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博物馆作为非盈利机构的性质与目标辨析:研究成果

博物馆作为非盈利机构的性质与目标辨析:研究成果

【摘要】:1974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在对博物馆的定义中,界定博物馆为“非营利机构”。强调“非营利机构”更多是对博物馆基本性质的阐述,而非对博物馆运作方式的硬性规定。其三,这一定位意味着博物馆可以享受政府针对非营利机构的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可以获取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博物馆应将自身的“非营利机构”属性视为“保护伞”而不是“限制令”,在实践中思考和平衡好“非营利性质”与博物馆开展商业化经营的关系。

博物馆职能向教育和公众服务的转型对博物馆作为非营利性公益文化设施的定位提出了挑战,为博物馆开展产业化经营、涉足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提供了契机。1974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在对博物馆的定义中,界定博物馆为“非营利机构”。1989年,该协会调整“博物馆”的定义为“博物馆是非营利的,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向公众开放的永久性机构,它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集、保存、研究、传播和展示人类及其环境的物证”,[23]再次强调了博物馆的“非营利性质”。对“非营利机构”内涵和外延固化的理解,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给我国博物馆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经营、获取经济收益制造了观念和体制上的障碍。

从语源学上来看,“非营利机构”(nonprofit institution)的定义越出了博物馆学的领域,是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范畴内的一个宽泛的概念,用以统称接受政府资助和私人赞助,提供文化、教育、艺术、卫生、自然和社会科学研究等社会服务的一类介于政府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经济体。在欧美国家,非营利机构的一大优势是可以享受政府免税政策。回溯国际博物馆协会的历史,提出博物馆属于“非营利机构”的大背景是为了便于博物馆享受本国政府对非营利机构的优惠政策。强调“非营利机构”更多是对博物馆基本性质的阐述,而非对博物馆运作方式的硬性规定。

从实践来看,西方国家的非营利机构类型复杂,很多同时从事着与商业化机构类似的经营活动,因此很难以是否从事商业活动作为非营利机构的判断标准。从运营目的来看,非营利机构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大众尤其是边缘群体提供公共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福利与服务,从而提高公民整体素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国际博物馆协会在提出博物馆“非营利性质”的同时,更加强调博物馆的根本宗旨和任务是“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因此可以推断,协会更多是在为达成博物馆根本目标的意义上使用“非营利机构”的说法。即便是在国际博物馆协会所在的欧美国家,博物馆从事商业化经营活动也是普遍的做法,许多大型博物馆都设有专门的营销部门甚至是营销高管。[24]由此可见,“非营利机构”的定位不能成为博物馆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观念桎梏。

但是,在我国,由于博物馆被划分为文化事业单位,学界、业界对其能否从事产业化经营活动的认识模糊不清,存在政策缺位。有些研究者认为博物馆进入市场会损害自身的公益性质,有违公共教育目标的实现:“博物馆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它担负着传播科学文化知识,进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提供民族素质的重大任务。它的发展程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从来就是非市场文化,它的作用主要是在社会效益方面……它不进入市场,不由价值规律调节,主要靠国家的投入和支持。”[25]亦有学者认为博物馆没有任何发展产业的优势,如果盲目进入市场,将导致政府财政拨款的减少,从而影响业务活动的有效开展,国家必须坚持对博物馆的全额拨款,不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方能推动博物馆的健康发展。[26]这种对博物馆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片面强调,忽视了国际博物馆界的普遍做法和实践经验,也是对博物馆作为非营利机构的法律身份、宗旨目标和组织行为的狭隘解读。

对于博物馆作为“非营利机构”的理解,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其一,非营利机构更注重社会效益,博物馆的经营活动在获取经济效益之外,要为更好地实现社会效益服务,以文化价值为导向,而不是以利润为导向。国际博物馆学界也十分强调博物馆经济活动应为教育目的服务的宗旨,《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博物馆商店与任何商业性活动,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出版活动均应以一项明确的方针为依据,应与博物馆藏品及其基本教育宗旨相关,不得有损于这些藏品的质量。”[27]其二,博物馆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应主要用于博物馆建设的再投入,以求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服务社会公众。其三,这一定位意味着博物馆可以享受政府针对非营利机构的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可以获取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政府不能把博物馆完全推向市场,而是要在鼓励其拓宽自身资金来源渠道的前提下,持续加大对博物馆的资金投入和人才支持。博物馆应将自身的“非营利机构”属性视为“保护伞”而不是“限制令”,在实践中思考和平衡好“非营利性质”与博物馆开展商业化经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