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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详解

【摘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与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司法改革的两大方向。从表面上来看,要求庭审实质化、精细化的 “以审判为中心” 与追求程序简化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似乎水火不相容。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与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司法改革的两大方向。刑事庭审实质化是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的基本要求,其内核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审方式解决。[58]这就要求 “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毫无疑问,庭审实质化必然要求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而今,刑事案件数量仍逐年增长,员额制改革限缩了办案法官的数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 “案多人少” 的现实困境形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在此背景下,通过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对案件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可以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从而实现繁简分流的目的。

从表面上来看,要求庭审实质化、精细化的 “以审判为中心” 与追求程序简化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似乎水火不相容。前者要求充分发挥每一项诉讼权利,程序繁多,而后者强调在公正的基础上简化程序,着眼于提高效率。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刑事案件中有2/3 比例的案件,当事人都是认罪的。”[59]绝大多数案件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处理。因此,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完善与发展并不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 的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前者是后者的助推器,为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 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资源保障;反之,后者促进了前者的产生。理由如下:

首先,一方面,劳动教养的废除,“《刑法修正案 (八)》 《刑法修正案(九)》 的出台使得大部分原作劳动教养处理的案件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圈的扩大必然加剧案件繁多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60]另一方面,社会转型期,刑事案件数量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呈现出犯罪轻刑化的倾向。司法人员办案压力与日俱增。[61]有限的司法资源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犯罪案件需求,导致 “案多人少” 矛盾日益尖锐。

其次,如果所有的案件不区分被追诉人认罪与否、案件性质的轻重、案情的繁简程度、证据的充分程度等,均要求庭审实质化,一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对于案情简单、事实证据无争议的案件,庭审形式化严重;二是繁简分化程度不足将会导致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匀。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司法资源不足,简单、轻微案件司法资源浪费;三是资源均等化分配只是形式公平,但并不能保障实质公正的实现。

鉴于此,认罪认罚从宽与 “以审判为中心” 并不矛盾冲突,二者共同构成了繁简分流机制:对于认罪的案件,通过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快速处理;对于不认罪的案件,通过庭审实质化保障被追诉人完整的审判权,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