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美国法院中心地位-ADR模式探析

美国法院中心地位-ADR模式探析

【摘要】:(一) 美国附设ADR的类型及任务最高院推出特邀调解的初衷是法院附设调解,法院附设调解的模型是美国附设ADR。美国附设ADR,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以当事人为中心。除此之外,美国附设ADR偏离当事人中心的趋势主要有以下三点表现形式。ADR委员会的人员结构进一步说明法院的职权管理地位。[113]附设ADR对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限制是与法院的职权管理及中心地位相伴随的产物,同时也是动摇附设ADR设立基础的最大诱因。

(一) 美国附设ADR的类型及任务

最高院推出特邀调解的初衷是法院附设调解,法院附设调解的模型是美国附设ADR。美国附设ADR,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美国最初兴起ADR运动是为了解决法院诉讼爆炸和诉讼拖延的问题,但ADR制度设置的目标却不是考虑法官的利益,也不是考虑司法界的利益,ADR追求的是非法律的价值,是为了实现所有公民的期望,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正义。[104]美国出现 “诉讼爆炸” 之初并没有采取诉讼外的争议解决程序,而是通过采取限制诉讼文书及程序等方法提高诉讼门槛,这一措施虽然将大量案件挡在了联邦法院外,却没有阻止案件涌入州法院,结果是法院系统的案件总量并没有减少。通过律师及学者的呼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ADR才作为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出现。[105]可见附设ADR是在突破传统的基础上建立,成长的历史也并非一帆风顺。

最早的争议解决替代方法是无拘束力的仲裁听证会,听证会由法院指定,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以申请陪审团审判,这个方法运行的并不是很成功,大部分当事人选择陪审团审判而非接受仲裁结果,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法院已经放弃了强制性的无拘束力的仲裁项目。自1980年起,一些联邦法院开始尝试早期中立评估程序,也就是由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提供专门的意见,律师听取双方陈述后评价案件,当事人能够获得现实的调查并能在和解谈判中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调查机构显示,早期中立评估程序并没有减少成本,节省时间,也并没有实质性的减轻诉累。20世纪80年代初期,托马斯(Thomas D.Lambros) 法官发明了简易陪审团审判,简易陪审团审判的程序和常规审判基本一致,在时间上相比常规审判的几天,简易审判只需要几个小时,而且只需要两个或者一个陪审员即可,裁决是咨询性的。对简易审判最大的批判在于,它压缩了证据和证人开示程序以致无法发现真实,但就其本质来说仍然是对抗性的。在家事审判中,调解应用最为广泛,但强制的调解对女性并不利,因此受到质疑。[106]1981年加利福尼亚州的强制调解法生效,要求所有的监护和探视争议在进法院之前都必须调解,由法庭指定调解员 (通常在家事调解法庭、缓刑部门、精神健康服务等机构中产生),试行9年后,加州的强制调解没有取得成功。无拘束力的仲裁听证会、早期中立评估程序、简易陪审团审判、强制调解等,都属于附设于法院的争议解决方式 (Court Annexed ADR) (简称附设ADR),实践表明附设ADR在美国逐渐式微。

美国附设ADR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①增强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②提供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③致力于纠纷的早期解决,以降低司法成本并提高司法效率;④提升公众对司法体系的满意度;⑤促进公众对ADR的了解。[107]美国附设ADR当今的任务已完全偏离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初衷,更多的是从法院管理者的角度出发,附设ADR承担的是司法体制协助者的角色,法院无疑是附设ADR的中心。

(二) 美国附设ADR的趋势:当事人中心的偏离

美国附设ADR设置的初衷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但在运行过程中却偏离了预期方向,表现出强制性和司法性的特点,附设ADR的角色从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演化为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助推者。除此之外,美国附设ADR偏离当事人中心的趋势主要有以下三点表现形式。

1.诉讼程序的模拟

1990年的民事司法改革法案引入 ADR 程序时无意制定强制 ADR条款,[108]然而现实情况是每一种ADR都有强烈的诉讼程序模拟痕迹。无拘束力的仲裁听证会与法官审判相似,早期评估与动议听证会相似,简易陪审就是陪审团审判的模拟,强制调解也是由法院介入导致。爱德华兹 (Harry T.Edwards) 指出,采用ADR之前首先要弄清楚ADR机制是否会促进现有的法庭程序,或者完全与法庭程序相区别。[109]很显然,现实中的ADR并没有放弃已有的法庭程序和规则。

2.法院的职权管理

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在州法院管理局下设ADR管理处,并于2002年推行在全州起示范作用的工作指南。工作指南主要有以下内容:①建立ADR委员会;②建立调解员名册;③制定案件管理策略;④建立使用调解员名册的程序;⑤建立涉及原住民案件的程序;⑥建立法院批准调解员名册的程序;⑦建立监督和评价ADR项目的制度;⑧与其他法院建立ADR合作管理项目。[110]法院对ADR的管理涉及人员、程序和制度的各个方面,法院的管理无疑是出于职权的需要而非经当事人的申请。ADR委员会的人员结构进一步说明法院的职权管理地位。[111]

3.当事人利益的限制

美国学者认为司法及强制性因素的引入影响了 ADR 的公平性。[112]附设ADR对公平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及自由受到了限制。首先,当事人无法选择也无法根据自身的能力来安排程序;其次,当事人无法决定律师的报酬,反而被剥夺了享受律师提供服务的权利;最后,当事人不能选择调解员,尽管认为调解员存在偏见,当事人也不能自由退出调解。[113]附设ADR对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限制是与法院的职权管理及中心地位相伴随的产物,同时也是动摇附设ADR设立基础的最大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