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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问题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新发展

【摘要】:但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人民币持续升值,以及 “一带一路” 倡议的催化,平行进口问题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一) “一带一路” 倡议下平行进口存在普遍化趋势平行进口产生的主要根源是进口国与出口国在相同品牌的商品上存在价格差,平行进口商进而有利可图。因此,可以预见,在推行 “一带一路” 倡议的过程中,我国与 “一带一路” 沿线国贸易的提升必将带动平行进口愈发频繁,由此可能引发纷争出现。

“一带一路” 倡议作为我国提出的伟大构想,也是 “全球化” 进程中建立 “人类命运共同体” 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近年来国际上 “单边主义” 倾向抬头,国际政治上也频频出现 “逆全球化” 思潮,但 “全球化” 仍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定位于我国现实和未来的发展,继续对外开放、推动贸易全球化和贸易自由的政策将是我国未来长期的发展方向。我国一直以来是商品低价格的市场,平行进口问题在以前并不多见。但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人民币持续升值,以及 “一带一路” 倡议的催化,平行进口问题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 “一带一路” 倡议下平行进口存在普遍化趋势

平行进口产生的主要根源是进口国与出口国在相同品牌的商品上存在价格差,平行进口商进而有利可图。我国较长时间一直都是低价国,加之在对外贸易上存在关税和一定的进出口管制,使得进口商品成本较高,平行进口问题并没有大量涌现。但是,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关税已经逐步降低,随着 “一带一路” 倡议的推行,我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大门,平行进口的问题也必将日益突出。

“一带一路” 倡议将极大地促进国际贸易往来,尤其是我国与 “一带一路” 沿线的多数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往来。总体而言,“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原材料、人力资源等价格水平不高。因此,可以预见,在推行 “一带一路” 倡议的过程中,我国与 “一带一路” 沿线国贸易的提升必将带动平行进口愈发频繁,由此可能引发纷争出现。

(二) 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广泛使用使平行进口问题日趋复杂

“一带一路” 倡议下,我国与其他国家,特别是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将更加频繁。作为当前世界互联网经济的重要标志之一,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贸易形式。互联网使得国际贸易更加便利化,同时也会使平行进口问题更加复杂化。运用电商平台进行海外代购已经成为销售常态,我国已经形成了非常成熟的产业链。海外代购基本分为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私人代购,包括熟人或职业的私人代购,主要委托私人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购买。另一种途径是专业的代购平台,又被称作官方代购,这种代购方式通过建立相对稳定且合法的组织机构,开展代购境外商品的业务。淘宝全球购、网易考拉海购、亚马逊海外购等都是典型的代购平台。[58]海外代购是基于海外售价和国内售价的不同而产生的,通常代购主体购买国外的正品,在履行正常的报关手续后将商品带回国内。由于海外代购商品一般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质保证,其商标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多已经完善,不仅在我国,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会受到保护,而代购人往往并非知识产权权利人,这种情况下,海外代购行为很容易引起平行进口法律问题。[59]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海外代购扰乱了价格体系,影响其品牌形象,严重侵蚀了其自身利润,但与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不同,海外代购的购买主体极为多元、复杂,难以对购买者进行逐个核查,也难以核查所购商品将发往世界何处。海外代购存在的平行进口在互联网的技术背景下将会变得更为隐蔽和难以追溯。

互联网的无国界属性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将在某种意义上被 “激化”。以商标为例,商标的地域性特点是该商标权只在授权的国家内保护,在其他国家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可能出现在不同国家不同主体对相同商标具有商标权的情况。原本即使存在这种情况,但由于各自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亦可相安无事。但在互联网上,虚拟网络将全球连成一体,使得各个主体在网络上地位平等。当商标使用进入互联网后,一个国家的商标使用即变成全球范围的使用,这样不同商标权人对相同或相近商标享有的权利发生冲突。[60]由于针对同一品牌的商品在不同国家存在不同权利主体,这种现象在通过日益广泛的电子商务渠道与平行进口交织后将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法国公鸡” 平行进口案即属于这种情况。[61]

此外,电子商务的互联网属性还将在一定程度上 “淡化” 平行进口问题。在追究电商责任的案件中,经常以电商注册地或者服务器所在地来考虑地域管辖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电商将服务器设在进口国,知识产权人在平行进口法律问题上还可以认为有第二条平行于其授权的销售市场,能够在进口国法院主张平行进口侵权,而如果电商将服务器放在海外,并通过国际物流交货到消费者手里,是否就不存在第二条平行进口渠道了呢?这种情况完全是电商代理消费者在海外购物,在海关代为办理报关,全球成为了同一个市场,互联网的无国界属性,将会使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 “淡化”。

另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外品牌商品的销售可能会出现 “倒搭车” 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可能还没有意识到可以通过互联网上的电商来向消费者宣传其商品,或者商标权人及其代理商在品牌商品不普遍知名的情况下,由于电商的销售带动了商标权人在进口国的市场开拓,让商标权人省去了市场营销的成本,而网络上的广告效应可能远远大于传统渠道的广告宣传。上述情况都使得商标权人出现 “倒搭车”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