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民法分则》的立法使命与知识产权权利特征

《民法分则》的立法使命与知识产权权利特征

【摘要】:对知识产权权利特征的认识虽有不同,但是可以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来作整合。得益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有了很好的趋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知识产权下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赋予创新者对其智力创造一定期限的垄断权。

知识产权权利特征的认识虽有不同,但是可以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来作整合。

英美法学者倾向于对知识产权进行列举式描述,[212]郑成思先生也反对对知识产权下定义[213]但是人们对知识产权特征的总结是有一些共识的,可以从一些认可度较为广泛的信息源获取。

得益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有了很好的趋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知识产权下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赋予创新者对其智力创造一定期限的垄断权。[214]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教科书中,[215]在知识产权的概念中突出了几个要素:财产权、智力创造的成果、体现为情报、可以无限复制、具有期限性。美国学者罗杰 E.谢克特 (Roger E.Schechter) 和乔治R.托马斯 (John R.Thomas) 表示,[216]虽然知识产权是一个伞状的概念集合 (umbrella term),涵盖了不同的权利,但是被称为知识产权的不同权利有着一些相同的特质:无形性 (intangible)、排他性 (right to exclude)、穷竭性 (exhaustion of right)[217]、利益平衡性 (public domain)[218]地域性 (territoriality)。

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也作了精准的定义,如费安玲教授认为 “知识产权系指实施创造性劳动之人对其创造的知识产权享有的直接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创造性劳动者是原始权利人、客体具有非物质性、权利内容为直接支配和获取利益。同时还有私权性、法定性、体系的非密闭性、人格利益财产利益融合性、排他性和期限性[219]。费安玲教授的总结突出强调了支配利益和获取利益这两个方面,对体系的非封闭性作了指引。刘春田教授认为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统称”。体现了四个特征:权利对象为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活动、具有创造性、分为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权利产生具有法定性,[220]突出强调了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分类。

综合上述中外学者对概念和特征的总结,以提取最大公约数的方法来看,笔者以为,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享有的独占性权利,该权利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和期限性。当我们判断 “数据库创新者权利” “动物新品种权” “商品化权” 等新型权利的特征和适用规则时,应当根据该权利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或者工商业标记,是否是独占权利,是否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和期限性来审验,判断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再根据知识产权内部体系区分适用相关体系的具体规则。

当然,对于知识产权特殊性的判断并非要否定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特征,尤其是知识产权应从民事权利几千年发展的成果——物权规则中汲取经验。[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