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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知识产权之所以被称为知识产权,只是特定学者和知识产权组织使用的历史结果。[222]知识产权中的商标、地理标记等显然与知识——创新没有必然的联系,基于智力成果的整套体系如时间性的绝对限制也不适用于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故,无论法律是否从规范上认可,知识产权内部的体系划分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法律的确认可以使该划分更加明确,提升人们对权利特性的理解和适用水平。
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二元划分在我国有较为广泛的认可度。[223]而在立法层面,也有相应的立法例可以作参考:
日本立法基本使用了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二元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将商业秘密独立设置。日本知识产权法体系下,有基础法 《知的财产基本法》,该法起到知识产权法总则的作用,该法第2条将知识产权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发明、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外观设计、作品和其他人类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财产。[224]
第二类是商标、商号以及其他在商业活动中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225]
第三类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对商业活动有用的技术或经营信息。[226]
虽然未将商业秘密纳入智力成果这个类别,但是前面两个类别清楚地体现了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二元划分,明确地将商标、商号列为一类。
意大利将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分列在两个不同的章节。《意大利民法典》[227]将商标、商号规定在第八章 “企业” 中,将 “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工业发明专利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规定在第九章 “智力作品权和工业发明权”。虽然没有直接用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的语言作为章节的名称,但是第八章名称为企业,第九章名称为智力作品权和工业发明权,可见在意大利法中,认可商标不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与商标不能在同一章节。
英国对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的二元划分作了更加直接的规定,直接体现在法律的分立上,将智力成果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上,即 《版权、设计及专利法》 (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将工商业标记规定在另一部法律之上,即 《商标法》 (Trademark Rules)。虽然也可以见到有法律将专利与商标放在同一个规范中予以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针对的是送达地址 [The Pa-tents,Trade Marks and Designs (Address for Service) Rules]、费用收取 [The Trade Marks and Trade Marks and Patents (Fees) (Amendment) Rules] 等通用性规范,并非知识产权的核心法典。因此,可以看出,从理念上,英国法将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分类看待,分别立法。
德国将工商业标记作了整体性的规定,《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 中,直接将商标、企业标识、作品名称、地理标志等统统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228]在立法上支持了工商业标记的大概念。
当然,全世界的立法例不全如此,我们对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另一种分类——文学和艺术产权 (也有称为著作权)+工业产权的二元分类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上有所体现,法国将知识产权法典分为第一部分——《文学和艺术产权》,第二部分——《工业产权》。[229]同时,巴西的知识产权主要立法为:《工业产权法》 (Industrial Property Law) 和 《作者权和邻接权法》 (Law o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这种分类方法是以权利的 “工业性” 为基础的分类,观察的是某项知识产权是否以工业经营为其主要使用方式,有其合理性,但是这种分类标准是基于权利的应用领域而非基于权利的基本属性,故并未揭示一项利益之所以被赋予法律权利的本质,就目前有影响力的立法例来看,这种分类方式也比较小众。
可见,在 《民法分则》 中以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权利体系进行划分有更加广泛的立法例基础。
虽然知识产权总则进入民法分则并未形成世界各国立法的潮流,但这不应成为我们解决现存问题的障碍。诚然,德国民法典[230]、法国民法典[231]、瑞士民法典[232]、日本民法典[233]均未纳入知识产权作为其分则,美国、英国[234]更无需介绍。民法典纳入知识产权的有影响力的立法典是意大利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但是意大利民法典并没有设立知识产权法的 “总则”。[235]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 “智力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标识权” 设置了总则[236],起到了知识产权法总则的效果。可见知识产权总则当前在民法典分则中进行设置的确不是各国普遍做法,但是这不影响知识产权单行法之上存在 “知识产权总则” 的现实必要性。
有关法大研究生.2018年.第1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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