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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进社区的自治功能: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

【摘要】:社区自治是指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社区各种利益相关者习惯于通过民主协商来合作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并使社区进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秩序的过程。社区自治,并不意味着社区范围内的问题都留给社区来解决。社区自治是一种管理成本较低的体制创新,是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加强基层民主。社区自治已经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建设中最有活力,同时也是最为基础性的部分。

“自治”指“自我治理或自我做主的状态”。自治意味着由团体的成员按其自身制定章程。严格意义上讲,按照社区原则,城市的基层社区组织是自治组织,是群众自我管理的组织、自我服务的组织。社区建设中的各类群众性组织本身具有天然的“民间色彩”,它的属性是“自”,即自主和自治。自治性是社区的本质特征和价值所在。社区组织的产生是来自社区内居民的选举,其职能总体上说是为社区内居民群众服务的,它的全部工作对象是社区内的居民和驻区单位。因此,基层社区组织不是行政组织,不是一级政权,而是一个基层的、社会的服务组织,它的根本性质是自治,是一种依法自治的群众性组织。社区自治是指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社区各种利益相关者习惯于通过民主协商来合作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并使社区进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秩序的过程。社区自治集中体现在社区成员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尤其体现在对区域性的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管理上。社区自治,并不意味着社区范围内的问题都留给社区来解决。比如,社区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正如其他地域层面的公共安全一样,这首先就是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当然,在政府供给的同时,社区也可以通过自治组织的形式,如社区巡逻队补充供给。自治组织的社区不仅仅是一种状态,更是一个过程。

社区自治是一种管理成本较低的体制创新,是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加强基层民主。当社区在市场化的条件下成为私人生活的公共空间时,当一个介于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公共领域开始出现时,社区的管理将是一个自理与治理的过程,任何外力只能起辅助的作用。社区自治已经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建设中最有活力,同时也是最为基础性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