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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企业法人财产权》改为《出版经济学教程》

【摘要】:确立出版企业法人财产权后,出版企业拥有了完全自主的经营权,同时就必须对出版企业法人财产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包括破产清偿责任。出版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风险和财产损失均由出版企业自负,即由出版企业法人财产自负。

1.出版企业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出版企业法人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的自主支配并用于自主经营的自有经济财产,且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专业从事出版活动的文化性经济组织。

2.出版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主要内容。出版企业法人财产最初来源于出资人的出资,即注册资本。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其他社会法人。

(1)对出版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权。这是出版企业法人产权的重要权能,这种非所有人占有财产的权利是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财产的权利,它是行使出版企业法人产权的基础,也是实现出版企业资产使用权和处置权的前提。

(2)对出版企业法人财产的使用和处置权。即具有法人性质的出版企业有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出版企业资产进行转让、出售、出租、承包、租赁、投资入股等。

(3)对出版企业法人财产的收益权。出版企业的财产通过有效运营取得收益后,除了上缴政府(即纳税)和资产所有者那部分收益以外,余额或剩余以企业留利形式形成对出版企业资金积累,由出版企业自主支配。

(4)对出版企业法人财产的风险责任。确立出版企业法人财产权后,出版企业拥有了完全自主的经营权,同时就必须对出版企业法人财产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包括破产清偿责任。

3.出版企业法人财产权与出资人初始所有权的关系。一般认为,所有权分为初始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

初始所有权又叫原始所有权或最终所有权,是指在财产形成或流转过程中,最初的投资者或出资人对这些财产所享有的权利,通常表现为收益权和财产的最终处置权。法人所有权是指企业法人对其资产的支配、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权,但最终处置权在所有者。概言之,出资人对出版企业的法人资产拥有所有权和最终处置权,不拥有对出版企业法人资产的使用权、占有权、转让权。

个人业主制和最初的合伙制类型的出版企业,其所有权是完整的,所有者自己经营企业,所有者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法人”,初始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合为一体。随着近代公司的出现,所有权和控制权(经营权等)通过法人中介实现了分离。初始产权表现为股权,出资人可以任意处置股票,但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公司则作为独立存在的法人,拥有对公司资产的支配、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权,所有者的投入资本成为法人资产。但出资人尤其是出资额较大的出资人可以以股东的身份直接或指定委托人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际控制出版企业的决策及日常经营,行使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

因此,出版企业法人财产权与出资者产权相比较,其典型特征是:一是派生性,即出版企业法人产权是由出资者产权派衍出来的,它以出资者产权的存在为前提。出资者产权在性质上居于先导地位,它的变动对出版企业法人产权有重要影响。出资者产权与法人产权有明确的界限,仅以投资部分和法人产权有联系。二是运营性,出版企业法人产权的实质和核心是保障出版企业资产的有效运营,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它一方面利用投资者的不可抽资来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另一方面又依据经营权的实际落实来保证出版企业法人财产的运营。三是责任的自负性,出资者产权主体只以其投资额对出版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且不能以个体身份直接支配投入出版企业的资本,而只能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作为出版企业法人组织中的成员之一参与对出版公司财产的支配。出版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风险和财产损失均由出版企业自负,即由出版企业法人财产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