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限制表现在:以人格权为优先、受到人格权的限制,受到经过用户同意的收集目的的限制;对于隐私及信息安全评估高风险的数据限制利用。此外,数据新型资产所涉及的权利以自然人人格权为基础,其权利行使也应当受到人格权的限制。莱斯格的理论无疑具有重大的突破与进步,但依然局限于一种单边的构建,未能反映数据经济结构关系的实际特点和内在需求。经营者财产权和自然人的权利既相关联,又存在潜在的冲突。......
2023-08-09
必须承认,数据新型资产从来源、渠道和特征来看,具有一定的公用性,其去向、用途、用法均和公众密切相关,有利益亦有风险;在某些重点领域,如食品安全、医疗卫生、产品质量、地理信息等领域,甚至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在权利的限制方面,从效率与安全的角度出发,首先,数据经营者提取数据后应当经过去身份化处理再进行存储,并且应当在一定时间后予以删除,避免从个体用户到大量用户隐私泄露的风险,对应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和被遗忘权;其次,对海量数据的掌握乃至运用,需要较高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绝对化地交由市场自发竞争来调节无法保障数据安全,至少在交易发展的探索阶段应当考虑予以市场准入的限制;有了市场准入的限制之后,垄断可能来得更加迅速,一些大的数据经营者出于保护数据、实现垄断地位的目的,可能会拒绝交易,这种拒绝交易是应当的,但若涉及食品安全、医疗卫生、产品质量、地理信息等事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数据集合,经营者不得拒绝交易。
(一) 权利客体内容的去身份化和定期删除限制
身份化信息的去除同样是对权利的限制性要求。通常来说,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最少使用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40]但对个人信息去身份化的限制是收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去除用户个人的明确身份识别要素、切断信息与特定用户主体之间的辨识要素,将重点放在对群体特征的分析预测上,在实现大数据使用目的的同时,又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风险。[41]此外,在用户授权范围内进行信息提取也是数据经营者取得经营权的基础,超出授权范围则所获取的信息将失去合法性,不得交易。在数据使用的合理时间内存储数据,在一定时间经过后删除数据,避免数据泄漏、身份信息复原的风险。
(二) 特定化经营的限制
如前文所述,大数据应用,不仅仅是满足经营者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同样也在回应消费者对网络安全、便利的需求,从更加宏观的层面看,还包括了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安全体系完善等内容。可以说,对大数据应用的法律构建,一方面是基于效率与安全的考量,法律体系应当推动数据新型资产保护体系的构建;另一方面同样是基于效率与安全的考量,法律应当对权利有所限制,典型如市场准入的限制。
首先,数据集合涉及海量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去身份化、定期删除、保障自然人隐私权不受侵害,是采集和运用个人信息的基础,这对于经营者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后期执行力有着较高层次的要求,否则影响市场效率和安全。其次,采集并掌握了海量数据之后,迅速对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甄别,需要足够的市场分析能力,能够及时反馈市场动态、提高市场效率、防范市场风险,重点领域的数据甚至关乎国家的经济体系、安全体系,反之,不但影响效率,还将有碍安全。再者,数据安全本身对个人、社会、国家都是一种现实威胁,同样对经营者的管理能力、企业信用有着较高的要求,数据安全是我们在享受数据经济便利的同时应当高度警惕的问题。从当前的市场情况来看,确实有必要对数据经营者设置市场准入的限制。[42]
(三) 对拒绝交易的限制
根据我国 《反垄断法》 第17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也就是说,当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否则这样的行为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毫无疑问,数据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当受到本条的规制,但是从数据化新型资产的特性出发,仅仅以该条为规制要件似嫌不足。
一般认为,基于保护企业在上游市场投资和创新的积极性考虑,认定存在违法拒绝交易都有着相对严格的条件,如不可或缺性、排除有效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缺乏重大合理性等。[43]对数据经营者来说,市场准入门槛的设置,将使得数据化新型资产迅速为少数技术、管理水平较高、资金雄厚的经营者所掌握,而数据化新型资产的高价值和高回报又给了经营者足够的垄断动力,数据经营者的拒绝交易行为不仅侵害反垄断法所保护的法益,更为现实的问题来自于安全与发展方面,[44]涉及食品安全、医疗卫生、产品质量、地理信息等事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数据集合,如果经营者拒绝交易,将对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仅有事后的追责无济于事;同时也实际限制了数据新型财产权的权能,损害制度目的。所以,对重点领域的数据化新型资产,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不得拒绝交易。
有关法大研究生.2018年.第1辑的文章
具体的限制表现在:以人格权为优先、受到人格权的限制,受到经过用户同意的收集目的的限制;对于隐私及信息安全评估高风险的数据限制利用。此外,数据新型资产所涉及的权利以自然人人格权为基础,其权利行使也应当受到人格权的限制。莱斯格的理论无疑具有重大的突破与进步,但依然局限于一种单边的构建,未能反映数据经济结构关系的实际特点和内在需求。经营者财产权和自然人的权利既相关联,又存在潜在的冲突。......
2023-08-09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与产生合同自由原则源于《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同样要求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典型表现就是强制缔约义务。......
2023-07-25
兰楠[1]摘要:“一带一路” 倡议下,各国固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差异导致跨国、跨地区的数据采集、存储、利用、权属等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厘清基础问题尤为必要。在当前数据经济的洪流中,对大数据的分析利用不仅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和职责,大数据立法是以数据化新型资产使用与交易实际需求为核心的系统性的法律制度变革。“一带一路” 倡议的根本目标是将亚洲国家建设成为一个经济发展、政治互信、平等自由的共同体。......
2023-08-09
从公法的角度着眼,财产权是基本的公权利,是基本人权——财产权具有对国家权力的防范功能。财产权就是阻止国家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的一道有力的屏障。财产权与民主的相关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民主是财产权的产物,最早的议会是保护财产权的机构。[48]正是产权与政权的博弈催生了近代议会制度。这个机构叫做“议会”,它是近代议会的起源和西方民主的萌芽。没有财产权,其他人权也将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2023-07-16
法治理论的一项基本前提是强调 “法治是一种值得尊重、值得追求的政治理想”。这导致了法律创新的困境及其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冲突。法律与治理之间的矛盾,是传统法治理论内在矛盾的具体呈现,这种矛盾在处于激烈转型期的中国尤为显著,从而形成了一个有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地方法治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的提出[75],形成了对传统法治理论的修正与扩展,是中国法学界近年来一个值得重视的知识增长点。......
2023-08-09
民法是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仍然是民法学界的主流学说。其“基本性”主要体现在财产权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非财产权也称为人身权,或人身非财产权。我们甚至可以说,对过错方财产权的减损是最基本的民事制裁手段。于是有的学者干脆将这一含有财产内容的亲属权称为身份财产权。知识产权从前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无体财产权,与财产权中的物权、债权相并列。......
2023-07-16
广告有多少限制既然广告能创造名牌,能为广告主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那么,是不是广告就可以随便做了呢?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作出了许多法律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广告可以怎么做、不可以怎么做的一些限制。对成语使用的限制只是许多广告限制的一种。所以,当按照广告的指引购买商品时,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广告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的保护。......
2024-01-21
受众应有知晓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权利。凡有意扣留重要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都是侵犯了受众的这项权利。人们赋予了新闻媒介许多必要的权利,同时也有权从新闻媒介迅速、及时、充分得到公共信息,实现知晓权。上述权利相互关联。毫无限制的知晓权和表达权是不存在的,至少有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的限制,不得传播色情暴力内容的限制,不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的限制。......
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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