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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研究生2018法学研究方法确定

【摘要】: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二审宣判,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吴英” 案受到更大的关注。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并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吴英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研究方法的转型也是必要的。

凯西,女,1986年生,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单身母亲,被指控谋杀自己两岁大的女儿凯莉。2008年7月15日凯西的母亲辛西娅 (辛迪) ·安东尼通过911热线向警方报案孙女凯莉失踪。2011年5月23日上午8点13分,凯西案于佛罗里达州奥兰治郡法院开庭。7月4日,判决前一天的各种网络民调显示,三分之二的被调查者认为凯西 “有罪”。次日,由7名女性组成的陪审团,宣布凯西·安东尼一级谋杀、加重过失杀人罪和重度虐待儿童等罪名不成立。该案是美国近年来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最大的案件。

吴英,女,1981年生,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人,2005年在东阳市区经营理发休闲屋。2006年下半年,吴英以1 亿注册资金先后创办了 “本色集团”等8家公司,涉及酒店、商贸、建材、婚庆、广告、物流、网络等行业领域。此后注册成立浙江本色集团,创立家居市场、建材市场和本色概念酒店。本色集团扬名天下半年后,2007年2月7日下午5时许,吴英在首都机场被东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拘留。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英案。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律师作无罪辩护。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二审宣判,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二审判决之后,围绕 “吴英” 案,新闻界、法学界、经济学界及网络社会舆论纷纷展开激烈讨论。2012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并通报了“吴英” 案死刑复核情况,称将依法审慎处理。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吴英” 案受到更大的关注。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并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吴英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凯西与吴英,相隔十万八千里。一个被控杀人,宣告无罪,现在是自由身;一个被控诈骗、判处死刑,幸得舆论关注,得以减刑至无期徒刑。两个案件同属争议极大的女性犯罪典型案例。让人不禁生疑的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进步到欠债偿命?从何时起,大洋彼岸退步到杀人不偿命?因此,凯西案与吴英案作为个案对象进行比较的张力,远超仅依据同为 “杀妻” 这一表征而进行对比的辛普森和杜培武案。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将其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的转型也是必要的。“主流学术不断依仗优势地位重复生产单一的观点,导致思想规范化,千人一面,然后共同团结在该观点下并称之为真理,从而让以该观点为核心的学者们产生主流消费的快感,失去批判能力和自省态度。”[3]我们需要选择对于研究对象来说最为契合的法学方法论。就本文的研究对象来说,我们需要从叙事学角度对案件在判词、庭审、实体法程序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因为个中问题恰恰是大样本的数据统计之类的定量社会科学研究完全无力呈现的。

我们需要适用女权主义法学方法论,从而去发觉和阐释 “传统法律研究所忽视的或根本没有考虑到的问题,以及传统法学加以排斥的作为这些方法基础的妇女经历和经验”[4]。只有女权主义法学的方法,会关注作为弱者的女性在面对电椅和死刑、面对父权制下的刑事诉讼、面对按照男性观点确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时,是如何被压迫的;会关注这一非主流群体,是如何被淹没在判词、庭审、实体法、程序法这些宏大叙事中的;会凝视一个个具体的被告人,进而去了解她们。正如波伏瓦在 《第二性》 的扉页上引用克尔恺郭尔的话:“做女人多么不幸啊!然而,做女人最大的不幸,说到底,是不了解这是一种不幸。” 第一部正面描写女性的文学作品 《红楼梦》 中没有主流的宏大叙事,没有波澜壮阔的社会革命,没有惊心动魄的民族战争,只有几十个女孩子的喜怒哀乐,只有一群女人们的吃喝起居。它用一种非主流的文体,书写一群非主流的人物。[5]直到今天,我们才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这正是人性的声音,无论这样的声音多么微弱,都是对作为两千年封建帝制主流话语体系施加在女性身上的蔑视和侮辱的最有力批判。红楼梦的伟大,在于它的叙事视角关注的是女性这个非主流的群体,描写的是两千年封建社会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被边缘化的过程。这种 “严重” 背离主流意识形态的方法取向是其最大的价值所在。曹雪芹所要批判的,正是约瑟芬·多诺万所说的父权制,由于某一群体统治另一群体的关系长久存在而形成的父权制意识形态。而所有人类文明都处于父权制之下,这些文明的意识形态即父权主义。[6]

我们需要站在凯西和吴英的视角,用她们的感受和思维去理解她们,理解法律是如何疏于考虑女性的体验、经历和价值的。正如狄尔泰所言,要凭借神入他人内心世界的方法来达到认识之目的;正如埃德加·莫兰所言,要把研究者重新整合到我们的观察活动中;正如韦伯所言,神入是一种更为复杂的理解样式,要通过分析自己处于被理解者所处的情状时将会出现的内心行动,由此领会人的行动的意义。[7]托尔斯泰写 《安娜·卡列尼娜》,用几十万字为其辩护,就是对报纸上标签化的只言片语的重新阐释,而非像主流一样卫道士般进行谴责,把脏水泼在安娜身上了事。列夫·托尔斯泰笔下的安娜·卡列尼娜之所以成为世界文学史上最具魅力也最为复杂的女性形象之一,就在于托翁将这样一个新闻标签化的离我们很遥远的出轨贵妇人还原成我们身边的普通人。他神入她的灵魂,直至让我们也看到自己的灵魂。[8]

我们并不意图否定主流的法学话语,不打算提出终局性的结论——“真正的思想者不在于完成,而在于打开。不是由自己终结真理,先知般地把真理交给人们,而是打开思考之门,让自己和人们一道在思考中行动。学者的价值不在于灌输自己的观点,而在于展示不同的观点供他人参见,学者也不可能产生真理性的观点,本质上都是自身个体经验的表达……就只是重新阐释,不断地重新阐释已被固化的观点。”[9]因此,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是在试图打破主流法学方法论的垄断和僵化,为研究对象提供新的阐释、打开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