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产证券化的程序中可以看出,基础权利即基础资产的转移是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前提和首要的工作。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转移的本质是债权让与。实践中,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转移的方式主要有让与方式和信托方式两种。......
2023-08-09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 (Securitization) 在全球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已经有过初步探索。尽管受美国2008年的次贷危机影响,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一度中断,但自2011年证监会主导下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率先重启之后,我国资产证券化开启了新一轮的发展,且势头良好。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两个结构,一个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体系下,采用信托结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作为合格发起人向合格信托机构委托资产,建立起来的符合破产隔离要求的特殊目的信托;另一个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就是在证监会监管体系下,将非金融企业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收入的特定资产转移至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设立的客户资产专项管理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证券化产品。[34]此外,还有保监会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产支持票据两种类型。[35]2014年11月,我国证监会颁布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 49 号) 后,进入备案制时代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蓄势待发。201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达到4000亿元,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达到4630亿元。[36]2017年上半年,资产证券化市场延续了2016年快速扩容和创新迭出的良好发展态势,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常态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增长迅猛。经过两年半的时间,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稳健增长,2017年上半年产品累计备案规模突破1万亿元大关。截至2017年6月30日,累计共有109家机构备案确认810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总发行规模达1.02万亿元。[37]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技术,资产证券化无疑会引发大量的新的法律问题,涉及一系列民商事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并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形成不同程度的冲击。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转移 (又称 “资产出售”) 是资产证券化的第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存在着亟须突破的主客体方面的法律障碍:商业银行能否向SPV转让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合同债权之情形下基础资产是否还能正常出售。此外,在此环节中,还面临着债权让在效力方面的法律障碍:基础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的转移与完善问题,资产出售是否需要逐一通知债务人。
离开特别法的制定和现行法律的调整,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将面临很多法律障碍。国内学者纷纷建议,“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有效性需要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38],“出台法律法规以推动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39],“要实现中国资产证券化质的飞越,解决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统一立法是根本要求”,[40]“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条例,在更高法律效力层面统合两套证券化试点法制,确立证券化规范运行的法律框架”[41]。本文拟从债权让与的视角来思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案,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有关法大研究生.2018年.第1辑的文章
从资产证券化的程序中可以看出,基础权利即基础资产的转移是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前提和首要的工作。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转移的本质是债权让与。实践中,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转移的方式主要有让与方式和信托方式两种。......
2023-08-09
1.发起人租赁公司选择要证券化的租赁资产或债权“真实销售”给特殊机构SPV,其职能就是选择要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捆绑组合,并将其销售。7.受托管理机构服务商按期从承租人处收取证券化租赁资产的租金存入SPV账户,由受托管理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并将剩余收益支付给租赁公司,受托管理机构对服务商进行监督,确保财务报告真实披露给投资者。......
2023-07-17
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24.10亿股,总资产264.09亿元,净资产98.17亿元。对比以上条件要求,首创公司基本都达到实现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准,部分不达标的地方也正是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重点解决的部分。因此首创公司实行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是可行的。2.供水企业资产证券化优势现在,我国供水企业在发展中资金短缺。通过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首创公司能结合自身周期特点选择投资项目,从而提高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
2023-07-17
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在让与合同的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外部效力则是指债权让与对该债权的债务人的法律效力。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转移作为一种债权让与,在对受让人的效力方面和对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方面分别存在以下问题。但对于动产质押、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情形下的担保物权变更登记问题,现行规定均未涉及。主债权转移,无须对附属担保权益进行变更登记即发生附属担保权益的转移有合理之处和法理根据。......
2023-08-09
由此可见,债权让与契约只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债权让与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是合法有效的。然而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中资产出售的主体在我国是存在法律障碍的,其签订的债权让与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的,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之三。建议资产证券化的特别立法中对此种债权转让限制是否有效的问题予以关注。......
2023-08-09
第五步,由中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SPV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运作的一般流程如图1-7所示:图1-7资产证券化运作一般流程3.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标准的资产证券化包含三个核心要素,分别是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真实出售与否对证券化交易会计和税收的处理影响巨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采取的信用增级措施包括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
2023-07-17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以转让通知为前提。因此,在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履行行为,或者转让人对债务人为免除或抵销的,均为有效。受让人不能以债权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返还其所受领的给付。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规定保证了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让与受到损害。......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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