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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案,适用缓刑不危害社会

【摘要】:该局经调查后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结合社会调查情况中有关其个人成长经历、社会调查意见和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等,可在对全案综合考虑基础之上判处其拘役并宣告缓刑。在 “李某故意伤害案” 的审判过程中,山东省宁津县法院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并出具了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对李某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268条确立了全面调查原则,要求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就立法者的观察,“在办理未成年案件时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其生活背景,分析其犯罪原因,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对其施以教育,矫正其不良习性,可以起到更加良好的社会效果”[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以下简称 “最高法 《解释》”) 第476条第2款规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第484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上述两条对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规定。可见,关于社会调查的主体,“就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来说,法院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社会团体进行调查”[115]

通过对最高法院发布的63个典型案例的梳理,我们发现了社会调查的三种模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模式,社会调查员模式和法院自行调查模式。

(一) 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模式

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盗窃案” 中,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委托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司法局对李某某开展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后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审理中向该局发送了社区矫正征询意见函,并收到书面回复。后经综合社会调查情况反映,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李某某初中毕业后曾在无为县某中学读书,后辍学。其父亲精神发育迟滞 (轻度),无正当职业,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现在服刑中。其母亲多年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与妹妹自幼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家庭没有稳定收入,生活靠祖父母务农收入维持,经济特别困难。李某某平时在村里和学校遵纪守法,与他人和睦相处,表现良好。2015年6月,李某某通过网友介绍,独自一人来到上海寻找工作。期间,李某某无固定住所,曾日夜在网吧等处漂泊。由于家庭缺失,父母对其疏于管教,致其脱离监护。李某某文化程度较低,法制意识薄弱,一时糊涂犯下罪错。事发后,李某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在监所期间认罪悔过,表现较好。为此,李某某的伯父李某平愿意接纳并做好对李某某的帮教工作。鸠江区司法局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缓刑,并同意做好社区矫治工作。[116]鉴于此,长宁区法院一审认为:鉴于庭审中新增社会调查情况,被告人已具备所在社区帮教条件,公诉人当庭表示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予采纳。李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要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并处以缓刑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可予采纳。结合社会调查情况中有关其个人成长经历、社会调查意见和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等,可在对全案综合考虑基础之上判处其拘役并宣告缓刑。

在 “王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中,北京市一中院委托司法局对王某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评估意见书》 认为适用非监禁刑有助于王某回归社会,同意接受王某进行社区矫正。最终法院决定对王某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上述案例皆为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模式。

(二) 社会调查员模式

在 “蔡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中,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聘请了社会调查员对蔡某的家庭、学校、社区进行了全面的庭前调查,了解到蔡某自幼患有智力障碍,小学期间曾休学两年治疗,其父母长期在东莞打工和生活,蔡某从4岁开始由爷爷奶奶抚养,爷爷奶奶平时对其过度呵护。经过综合分析考虑,法院通知了蔡某的爷爷奶奶到庭对其进行感情疏导,较好地安抚了蔡某的紧张情绪,有效地配合法院进行庭审活动。

在 “方某某等抢劫案” 中,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院于2006年与汕头大学法学院正式合作实施 “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 制度,招募法学院学生作为调查员。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指派调查员在汕头大学老师的指导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犯罪前后的表现以及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的看法、态度等非涉案综合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供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参考。

在 “李某故意伤害案” 的审判过程中,山东省宁津县法院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并出具了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对李某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

在 “黄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中,社工与广东省高级法院法官一起来到被告人的家乡,对黄某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犯罪原因等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并形成了3000多字的调查报告。在法官主持下的附带民事调解中,社工的专业心理学知识派上了用场,她着重分析黄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让家长认识到自身教育存在的严重缺陷。最终,被告人父母当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一部分经济损失,为化解矛盾打下良好的基础。[1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牵头,与公检司联合签署 《建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办案机制》,该机制确定了社会调查制度,法院联手大专院校成立志愿者团队,从在校师生中择优挑选志愿者作为社会调查员,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保密协议,由社会调查员在未成年被告人家人、学校、朋友中开展走访调查,以调查所得信息为基础,深入分析导致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主观因素及其形成、演变、爆发过程,对未成年被告人遇到的问题给予帮助。[118]

此外,上海市自2003年开始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试点,2004年建立了覆盖全市的社工站。与之类似,北京市的社工服务机构众多,北京市综治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努力推广由专职社工为调查主体的模式。而武汉等地则实行特邀调查员制度,比如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共青团湖北省权益部先后与公益法律服务网站 “调解网” 建立合作关系,由前者接受公检法各办案单位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委托,再与 “调解网” 一起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社会调查员,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119]上述案例皆为社会调查员模式。

(三) 法院自行调查模式

在 “孙某聚众斗殴案” 中,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孙某存在明显的自我封闭、焦虑紧张等不良情绪。通过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法官进一步了解到,孙某的问题属自卑导致的 “冲动型过度自我维护”。经法官释法明理,孙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圆满解决。法庭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对孙某宣告了缓刑,向其送达了 《法官寄语》,并辗转为其联系了复学学校。

在 “乐某某放火案” 中,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悉心开展社会调查,知悉未成年犯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和家庭背景情况,为开展心理干预工作打好基础。承办法官调查发现,乐某某自幼父亲去世,后辍学在老家跟随年迈的奶奶一起生活。在老家3次因放火被法院判处刑罚且执行完毕后,跟随3个姑姑来到上海生活。但是在生活中由于缺少家人和长辈的关爱,乐某某的脾气变得日益暴躁及偏激,惹出不少事端。

在 “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中,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在庭审前对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赵某某平时在学校表现较好,其实施犯罪系一时冲动所为。在庭审过程中,赵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罪,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最后依法给予缓刑判决。

在 “王某盗窃案” 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前对王某的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查明王某自幼随父母在农村生活,8岁时父亲因病去世,由其母亲将姐妹二人抚养长大,家境困难。其母忙于生计,又要照顾更小的妹妹,疏于对王某的管教,王某休学在外打工。

在 “张某故意伤害案” 中,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承办该案的余姚法院法官在开庭的3天前,特意探访了张某的父母,当面向其了解张某的基本情况。2006年,年仅11岁的张某随父母来余姚打工,租住在余姚市某村。平日里父母忙于生计,鲜有时间对张某看管与照料,张某念完初中就不再上学,之后一直无所事事。但其本性不坏,这次犯错是交友不慎所致。为了更加真实全面地掌握张某的成长经历,法官走访了张某所住村的村委和邻居。张某父母的说法在其周围村民口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庭前调查让法官看到了挽救张某的一丝曙光[120]上述案例皆为法院自行调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