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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程序保障,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摘要】:2012年刑诉法实施已满5年,本文尝试以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切入,对该问题加以研习。[113]下文从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所聚焦的 “社会调查” “合力关爱” “配套措施” 三个方面,对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程序保障问题加以研习。

吉冠浩[108]

摘要:2012年刑诉法实施已满5年,以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切入,对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程序保障问题加以研习。通过对63个典型案例的梳理,发现程序保障聚焦在 “社会调查” “合力关爱” “配套措施” 三个方面。其中,社会调查存在三种模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模式,社会调查员模式和法院自行调查模式;“合力关爱” 体现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和法庭教育;配套措施则包括:全程法律援助、不公开审理、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圆桌审判。

关键词:未成年人 诉讼权利 程序保障 最高法院 案例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与预防的刑事政策中,侧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条红线。遗憾的是,我国1979年、1996年 《刑事诉讼法》 均未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立专门程序,些许规定散见于个别条文之中。2012年 《刑事诉讼法》 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第五编 “特别程序” 中予以专章规定,这一更为符合未成年人及其犯罪特点的诉讼程序无疑有利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改造,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具有六大原则,[109]其要义在于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要将教育放在首要位置,惩罚应作为辅助措施加以适用,教育与保护应贯穿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始终。[110]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则是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障,即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均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获得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获取社会调查的权利、特定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不公开审理的权利以及特定案件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

以上内容属于书面法律的教义,该种 “良法美治” 的设想在司法实践中呈现何种模样?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究竟有无得到应有的程序保障?2012年刑诉法实施已满5年,本文尝试以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切入,对该问题加以研习。因为司法裁判是书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应用结果的体现,我们透过代表性裁判的研习,可以较为充分地理解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程序保障的运作动态、贴近少年司法之脉动。[111]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出版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以及典型案例的检索,关于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程序保障涉及1个公报案例与62个典型案例[112]

在这一公报案例中,其 “裁判摘要” 强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方式与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专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方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做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同时通过加强社会调查,了解其个人成长经历、案外犯罪原因、羁押表现情况以及监护落实情况和社区矫治意见等,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参考依据。[113]

下文从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所聚焦的 “社会调查” “合力关爱” “配套措施” 三个方面,对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程序保障问题加以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