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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社会学派的刑法思想哲学批判

【摘要】:我国的刑法实践和改革主要是以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思想为指导,刑事社会学派的法律思想对我国刑法哲学和刑法科学的研究以及刑法的立法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笔者从新自由主义思想的视角出发,对刑事社会学派法律思想的某些观点、概念中的谬误加以剖析,并进行质疑和批判。

王天若 胡晓东[1]

摘要:刑事社会学派在思想逻辑上有着天然的缺陷,其理性主义的观点因为忽视人类理性的有限性而无法避免暴政和恶法;权威性制定的观点因为忽略真正的法律是人类的正当行为规则,给公权力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提供了充分的借口;社会实效观点中刑罚的目的思想因为会导致立法者为了特定预期的结果而去立法,只会扰乱人类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正常运转;西原春夫折中主义的观点力求引入自然法的思想从而避免法实证主义的错误,但最终仍然落入刑法是立法者的欲求,是立法者的意志决定了刑法的创制的错误之中。

关键词:刑法 刑事社会学派 法实证主义 建构主义 自由主义

近代刑法学派主要有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两大分支,于19世纪后半期兴起,这一学派将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应用于刑法科学,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分析犯罪原因,制定预防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2]刑事社会学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法学家弗兰茨·冯·李斯特 (Franz von List)、鲁道夫·冯·耶林 (Rudolf von Jhering) 等,其法律思想包括:法律是人定的规则,法律的有效性与道德没有内在和必然的联系,以 “权威性制定” 和 “社会实效” 来定义法的概念,强调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法,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他们虽然也承认经济的影响,但拒绝从社会制度去探究犯罪原因。其观点还有刑罚目的刑、犯罪原因二元论等。[3]刑法社会学派的思想对二战后的德国刑法典产生了巨大影响,以至于德国刑法学界有 “德国刑法是新旧学派不同观点调和的产物” 的说法,[4]对德日等国家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

但是,刑事社会学派作为唯理建构主义 (constructivism rationalism) 思想学派[5]的分支,在法律思想上有着 “理性主义” (rationalism) 的天然缺陷,也给刑事政策的制定带来了种种弊端和矛盾。我国的刑法实践和改革主要是以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思想为指导,刑事社会学派的法律思想对我国刑法哲学和刑法科学的研究以及刑法的立法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比如刑法的社会保护目的、主观主义的犯罪预防和刑罚个别化等思想,[6]都来自于刑事社会学派思想。刑事社会学派在刑法领域的实证化、科学化的社会学分析方法,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范式,同样也出现了种种弊端和矛盾。笔者从新自由主义思想的视角出发,对刑事社会学派法律思想的某些观点、概念中的谬误加以剖析,并进行质疑和批判。其目的是为了将新自由主义思想中的一些刑法思想介绍给相关学者专家,以供讨论和批评,也能对我国的刑法学研究提供点滴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