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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及法律问题:债权让与视角分析及解决方案

【摘要】:[37]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技术,资产证券化无疑会引发大量的新的法律问题,涉及一系列民商事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并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形成不同程度的冲击。此外,在此环节中,还面临着债权让在效力方面的法律障碍:基础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的转移与完善问题,资产出售是否需要逐一通知债务人。本文拟从债权让与的视角来思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案,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 (Securitization) 在全球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已经有过初步探索。尽管受美国2008年的次贷危机影响,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一度中断,但自2011年证监会主导下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率先重启之后,我国资产证券化开启了新一轮的发展,且势头良好。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两个结构,一个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体系下,采用信托结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作为合格发起人向合格信托机构委托资产,建立起来的符合破产隔离要求的特殊目的信托;另一个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就是在证监会监管体系下,将非金融企业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收入的特定资产转移至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设立的客户资产专项管理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证券化产品。[34]此外,还有保监会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产支持票据两种类型。[35]2014年11月,我国证监会颁布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 49 号) 后,进入备案制时代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蓄势待发。201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达到4000亿元,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达到4630亿元。[36]2017年上半年,资产证券化市场延续了2016年快速扩容和创新迭出的良好发展态势,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常态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增长迅猛。经过两年半的时间,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稳健增长,2017年上半年产品累计备案规模突破1万亿元大关。截至2017年6月30日,累计共有109家机构备案确认810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总发行规模达1.02万亿元。[37]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技术,资产证券化无疑会引发大量的新的法律问题,涉及一系列民商事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并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形成不同程度的冲击。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转移 (又称 “资产出售”) 是资产证券化的第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存在着亟须突破的主客体方面的法律障碍:商业银行能否向SPV转让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合同债权之情形下基础资产是否还能正常出售。此外,在此环节中,还面临着债权让在效力方面的法律障碍:基础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的转移与完善问题,资产出售是否需要逐一通知债务人。

离开特别法的制定和现行法律的调整,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将面临很多法律障碍。国内学者纷纷建议,“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有效性需要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38],“出台法律法规以推动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39],“要实现中国资产证券化质的飞越,解决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统一立法是根本要求”,[40]“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条例,在更高法律效力层面统合两套证券化试点法制,确立证券化规范运行的法律框架[41]。本文拟从债权让与的视角来思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案,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