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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研究与发展

【摘要】:“创意经济”伴随着“创意产业”在全球蓬勃兴起,其理论的形成和演变与“创意产业”概念的发展基本同步。“创意经济”理论的产生最早可追溯至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提出的“创新”概念。创意产业的经济活动会全面影响文化产品的供给和价格。我国学者许焯权、厉无畏也对“创意产业”进行过专题研究。这就使以创意产业为支撑的创意经济和知识经济、信息经济、体验经济等经济

创意经济”(Creative Economy)是在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新阶段,以人的创造力为核心,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平台,以现代科技为手段,将创意物化,形成高文化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服务,以提升经济竞争力和提高生活质量为发展方向的新型经济形态。“创意经济”伴随着“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在全球蓬勃兴起,其理论的形成和演变与“创意产业”概念的发展基本同步。由于“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概念在使用上的高度相关性,创意经济和文化产业、内容产业、版权产业等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创意经济”理论的产生最早可追溯至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提出的“创新”概念。他指出,现代经济发展的动力已经不再是资本和劳动力,而是以知识及信息的生产、传递、流通和消费为特征的“创新”。“创新”是对原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以最大程度获取利润,包括产品、技术、市场、资源配置和组织的创新。[1]

作为一种国家战略和政策,“创意产业”的概念最初由英国创意产业特别行动组提出。此组织于1998年和2001年两次发布研究报告,分析英国创意产业的现状并提出发展措施,界定“创意产业”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这一定义随后被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等国家加以调整后沿用,成为文化产业、内容产业、版权产业等的统称,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广泛影响。

英国“创意产业之父”约翰·霍金斯(John Howkins)在其代表作《创意经济》中,将“创意产业”界定为产品适用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经济形态,有版权、商标、专利和设计四类,其对应的工业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2]文化经济学家理查德·凯夫斯(Richard E.Caves)则认为,创意产业提供我们和文化、艺术或娱乐价值相联系的产品与服务,包括图书出版、视觉艺术、表演艺术、电影电视、时尚产业和游戏等多个经济部门。创意产业的经济活动会全面影响文化产品的供给和价格。[3]

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弗洛里达(Richard Florida)剖析了全球范围内创意阶层正在崛起的现象,阐述了“创意阶层”的成员构成、知识结构和特征及其对新兴经济的影响。创意人才分布于各个部门和行业,分为“超级创意核心”(super creative core)与“专业创意人才”(creative professionals)两类。创意阶层在生活方式的选择上偏好“城市便利性”(urban amenity),更关注城市的规划设计、人文艺术环境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的便利性等。弗洛里达还提出了创意产业的“3T”理论,即创意产业的发展取决于技术(Technology)、人才(Talent)和宽容度(Tolerance)。[4]从吸纳创意阶层的视角来看,现代城市中的博物馆担当了创意生产、阐释和输出的角色,营造了创意阶层偏好的城市艺术氛围和人文气质,因而博物馆的发展完善程度和城市创意产业的潜能具有高度相关性。

我国学者许焯权、厉无畏也对“创意产业”进行过专题研究。许焯权在研究香港创意产业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意产业具有四大资本形态:制度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四种资本互为补充和依托。厉无畏构建了我国创意产业的理论框架,指出创意产业是对传统产业发展模式的颠覆,运用全新的思维逻辑将文化创意元素融入现有产业,重组创意、技术、市场、资本和产品诸要素,实现价值创新,延伸产业价值链,推动形成并完善包括核心产业、支撑产业、配套产业和衍生产业的完整的产业系统。[5]

然而,在我国学者的研究视野中,更多地将“创意产业”相关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中讨论。2004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首次提出“文化产业”概念。2006年发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又提出了“文化创意产业”概念:“文化创意产业是源于文化元素的创意和创新,经过高科技和智力的加工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形成具有规模化生产和市场潜力的产业。”对于“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国际上更为通用的“创意产业”三者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文化产业”更强调产业的文化属性,“创意产业”更强调产业的创意元素;又有学者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的一个子分类,也是“创意产业”的子分类,兼有文化和创意的特性,这三个概念在外延上有重叠,相互间也存在差异。[6]本研究倾向于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和属性与国际上通用的“创意产业”内涵基本重合,兼有文化和创意的双重特性,其产业价值的实现构成了“创意经济”形态的一个重要部分。

首先提出“创意产业”的英国将创意产业分为十三类:建筑、广告、文物艺术品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电影、出版、音乐、表演艺术、广播电视、互动休闲软件电脑软件。美国将创意产业分为文化艺术、音乐唱片、图书出版、影视、传媒、互联网服务六大类。新加坡将创意产业分为三个主要类别:一是艺术和文化,包括表演、设计、摄影、艺术品和古董交易、手工艺;二是设计,包括广告设计、服装设计、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三是媒体业,包括出版、广播、数字传媒等。我国北京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八十二个行业小类和六个行业中类列入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具体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软件网络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和其他服务。上海在2011年发布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确定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大重点领域:媒体业、艺术业、工业设计、时尚产业、建筑设计、网络信息、软件业、咨询服务业、广告会展业和休闲娱乐业。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对创意产业的分类与英国类似。[7]

由此可见,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包括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除了文化艺术、图书出版和广播影视等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外,也包括网络信息服务、建筑和广告设计等设计产业和信息产业的许多内容。这就使以创意产业为支撑的创意经济和知识经济、信息经济、体验经济等经济形态具有天然的联系。创意经济可以视为知识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以融入艺术美学思维的创意设计为核心的生产领域是知识经济中最具附加值的类型,创意经济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升级而延续、发展。创意产业中的相当一部分属于信息产品,而且是融入了文化创意的信息产品,创意设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被快速传播至世界的各个角落,发挥广泛的影响力,是信息经济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体验经济是以产品给予人的生理体验和心理感受以及人对产品的主观评价为标准的经济形式,这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大多数设计和产品致力于满足的需求和目标相吻合,因此,创意经济和体验经济在价值实现上高度重合。

不同于传统产业,创意产业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越界性和高端性等特点。独特和创新是创意产业的核心灵魂和价值所在。受到教育背景、社会经济、地域文化、风俗习惯、年龄结构、趣味偏好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人们对文化创意产品的认可与接受度很难预测,因此产品投入市场即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性和成本收益的不确定性。创意产业中的很大一部分是文化艺术类产业,地域文化特色和艺术风格的多样性造就了创意产业的多样性;而对于设计类产业来说,创意的结合就是为了制造差异化的风格。创意产业的根本理念和着力点就是通过“越界”来促成跨行业、跨领域的合作,通过制造业、服务业、设计业的融合与协作制造给人以“高端”质量、品位和心理感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