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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研究成果

【摘要】:而始终坚持辩证的、历史的方法使得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不仅具有实践意义,也使得其具有极强的前瞻性。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对指导建设法治国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要求注重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追求的终极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实现了深刻变革和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全面转轨,社会结构急剧变化,思想意识日趋多元,社会分化日益加剧,传统社会管理模式面临严峻挑战,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社区是中国社会最基层的组织细胞,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所在,也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法律进社区就是通过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格局,激发公众的主体作用,达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目的。而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是“以人为本”,通过对人的教育引领,达到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的目标。制度的理论导向,是决定制度整体走向的关键。当前开展法律进社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以人为本,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以基层创新为重点和着力点,不断提升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以提升法律进社区的实效性和价值性。

人权,就是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权利。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是在继承西方以往优秀成果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它一方面发扬了以往理论的精华,另一方面又扬弃了其中的糟粕。而始终坚持辩证的、历史的方法使得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不仅具有实践意义,也使得其具有极强的前瞻性。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人权的阶级性,在所有的阶级社会中,人权是有阶级性的,实质上表现为阶级特权;第二,人权的历史性,人类历史是一部生产方式的更替史,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人权同样也是属于历史的范畴,本身具有历史性,人权的主体、内容以及具体的实现形式都将随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发展而不断丰富,人权状况也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地位的提高而不断发展变化;第三,人权的社会性,人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统一体,在人的这三种属性当中,最重要的、使人之所以为人的是由社会关系来决定的人的社会属性,不同的社会关系决定着人权有着不同的内容,人权的社会性还表现在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实现自由,即只有在集体中、在社会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第四,人权的发展性,人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促进了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经济基础发生变化,人权的主体、内容和形式也随着发生变化,而不是永恒的、不变的;第五,人权的具体性,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客观存在的,在阶级社会中从来没有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抽象的人权;第六,人权的相对性,人权的行使,人权的内容、范围及其实现应该是有一定限度和范围的,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要受一个国家政权性质、经济基础、思想状况和科学文化水平的制约,更要直接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七,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人权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权利,而且还是一种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要使人权真正成为每个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就必须使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人权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种法制的产生、发展都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进行,各项法律制度也概莫能外。资本主义的法律理论是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人权理论指引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人权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就是不同法制下不同的公民权利。而每一国的公民权利,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利,都非常具体、非常详尽地规定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中,如人身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政治权等。当然,这些权利说到底只是人权理论中提到的基本人权,其他大量的非基本人权还必须在具体的部门法中进一步规定,如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刑事法律、婚姻家庭法律等。可见,法制的发展是由人权理论推动的结果,没有人权理论,就不可能有法律制度。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对指导建设法治国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要求注重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追求的终极目标

法律进社区,说到底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其本质是做群众的工作,是社会“软”管理创新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