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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的起源

【摘要】:刑事社会学派作为唯理建构主义思想分支,“理性主义” 一直是这个学派思想的基础。当我们分析刑事社会学派法律思想的时候,就有必要清楚其源头。而且理性主义者还认为,人类文明中的文化、社会、国家、法律等产物,都是人类理性设计创造出来的结果。而卢梭 《社会契约论》 中的这些思想,“至今仍在深处构筑了近代国家尤其是以议会制民主主义为核心的市民国家成立和存在的思想基础。”

刑事社会学派作为唯理建构主义思想分支,“理性主义” 一直是这个学派思想的基础。当我们分析刑事社会学派法律思想的时候,就有必要清楚其源头。作为唯理建构主义最早的哲学家,勒内·笛卡尔 (Rene Descartes) 曾经有句被人总结为5个字的名言,“我思故我在”,[7]崇尚的是理性至上主义。在笛卡尔学说影响下,当时的欧洲步入了 “理性时代” (The Age of Reason)。理性主义者认为,人类为了更好地生活,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去设计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这其中也包括法律制度。而且理性主义者还认为,人类文明中的文化、社会、国家、法律等产物,都是人类理性设计创造出来的结果。人类的理性是先于文明而存在的。

人类之所以会产生唯理建构主义这样的思想观,很可能与人类总是担心未来的风险以及又对未来幸福生活的向往有关。根据研究人类的智慧和记忆也能进入人类的基因遗传下去,唯理建构主义思想的产生也很可能与人类记忆的遗传有关。[8]这种对未来风险的普遍担心和对未来更加幸福生活的普遍向往,正是人类对早期生存本能的智慧和记忆遗传的结果。即使到了和平时期,人类已经统治了地球,但这种基因中遗传的早期生存本能并没有消除。本来这种遗传的目的是为了让后代能够更加谨慎行事,是为了能够寻找更好的生活方式。但到了唯理建构主义者这里,却成了人类为把控未来而去创造人类社会制度的一种心理需求,其目的实质仍然是规避未来风险,向往一种更加安逸有保障的生活。由于这种心理需求普遍存在于人类的心中,所以唯理建构主义思想从一出现就大受欧洲各阶层人们的普遍欢迎,并逐渐传输到世界各地成为影响世界的主流思想。从18世纪启蒙运动至今,唯理建构主义思想指导下的各种社会运动虽屡遭挫折,但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仍然是最受普通民众欢迎的思想理念之一。

被誉为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泰斗的法国哲学家伏尔泰 (Voltaire) 曾经写过一段关于法律的著名文字:“如果你想要好的法律,那么就烧掉你现有的法律,并亲手去制定新的法律”。[9]笛卡尔的忠实信徒让-雅克·卢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的理想是:“寻找一种这样的结合形式,能够依靠共同体的整体力量来维护和保护各构成成员的身体和财产”,[10]为此卢梭认为,每个成员的自身包括其权利都必须奉献给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只有这样所有成员的条件才会相等 (人人平等),每个成员的个人欲求才会全无,也就不会发生争执。如果有成员出现了与共同体的整体意志不同的个人特殊欲求怎么办呢?卢梭认为,无论是谁,如果不服从一般意志即总的意愿 (General Will),就应该由整个团体迫使其服从。什么是一般意志?卢梭认为是全体人民的决议,虽然卢梭也认为人民的决议并不常常是一般意志,但他的观点是人民的决议只要注意了私人利益,就只能是全体意志,也就是一般意志,是特殊意志的总和。

伏尔泰的意思是,只有一个人自己亲自参与制定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进而推知,一个国家如果想有一部好的法律,就必须让所有人参与制定法律,否则,就不是好的法律。卢梭则更进一步,一个国家 (共同体) 的制度 (包括法律) 和政策必须由全体成员来决定,只要是多数成员同意,只要是多数成员注意保护了私人利益,就代表了所有人的意志,如有人不同意,多数成员就应该用强制手段 (意即强制性权力) 迫使其服从。而卢梭 《社会契约论》 中的这些思想,“至今仍在深处构筑了近代国家尤其是以议会制民主主义为核心的市民国家成立和存在的思想基础。”[11]他们的思想也是构建法实证主义思想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