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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总则的立法研究成果

【摘要】:知识产权法在我国并无一般法,在各项特别法之上,有必要明确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分标准——知识产权的权利特征,也有必要明确各项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对这些问题的回应构成知识产权法的 “总则”。关键词:民法分则知识产权法总则权利特征权利体系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王进[206]

摘要:民法典的设立不在于 “重述” 民事特别法的各项规则,而在于为民事特别法设立一般法。知识产权法在我国并无一般法,在各项特别法之上,有必要明确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分标准——知识产权的权利特征,也有必要明确各项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对这些问题的回应构成知识产权法的 “总则”。这是 《民法总则》 为 《民法分则》 遗留下的任务,也是 《民法分则》 发挥其在知识产权领域重大作用的历史机遇。

关键词:民法分则 知识产权法总则 权利特征权利体系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其中的第123条规定了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从形式逻辑上给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留下空间。该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 作品;(二)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 商标;(四) 地理标志;(五) 商业秘密;(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 植物新品种;(八)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该条文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专有性、民事权利属性从法律规范角度作了权威规定,其积极意义自然不言而喻。然而,应当看到,该条文并未归纳知识产权的属性特征,也未对知识产权内部的权利体系进行规定,无法对分则的构建和法律的解释提供指引。

由于我国将于2020年出台民法典,目前对民法典分则部分的立法讨论正在紧密进行。关于知识产权法如何纳入民法典,学者看法不一,并提出了纳入式、糅合式、链接式三种模式。[207]纳入式是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平行列入民法典作为分则一编;糅合式是将知识产权糅入物权编;链接式是将总则条文作为知识产权进入民法典的链接,而各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外单行立法的模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满足一个共同的前提,即 《民法总则》中有对知识产权全面、准确、系统的规定。就当前来看,《民法总则》 只是列举了各项知识产权,并未构建知识产权的特征和体系,因此,这一本应由总则完成的任务需要在分则来完成。

事实上,无论民法典是否纳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现行立法都能在各自领域起到作用,然而社会实践并非法律框架在水中的倒影,实践产生的利益需求和交易模式可能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中无法找到空间或者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这种冲突在知识产权这类充满创新元素的社会实践中尤其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用具体规则条款的上位条款来对这类利益诉求进行解释,为其法律适用提供引导。而这里的引导无非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某项权利适用一般民事权利的规则还是适用知识产权的权利规则?二是如果适用知识产权的权利规则,具体适用哪一项知识产权的权利规则?

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在立法上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定位,据此树立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区分标准;二是知识产权内部各项权利的权利体系,据此将新型权利归入符合其属性的权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