低配等问题。......
2023-08-09
既然第185条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条款,而且明确是以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荣誉的方式。但在民法中无论是社会公共利益还是公序良俗无一不是以充当工具价值而存在的,目的就是确保一些无法预见的侵权损害能够得到补偿,起到兜底条款作用,能够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全覆盖的保护。......
2023-08-09
犯罪事实是定罪和量刑的前提和基础,控审分离的范围应当以犯罪事实为限,而不是罪名。因此,法院以 “诉审同一” 为限变更起诉罪名并不违背控审分离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很多人反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是因为法院在判定被告人构成新的罪名之前,没有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任何的防御机会,也没有给予控辩双方就新罪名的成立进行调查和辩论的机会。......
2023-08-09
(一) 对笛卡尔及其追随者理性至上主义的质疑与批判当人们说人类的文明及国家、制度、法律等都是人类的理性刻意设计并创造出来的,并以此为人类而自豪的时候。对于笛卡尔来说,他把这种无法得到他的理性证明的人类早期行为归因于上帝的设计,但是伏尔泰、卢梭等人则抛弃了笛卡尔的这个观点。从以上所述就足以证明,笛卡尔及其追随者理性至上主义的理论思想,其错误是不言而喻的。人类理性根本不能把控未来事实的结果。......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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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关于向公众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消费者和劳动者在购物或求职过程中遭遇歧视性偏睐的法律缺失,前文讨论 《反歧视法》 时对这二者之间的反差进行了强调。宪法和人权法审查私法范围的扩张,明确地显示出民主立法面临的挑战,还引发了如何平衡权利冲突的难题。但是,分析权利冲突的必然后果是纯粹的私权领域将不复存在。......
2023-08-09
法条竞合和实质竞合在法条适用上明显不同,法条竞合根据全面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来适用法条,而实质竞合存在数行为,原则上要并罚,因此有必要区分法条竞合和实质竞合。竞合论以同时违反数个法律为前提展开,法条竞合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而实质竞合是数行为触犯数法条,因此 “行为单数” 是法条竞合和实质竞合的分水岭。......
2023-08-09
李斯特的刑罚的目的思想理论,就是要面对每一个特定案件中的犯罪之人都要用刑罚的目的思想去考量,无异于对于每一个犯罪之人进行惩罚都已经有了一个肯定的结果,对于社会都有了一个肯定的统一的影响,这实际上是根本不可能的。刑罚的目的思想只能是一个无稽之谈。(二) 对 “本能行为的刑罚” 的质疑与批判作为刑事社会学派的领袖人物,李斯特将 “法的目的” 思想用于刑法中。......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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