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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理论的变化及其作用

【摘要】:公民社会理论的变化反映了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客观社会形态的变化。契约文化是公民社会的基本关系的中轴。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是指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市场经济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土壤。

“公民社会”的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来源于西方政治哲学,是一个历史性范畴的概念,并且一直随着西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演变。公民社会理论的变化反映了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客观社会形态的变化。古典公民社会理论反映的是古城邦的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融的生活形态,如西塞罗将公民社会定义为与野蛮的前城市文化相对立的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近代公民社会理论则归功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由于资产阶级追求自由经济的发展和要求独立于政府的社会公共空间以及提倡自由发展的社会关系,这就让公民社会理论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关系这一理论之上,并且将公民社会开展到除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以外的文化领域、公共领域等。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学术界现代性的兴起以及“民主与发展”这一理论研究的盛行,公民社会概念又成为当今学术界的研究热点。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认为: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旨的社会自主领域,是建立在现代化大生产和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成员的物质交往方式和社会自主的生存方式。其基本内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民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公民社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壮大而萌芽和发展的一种现代现象,并不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形态当中。市场交换体系的形成和市场机制的建构以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独立个体存在的基本社会条件。正是市场经济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使人转变为相互独立的个体,同时又将这些相互独立的个体连接成一个相互承认并遵循市场契约关系的既相互对立又彼此需要的社会整体。

第二,公民社会的基本关系是独立的个体间的自主交往关系。契约文化是公民社会的基本关系的中轴。公民社会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社会中,经济交往的领域及活动决定着其他领域及其活动。这些领域及其活动的核心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契约关系,其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普遍的意义和形式。

第三,公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社会自主领域,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旨。公民社会是规范政治国家行为的重要社会力量,公民社会中自主的个人及由其所组成的社团组织和其催生的社会运动有效地制约和规范着政治国家的行为。如果不能有效规范政治国家自身所具有的排他性和扩张性,政治国家就有可能淹没公民的权利和公共利益,就无法生成社会的自主领域。

从西方社会发展历程来看,理想层面的公民社会应该具备四个要素:

第一,私人领域。私人领域主要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活动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隐私权。存在私人领域就是为了保障社会公民充分享有各种权利,自主进行各种活动,并且在公民自愿性的参与中加深相互之间的信任和交流,从而提高整个社会资本,推动公民社会发展。

第二,民间组织。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是指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它有以下四个特点:(1)非政府性,即该些组织是以非政府的形式出现的,不代表任何国家或政府的立场;(2)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是将获取更高利益和推动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当成首要目标;(3)独立性,即它拥有自身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独立的经济来源,从管理、运行、财政等各方面都相对独立于政府;(4)自愿性,即公民自愿性参与原则。当研究者将公民社会当作一种社会实体来研究时,民间组织即成为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是公民社会的主体。人们致力于从政府之外的这一部门去发掘社会的公共治理理论,寻求国家—市场—公民社会间的相互制衡、相互协作的治理状态。

第三,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自治领域,本质上是一种协调人们之间相互利益的话语机制。是独立自主的个体及由其所组成的自治社团组织进行自主交流和自由论辩的文化批判领域。人们在这一领域就关系到自我利益的问题进行辩论、协商和公平对话等,公众在这里分享个人体验、传递和创造文化价值,并在这一领域的交往形成公共意志和公共观点。公共领域的发展和成熟过程本身就是自主交往关系的实现过程。

第四,社会运动。公众通过社会运动可以捍卫其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中所得来的自由发展的合法权利不受商业的侵蚀和政府权力的侵犯,即公众通过“社会运动”来实现自身的利益,从而推进社会的变革。

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公民社会理论的起源就在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突飞猛进的市场经济。因此,当市场经济逐步瓦解并最终替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确立起在社会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时,公民社会也随之得以发展壮大,逐步摆脱政治国家而成长为一个能与政治国家相制衡的实体。市场经济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土壤。同时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又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市场经济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反过来公民社会的壮大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公民社会的构建要求从国家本位走向社会本位,从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则是社会本位和权利本位的助动器。

公民社会的政治环境是有限政府。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及权利的突出,公众对政府的过多干涉就产生了批判和抵制,进而阻碍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就政治环境而论,公民社会的构建必然要求其边界只能受到有限政府严格的制度化规范。因此,国家与社会高度合一的传统社会以全能型政府为运作基础,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逐步分离的现代社会,则需要有限政府的目标模式,而公民社会的构建必须实现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只有有限政府的存在,以获取公众更高利益和推动社会公共服务为目标的民间组织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其职能,才能从政府之外的角度出发,发掘社会的公共治理能力,达到国家—市场—社会相制衡的社会状态。有限政府的建立将有助于公共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完善、政府角色的明晰、政府能力的增强、自由与秩序的平衡,以及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公民社会的文化蕴含是契约关系。就文化特质的角度而言,传统社会是以人们之间制度性的身份关系为特质的,现代社会则由市场经济发展而来的契约为根本特质,即公民社会的发展是从身份走向契约的历史进程。传统社会中,一切社会关系的维持、社会发展的运作都是依赖于家族关系,如果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一个历史的起点,当今社会在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前进,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在市场上所形成的契约关系格局逐步取代了传统家族关系的差序格局。

改革开放之前,尽管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或者说市民社会理论已经传入我国,但基于大政治环境的影响,公民社会理论以及其所倡导的社会组织建设并未形成一个独立的领域。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类型的变革与分化,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逐步取得了政府、市场以及社会个体的信赖,渐渐发展出一条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道路。

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正是随着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而迅速崛起的,并且对我国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构建归根结底是从根本上突破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困境,实现了自由与秩序平等、社会发展动力与社会发展环境想协调的重要举措。我国社会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是实现从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化的工业文明的转变,但现代化绝不仅仅是实现工业化或者单纯的经济收入水平的提高,它是包含着内在的制度规范、居民生活方式、精神文化水平,外在的社会建设、经济发展乃至政治建设在内的一系列的总体性转变。而公民社会的建设正是集这些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于一体的综合社会建设。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进社区而言,尤其对于社区建设来说,公民社会的建设和社区建设在我国特殊的社会环境和成长条件下,有着独有的共性:

第一,自发性与人为性并存。在我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从本质上说与西方公民社会的兴起并无区别,都是归功于市场经济的崛起,以及由其所引发的国家和社会的二元性分化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公民社会提供了生成土壤和主体条件。然而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时又是国家自觉扶持的结果,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及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等,表现为很强的人为性。法律进社区也是如此。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化脚步的推进,社区居民对于现代化生活方式的憧憬,同时,一些地区的成功案例,又人为地带动了法律进社区的步伐。

第二,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早期,公民社会又叫作民间社会,有非政府性的外在特征。我国公民社会的早期建设也承载着众多的民间意识性的使命,然而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要求这种自由的民间组织活动不得超越国家政府的控制范围,政府从而逐步参与到公民社会的建设中来,即体现出公民社会的官方性特征。在法律进社区中,这种民间性和官方性并存的现状表现得更为强烈:一方面法律进社区是由国家政府提出并全面实施的;但同时政府又积极采纳群众意见和建议,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也参与其中。

第三,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自主性是公民社会的本质特性之一,公民社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需要和方式进行物质生产和社会交往活动,而并非依赖于政府机关的命令、指示行动。比如各社会团体根据自身的特点,相对独立地开展活动,表达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等,但其又不得不依赖于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在我国,社会团体的成立与活动的组织开展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一般为民政部门),否则任何组织和团体是不得进行独立的社会活动的。法律进社区亦是如此,一方面社区居民根据自主意愿进行社区建设;同时他们又不得不依赖于各个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经济支持等,即自主性与依赖不可分割。

第四,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并存。我国宏观环境总体上是有利于公民社会发展的,这也是公民社会能在短短三十余年的时间内在我国取得迅速发展的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支持无疑为公民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然而从微观的角度来说,一些地方政府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条例、经费、人口、活动方式、活动场所等因素的限制又制约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对社团组织的双重管理和控制,直接制约了公民社会在我国的推进。法律进社区同样表现为如此,一方面无论是党中央还是各级政府都大力支持,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为法律进社区极力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在微观上,比如社区法律志愿组织及其服务是公民社会中十分凸显的表现形式和方式之一,它的存在和不断发展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公民社会发展的阶段、水平和能力,也能够培育公民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然而其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阻碍,存在着困境,难以满足当前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