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或加害人行为之违法性,体现为学校或加害人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律对不同权益保护之力度,也会直接影响校园足球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有关行为违法性判断的一个例外是正当理由抗辩,此时,学校或加害人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如果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抗辩事由,就无须承担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二审亦维持原判。......
2023-10-15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应对其加以规制。
1.出版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施行。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中,该法以列举方式,即从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如假冒、仿冒、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利用广告发布虚假信息;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从事虚假有奖销售,如欺骗性有奖销售、以有奖销售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抽奖额超过5 000元;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就出版市场而言,比较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少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滥用行政权力,以各种形式的行政手段推销摊派各类书刊。有些背靠部委、地方的出版企业利用与各部门、地方的行政联系和利益关系,以各种名目强行向所属部门、地区内的单位和消费者推销、摊派书刊。如有的地方教育部门与出版社合作编印出版教辅读物,然后以行政手段,向学生摊派销售等。
第二,出版产品价格虚高,以回扣的方式诱导公款消费。出版市场上常出现一些打折出售的豪华精装的大部头丛书,定价在数百元甚至数千元不等,内容多是辞典、古籍、文学名著等。如一套《中国袖珍百科全书》定价1 980元,《外国私家藏书》定价3 180元,《世界名家名著经典文库》定价5 180元,而一套《中国大历史》甚至高到了48 000元的天价!由此形成了两种独特的现象:一方面,一套书定价上千元、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而且越涨越凶;另一方面,书店、书市、网上书店打折风愈刮愈烈,一折、二折出售的现象屡见不鲜。背后的原因之一在于,高定价、高折扣现象往往伴生公款消费、买书吃回扣的猫腻。部分书店的经营者说经常有些老板、老总来买书送礼,也有些单位的图书馆、阅览室买书,他们一买就是好几万元。其中有出现打了折扣,仍按定价开发票的情况,如果顾客提出要求,书店虚开发票将在所难免。例如,一套定价48 000元的《中国大历史》如果以三折的价格14 400元成交但是仍按定价开具发票,就有33 600元公款流进私人腰包!价格虚高的精装书生意红火的背后,回扣的诱导是一个重要因素。
2.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
第一,严格执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并不是没有规范的。出版产品价格开放,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定价。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了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价格制定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高定价、低折扣”行为带来的“一折书”现象,严重违背了我国价格法的原则,涉嫌价格欺诈,是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必须加以整顿。
根据我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将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行政管制。加强市场管理,增拨管理费用,真正做到常抓不懈,对违法违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盗版盗印等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出版物市场价格行为的约束制度,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合理的约束。
第三,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批评与揭露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不良倾向是舆论监督的最重要功能之一。新闻记者消息广,信息灵,加上新闻媒体强大的传播功能,报道揭露的问题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管理部门的重视,对出版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有力的威慑作用,并通过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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