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也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其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是免费的,调解依据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地方风俗习惯等;在运作上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人民调解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人民群众自己扮演中间人角色,自己调解纠纷。这意味着人民调解取得了法律地位。按照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我国人民调解受理的纠纷事项为民间纠纷。......
2023-08-09
任何一种社会组织结构的本质都在于它同社会的功能联系,即在于它满足社会需要的能力。以人民调解的形式化解民众间的相互矛盾,能够促成其团结、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是从人民调解的历史地位来看,其意义远远超过了单纯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范围,具有强大的政治功效和社会功效,在中国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除了解决纠纷这一基本功能,人民调解还具有充当司法补充、动员民众和整合基层社会等制度功能。
(一)纠纷解决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并不是在真空中运作,即使在制度置身其中的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剧烈变化的条件下,制度也倾向于保持“惰性”,持续性地发挥影响。这点在“调解”上也得到了印证:作为传统中国化解纠纷的主要方式,封建官僚制、统治制度以及以家庭、家族、村落、行会为核心的传统社会结构都为调解创造了存续的环境。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从人民调解制度之初的零散实践开始,在整个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纠纷化解都是其最为基本的功能指向。20世纪30—40年代,人民调解无论是在组织形式还是受理范围上都得到了丰富,其解决纠纷的良好效果不断发展,对于大量民间纠纷的平息和解决做出了重要的贡献。1982年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因此成为国家宪法和基本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可以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具有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目前,人民调解已成为中国的特色,已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已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结合,能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都在根据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进一步加强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对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无疑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纠纷解决功能是人民调解制度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功能,而调解尊重合意自治,且具有灵活、便利、经济的优点,有着不可替代的魅力,在一个法治化的现代和谐社会中,则进一步提升了调解的价值。
(二)司法补充
人民调解对于司法的补充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调和国家法与民间知识的矛盾。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共同意义都在于为个体的行为提供规则,从而保障社会秩序。传统规则具有的稳定性难以发生变化,除非其变得不再适用——甚至是在不适用的情况下有时还依然存在,诸如婚姻、彩礼等以法律条款形式做出的新规定,在依然具有高度同质性的农村,对于生活方式、观念道德高度相近的农民而言,具有距离感,人民调解因其使用贴近生活实践的情理策略对纠纷当事方而言就具有了更好的接受度和更高的话语可理解性。调解通过对当事各方理性对话的倡导,得以将新的法律规范社会化,同时内化既有的社会规范体系。
(2)使法律条款适合具体情境,促成对法律制度的反思。不能简单地夸大调解对于法律规范的意义,作为非正式的纠纷化解方式,调解旨在达成当事人之间的个体合意,这距离一般性法律规范还有一定距离。所谓调解能够起到型构法律制度,是指调解对于创制法律规范的意义在于它是法制实现过程中的一环,能够促成法律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如调解能够促进纠纷当事人的反思,也能够促进对法律规范的反思,并能够对当事人主张与制度规范做出调和;由于调解更为具体,针对的是纠纷的具体情况,因此调解能够促进实体法的具体化,在连接当事人合意时,将实体规范填充和细化进去;通过对审判程序的放松,调解具有达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平衡的效果;调解制度中的行为规范和程序规则也可以经由司法机关有目的的选择上升为新的法律规范,即“调解创制法律”。
(3)普及和宣传政策法令。解决纠纷的依据是党的政策、法律等,这是人民调解区别于以往民间调解的核心特征之一。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是以政策法令为依据辨明是非、达成协议的同时,通过对调解双方输入正确和错误的绝对标准,以具有国家法特征的新型法律积极并微妙地消解着民间习惯法,通过在实践的操作中,“背离”某些法律原则,使得新型的国家法在坚定维护党的意识形态的同时,不至于受到民间法的抵触,并使法律实践能因时、因地制宜,从而能够伴随着国家政权的建立逐渐深入至社会治理之中,逐步改变着基层社会使之符合国家法的规范和要求。具体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来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根据民间纠纷发生规律进行“预防性的宣传”;二是在调解纠纷时,通过具体调解的纠纷类型具体宣传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当事人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即以案释法、就事论法;三是配合普法教育,组织群众学习法律知识。
(三)基层社会整合功能
在我国,调解不仅仅是一种化解纠纷的方法,也是政治和社会价值的实践,是社会对于个体公民生活的规范性和政治性的介入。在近代革命中,传统社会结构解体,在人民政权实施政治改造的背景下,通过基层群众组织实施的人民调解制度,正是适应这种特殊历史背景下对于基层社会整合的需求而被创新出来,其中的政治因素意味浓厚。人民调解制度在初始上设计了一整套内部工作制度,如普遍建立专门的调解组织,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法院调解,基本建构了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再次,调解人员呈现专门化、专业化,多数的调解员是社会活动的积极分子或党员干部,政治立场坚定,热心调解工作,群众基础较好,能胜任工作。此外,人民调解的系列制度设计赋予了其明确的程序、规则、步骤及方法,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及调解实践日益规范化。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正是实现了对于基层分散个体的整合,才成为政权治理和管控基层社会的重要载体和工具。
从人民调解制度设立的初衷和实际承载的社会功能看,还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社会治理和政治功能。人民调解委员会基于居委会组织设置,这些基层自治组织在实现社会自治的同时,还承担着对基层民众的组织、管理和教育等行政、政治及意识形态功能,属于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因此依托于这些基层自治组织的人民调解制度自然而然具有一种社会治理手段的属性。第二,传承文化、道德和社会组织功能。社会规则在法律与政策之外还存在着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而后者在人民调解中往往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实际上人民调解过程中通过适用这些规则,起到了支撑传统价值观、维护公共道德、培养社会凝聚力及健康的人际关系的作用,且对于传统文化和社会公共道德的传承与维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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