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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法律文件:口岸设置及相关事宜

【摘要】:第一条双方同意在香港特区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由双方分别按照各自法律,对往来内地和香港特区的出入境人员及其随身物品和行李进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出入境监管。第三条内地口岸区的设立不影响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建造权及施工权、服务经营权及营运和监管,亦不影响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相关资产及设施的权益,该等事宜仍由香港特区依特区法律处理及依照本合作安排行使管辖权。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香港特区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由双方分别按照各自法律,对往来内地和香港特区的出入境人员及其随身物品和行李进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出入境监管。

西九龙站口岸分为香港口岸区和内地口岸区。香港口岸区由香港特区依据特区法律设立和管辖,实行过境限制区管理。内地口岸区由内地根据本合作安排和内地法律设立和管辖,实行口岸管理制度。

第二条 内地口岸区的范围为西九龙站地下二、三层的划定区域、地下四层月台区域及有关连接通道,包括内地监管查验区、办公备勤区、离港乘客候车区、车站月台和连接通道及电梯。内地口岸区范围的详情见附件。

在香港特区境内的广深港高铁营运中的列车车厢(包括行驶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间)亦视作在内地口岸区范围之内。

除上述纳入内地口岸区范围的场地和高铁列车车厢,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所有其他营运范围及设施(包括石岗列车停放处、路轨及行车隧道)均不属于内地口岸区范围。

内地口岸区由香港特区交予内地根据本合作安排使用和实施管辖。内地口岸区场地使用权的取得、期限及费用(包括内地口岸区内有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等事宜,由双方签订合同作出规定。

第三条 内地口岸区的设立不影响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建造权及施工权、服务经营权及营运和监管,亦不影响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相关资产(包括相关土地及土地上不动产或动产)及设施的权益,该等事宜仍由香港特区依特区法律处理及依照本合作安排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