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对刑罚目的思想的质疑与批判—法大研究生2018年第1辑成果

对刑罚目的思想的质疑与批判—法大研究生2018年第1辑成果

【摘要】:李斯特的刑罚的目的思想理论,就是要面对每一个特定案件中的犯罪之人都要用刑罚的目的思想去考量,无异于对于每一个犯罪之人进行惩罚都已经有了一个肯定的结果,对于社会都有了一个肯定的统一的影响,这实际上是根本不可能的。刑罚的目的思想只能是一个无稽之谈。(二) 对 “本能行为的刑罚” 的质疑与批判作为刑事社会学派的领袖人物,李斯特将 “法的目的” 思想用于刑法中。

(一) 对 “法的目的” 观念的质疑与批判

当边沁说法律是 “一个统治者支配性意志” 的时候,当耶林说 “权力与理智和自我克制相结合产生法律” 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在主张这样一种观点,就是立法者有能力充分预见到人类每一个行动所有可能的结果,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事无巨细地合理安排所有细节从而形成一种立法者想要得到的长期而稳定的社会秩序。所谓 “法的目的” 就是在这种逻辑下产生的理念。

在这里我们应该清楚 “法的目的” 这一概念的含义,哈耶克对这种加了定语的 “特定的目的” 的解释是,“乃是意指那种驱使人们采取特定行动的特定的预期结果”。[43]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法律能否服务于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特定的目的。

我们仍然用篮球运动作为一个例子,这一问题就能得到很好的诠释。裁判规则既不能决定一场比赛的输赢,也不能决定一场比赛中某个球员水平的发挥,它所能服务的仅是维续篮球比赛的自生自发秩序,或者简单地说就是所有篮球比赛的正常进行。裁判规则不能使一个国家的篮球运动水平更加强,也不能使另一个国家的篮球运动水平更加弱,一个国家的篮球运动的水平除了有赖于裁判规则充分发挥作用外,还有赖于其他没有在裁判规则之内的且同为篮球规则的其他规则的作用。所谓的充分发挥规则的作用,就是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也是如此,真正的法律仅是服务于维续人类的自生自发秩序,仅有法律不能使一个国家的社会变得更好,也不会使其更坏。所谓 “法的目的”,是一种拟人化的概念,法律何来特定的目的?法律只是人类生存的 “正义规则”,[44]既无自己的意识,也无特定的目的。只有人类才可能有特定的目的。“正义规则” 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预防和阻止不正义的行为。“法的目的”只是一种转换概念的诡辩,掩盖了法实证主义者的 “法不过是关于正确使用权力的经验的表现”[45]这一理念。当立法者为了特定预期的结果而去立法的时候,只会扰乱人类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正常运转。前些年某些人为了其特定目的而去确立规则,给中国足球和篮球带来的伤害仍然是近在眼前的事情。

刑法作为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预防犯罪的法律,其目的同样只有一个,就是维续人类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社会中每个人的个性不尽相同,所受的家庭和学校教育也有差别。他们面对同样的问题的时候考虑的出发点不一样,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当一个人犯罪受到刑罚的时候,我们没有哪个人可以预见刑罚会对这个犯罪者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也无法预见刑罚会对这个社会的其他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犯罪人受到刑罚后,有可能感到恐惧和害怕,感到后悔,以后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也有可能根本不在乎,甚至感到是一种荣幸。即使犯罪人感到后悔,也不能避免在以后的特定环境中此人会重新犯罪。面对犯罪人所受的刑罚,社会上的有些人可能受到了教育,有些人则可能漠然,有些人则可能完全不注意刑罚而只是羡慕犯罪人的行为,甚至也有人会从中吸取教训得出犯罪的新办法。刑罚无法控制犯罪人和社会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所以刑罚的任何特定目的都只是一种或然性的结果,都不具备普遍性的意义。李斯特的刑罚的目的思想理论,就是要面对每一个特定案件中的犯罪之人都要用刑罚的目的思想去考量,无异于对于每一个犯罪之人进行惩罚都已经有了一个肯定的结果,对于社会都有了一个肯定的统一的影响,这实际上是根本不可能的。刑法所能关注的只能是维护人类社会的一个常规性自发过程,完全无法去关注每一次刑罚的特定结果。刑罚的目的思想只能是一个无稽之谈。

对于那种立法者或者统治者天然正义或公正的观点,已经是众所周知的幼稚而荒谬的理念,笔者就不再加以驳斥。

(二) 对 “本能行为的刑罚” 的质疑与批判

作为刑事社会学派的领袖人物,李斯特将 “法的目的” 思想用于刑法中。但是为了回避人类是有目的的复仇和他假设的最初的刑罚 “不受目的思想决定”[46]之间的矛盾,李斯特把刑罚分类为 “本能行为的刑罚” 和 “客观化的刑罚”。笔者首先对人类最初的刑罚是否是盲目的、本能的这一特征进行分析,看其是否成立。

一个动物,当天敌到来时它逃避,当看到猎物时它追逐和捕猎,当同类侵犯它的领地和食物时,它攻击和驱赶,这确实是盲目的和本能的。但这只是动物根据记忆而进行的自保和自卫,它感觉不到自我的存在,也就是没有自我意识。[47]只有人类才有真正的自我意识。

智人之所以能战胜尼安德特人走出非洲并最终统治世界,就是因为智人有精密的语言能力和强大的社会组织能力[48]根据现代研究,婴儿在1 岁半至5岁从能够学会理解语言到逐步形成了自我意识,进而发展为自我概念[49]而人类最初使用语言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传播和实施群体生活中的共同行为规则,在语言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也逐渐产生了理性。幼儿智力的发展体现了从智人到现代人的进化过程。可以说没有语言的产生,人类就无法形成理性和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也就无法统治地球。

从 《人类简史》 中我们知道,早期智人的族群可能和黑猩猩一样,只有20至50个成员,靠雄性首领的权威来分配食物和解决成员之间的纠纷。当族群超过150人以后,仅靠首领的权威已经没办法和平共处,族群处于不同集团成员之间的相互杀戮有使族群灭绝的危险。这种情况下,首领和位于上层的人们就虚构出了一个或多个神的存在,并成为本族群所有成员的共同信仰。这就避免了族群的分裂和杀戮。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信仰及其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行为规则必须是族群内不同集团的成员都能接受的,否则就不能避免相互之间的杀戮。而且以智人不占优势的身体,成员数量少的族群与尼安德特人等其他人类以及大型动物群体的争斗也占不到任何便宜。族群越大,智人战胜其他人种和大型动物群体的可能性才越大。[50]这就促使那些生存状况不好的族群去学习和效仿生存状况更好的族群的技巧和行为规则。笔者不同意 《人类简史》 的作者把人类的行为规则称为 “想象的现实”,这会给人一种这样的印象,即人类的这些行为规则完全是依靠人类想象出来的,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人类没有这些规则依然可以生存的很好。如果真是如此,我们就无法解释这样一种现象,即当时各个族群可能有非常多不同的 “想象的现实”,何以随着人类文明发展这类想象的现实却越来越少且越来越趋向统一?现在为什么全世界每个行业同类 “想象的现实” 常常只有几种?相对于 “想象的现实”,笔者更同意 “发现的规则” 这一观点,发现的规则有正确的和不正确的,正是因为正确的规则使人们生活得更加安全和稳定,才使不同族群的人类走在一起有了共同的信仰。否则,不同信仰的人类之间就难以摆脱敌对和实现和平。

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得出结论,当人类处于猿人的时候就已经有了行为规则,人类的所有群体行为规则的形成,都是以承认私有领地、私有财产和契约规则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当语言产生以后,人类根据共同的行为规则就有了辨识对错和好坏的能力,对于犯错的同类进行惩罚也就有了凭借的标准。正是由于语言的产生使人有了自我意识和自我概念,才使人产生了复仇心理;而正是由于一个族群内对执行共同行为规则的需要,才使个人的复仇与家族复仇、集团复仇结合起来,经过不同个人、家族和集团的相互博弈,又经过共同信仰的检验,才产生了氏族内共同遵守的道德规则之一——刑罚;正是因为人类对杀戮的恐惧和对和平的渴望,才使不同氏族之间会执行共同的规则,这就包括对不同氏族成员间的害人者执行共同的刑罚规则;也正是因为生存的艰难也就使一部分刑罚变为用财富进行赔偿。当人类有了语言和自我意识、自我概念以后,从来就没有盲目的、本能的刑罚,而只有为了维续人类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这一整体目的服务的刑罚。在人类发展的长河之中,刑罚这一道德规则经过了不断重复检验——经过历史长河中不同时期人们心灵的正义规则标准的检验,进而不断修正和完善,最终与侵害他人自由的犯罪一起形成了今天的刑法。

刑罚的功能只在于维续人类自生自发秩序的常规性过程,所谓的普遍性和一般性,指的就是在整体上能够维护人类自生自发秩序。刑罚无法关注用于某个具体案例会导致什么样的利弊和结果,更无法在某个具体案例上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而随机应变。刑罚是在法治之下人们对法律权威的服从,每个人在法治之下都把自己复仇的权利让渡给国家的司法机构,以共同契约的形式去加以遵守。当有人严重侵害他人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国家司法机构则对其施之以该当之刑罚。现代人们的理性或许已经不清楚为什么某种犯罪应该施之以某种刑罚,但这些刑罚是在人类报复心理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经过了每个时期人们心中的正义规则标准的检验,是对犯罪之人行为的报应。如果没有这种报应,如果刑罚报应不符合人们心中的正义规则标准,也就无法维续人类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人类复仇的行为与国家刑法中的刑罚是无法截然分开的。

以上充分证明了李斯特 “本能行为的刑罚” 分类的错误。

(三) 对 “客观化的刑罚” 的质疑与批判

为了证明 “客观化的刑罚” 的存在,李斯特又给出了他自己都承认无法证明的一个观点:“人类智慧发展的所有进步均离不开本能行为向意志行为的转变,……目的思想也就成为行为的动机。”[51]随后,他又给出了与自己 “本能行为的刑罚” 完全相悖的一个观点,“作为本能行为,刑罚是凭直觉的——符合目的的行为”。也就是说,本能行为的刑罚不是盲目的、本能的行为,而是人类从最初就是有目的的,虽然这目的是凭直觉的,并没有自我充分意识到会有什么结果,但这并不能否定是有目的的。实际上当李斯特这个论点一出现,他的整个刑法目的思想理论就已经崩溃了。但仍有必要分析他的整个论点的谬误所在。

李斯特是通过归纳的方法得出他的刑法目的思想结论的,他没有严格的因果关系的证明逻辑。他也知道,“假设研究结果已经获得,……但是,客观事实是作为澄清事实目的的假设,……一旦他与其中的某个事实陷入不可解决的矛盾中,该假设即被视为驳倒。”[52]毕竟李斯特把自己的理论称为进化论理论,如果他否定了本能行为具有目的,他的刑法目的思想的进化理论就不成立,因为 “经验是法的渊源”,是刑法先验的基础,他也只能把在一个概念中已经否定的假设,在另一个概念中又给予确认。

大卫·休谟 (David Hume) 对因果律曾经提出著名的质疑,认为以前人类所认为的由特定原因导致的特定结果,都是一些仅有邻接联系和时间上的先后联系,并没有因果联系上的必然性。人们之所以会认为有因果关系,完全是因为人类的印象和联想产生的习惯思维而形成的知性 (Verstand) 的转换,人们认为的这种因果关系 “既没有直观的确实性,也没有理证的确实性”。[53]李斯特就是由于通过印象和联想的习惯思维的错觉,才得出目的与刑罚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结论的,他没有因果必然性的证明。如果想解答休谟的质疑,就必须采用伊曼努尔·康德 (Immanuel Kant) 对因果律的诠释,“(被理解为可能的知觉的) 现象之间的关系——照此关系后面发生的东西之存在,必然地依据某种规则为前面的东西所确定”,只有承认前面所发生的一切同类事实中有某种同样的规则,“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便相对于知觉系列成为我们的经验判断的客观有效性的条件”。[54]而这就否定了 “‘庄严的优势和不偏袒的客观性’ 的国家意志”[55],客观化的刑罚、刑法的特定的目的思想也就不存在了。李斯特否定刑罚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应该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

虽然李斯特还提出了其他各种理由,但笔者认为已经完全没有描述和反驳的必要了。

对于李斯特的思想渊源,我们可以从他反驳宾丁法益思想的论文中找到。李斯特反对给法益加上定语,他认为法益只是一个概念,其理由 “那就是,不给利益进行权利保护,也即依法彻底放弃私有财产,或者引入不受约束的喜好。”[56]在这一句话中,他与卢梭的渊源已经非常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