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也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其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是免费的,调解依据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地方风俗习惯等;在运作上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人民调解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人民群众自己扮演中间人角色,自己调解纠纷。这意味着人民调解取得了法律地位。按照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我国人民调解受理的纠纷事项为民间纠纷。......
2023-08-09
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进社区是社区依法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众价值观念的改变,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正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人民调解的自治性不足
调解的过程是一个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并达成合意共识的过程。通过公正的调解程序达成的协议往往也能得到自觉的执行。一般而言,合意的达成表明双方矛盾的缓和或化解,即使当事人做了很大的让步,也通常是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因而,双方当事人在对调解协议的执行上往往会自觉予以接受。在这一过程中调解人的作用是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协助双方当事人沟通信息、意见,发现其中的共同点并进行一定的劝导说服工作。因此,应当避免司法、行政等具有强制性权利的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对合意的干预。
根据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人民调解是群众性、民间性和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是相对于行政性、司法性而言的,即人民调解应该是在独立第三方的主持下形成当事人合意的自愿过程。目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大都设置于居委会之下,缺乏独立性。调解员往往兼具行政人员或准行政人员的身份,由此导致中立性的相对缺失。当事人容易受他们的特殊身份的影响,难以自主自愿地达成合意。
《人民调解法》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问题上沿用了与以前类似的规定,在第5条中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这种由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很可能使人民调解与应有的本质相背离,使人民调解趋于行政化、司法化,影响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发挥和制度发展。
(二)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理想
目前我国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状况尚不够理想。《人民调解法》第七、第八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于居委会,企业可以视情况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虽然从数据上看,我国目前基本形成了遍布城乡等社会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但由于受到人员、经费等因素的制约,当前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仍然很难满足新时期纠纷主体、形式、内容上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普遍缺少经费、设施,许多工作的开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制度建设缺乏保障。按照有关规定,调解员应当是属于公务员编制,但目前现实中调解员的编制管理比较混乱,除了公务员以外,还有事业编制、企业编制甚至有临时聘用的,由于编制的混乱导致出现调解员待遇差、职责不清等问题。
一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常情况下会有3—6个调解员,但其中往往只有一个是“专职”调解人员。此处的“专职”,主要是指在人员编制上属于人民调解员的公务员编制。但现实中即使是这个“专职”调解员也还常常兼任社区的其他职务,需要负责大量如劳动保障、计划生育、低保服务等社区管理工作,很难说其是专职。另外,通常从社区居民中聘用2—5名兼职人民调解员,这些兼职调解员文化和法律素质相对有限。即便是建设较为完善的街道办事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由所在街道司法所所长和司法员等兼任人民调解员来组成。这样的人员构成状况,难免会对人民调解的运行状况及其调解纠纷的质量担忧。
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员存在频繁调动的问题,例如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一般是与居民委员会选举同步产生,一旦居委会换届,许多人民调解员往往随之改任,工作被频繁调整,人民调解人才流失严重,不利于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稳定和业务水平的提升。再加上由于人民调解实行不收费的运作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向纠纷当事人收取费用,因此人民调解不能直接将调解工作作为经济来源。因此,地方政府是人民调解组织唯一的经费来源。根据《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但这一规定缺少具体操作实施的明确方案,只能由各地方依据情况自行执行,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不同,使得部分地区人民调解组织时常发生资金短缺,难以正常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工作中,经费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的重大障碍,是新时期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发展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由于经费的缺乏,调解工作几乎没有任何激励。另外,他们没有编制,没有专门资格,调解工作与经济待遇不挂钩,几乎是义务工作,加之工作压力大,工作不定时,而且责任重大,导致部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三)调解程序不规范
人民调解程序就是能够反映人民调解发展规律,在进行人民调解活动时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手续,是实现人民调解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长期以来人民调解的便捷性、及时性一直是人民调解制度相对于诉讼、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优势,然而这也导致了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缺乏规范,如在实践中随意性过大,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对调解者的约束,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调解结果等。虽然《人民调解法》相对于之前的有关规定对调解程序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仍然主要是针对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这类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具体程序规范。
有关法律进社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文章
人民调解,也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其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是免费的,调解依据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地方风俗习惯等;在运作上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人民调解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人民群众自己扮演中间人角色,自己调解纠纷。这意味着人民调解取得了法律地位。按照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我国人民调解受理的纠纷事项为民间纠纷。......
2023-08-09
法律进社区还起到了提高居民参与性的催化剂的作用,动员人们进一步表达自身的利益,为社会弱势群体参与公共事务开拓空间。当然,法律进社区的政治功能不是空的,是间接地体现在社区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如社区建设、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社区群众工作、社区精神文明等建设中,体现在为群众的法治服务中。......
2023-08-09
法官进社区是能动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可以有效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避免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矛盾激化案件的发生。为此,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应当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目标,国家有必要采取加大法律援助力度、重视公益诉讼、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强化法官诉讼指挥权和释明权等措施,深化司法改革,促进社会正义,以确保公民......
2023-08-09
一个社区的品位、形象,现代社区居民必须通过学习具备不断学习的能力,必须具备在变化的环境中与他人相处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社区法治教育发展的功能。法治教育对促进社区居民素质的提高、对促进社区风气的转变是极为重要的。社区既要依靠社区的学校、幼儿园、图书馆等途径进行文化灌输,更要注重通过社区的良好风气、文化传播去潜移默化地影响。社区教育是社区建设永续发展的续航力。终身学习的组织功能。......
2023-08-09
律师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沃土,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在法律进社区这项工作中责无旁贷,也将大有可为。但目前,律师进社区还面临一些问题和困境。律师进社区普遍采取的做法是由社区提供工作场所,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定时、定点服务。而律师进社区工作具有显著的社会性、公益性、长期性的特征,目前律师在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也以无偿服务为主。......
2023-08-09
(二)积极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律师进社区的有效性开展律师进社区应坚持积极而为,量力而行。“量力而行”就是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现阶段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和律师职业的特性开展律师进社区,避免制定超越社区发展以及律师业发展水平的过高目标。在推动律师进社区活动中,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
2023-08-0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其规模亦不断扩大。社区是城市经济和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导向作用、拉动作用。社区成员参与社区经济发展的物质成果是财富的累积。在商品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交换关系,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自身的利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化,法律进社区的经济功能开始增强。理论和实践都表明,人类的发展与经济水平的提高息息相关。......
2023-08-09
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条例》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是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另外,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援助条例》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规定了6项。......
2023-08-0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