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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市场监督局检测结果显示某化肥企业复合肥不合格

【摘要】:案例导入2016年5月26日,永州市江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国内某著名化肥生产企业A公司生产、在江永县销售的复合肥进行了抽样检查,并送往永州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记者查看永州市产检所的检验报告时发现,在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中,总养分由≥45%奇怪地被标注为≥45.0%,44.7%的检出值顺理成章地被判为不合格。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 了解抽样、测试方法、检验过程、结果报告的理论知识。

2. 了解量值溯源、预防措施、纠正措施、期间核查、对比与能力验证的理论知识。

能力目标

1. 掌握抽样、测试方法、检验过程、结果报告的操作技能。

2. 掌握量值溯源、预防措施、纠正措施、期间核查、对比与能力验证的操作技能。

案例导入

2016年5月26日,永州市江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永县局)对国内某著名化肥生产企业A公司生产、在江永县销售的复合肥进行了抽样检查,并送往永州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永州市产检所)检验。6月24日,永州市产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总养分≥45%、15-15-15、硫酸钾型、含硝态氮6%复合肥料,因总养分实测结果为44.7%,不符合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标准,检验不合格”。江永县局依此检验报告对A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A公司得知情况后立即提出:总养分44.7%不仅远高于总养分≥40.0%的国家标准要求,而且,根据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44.7%经数值修约后为45%,产品实际总养分也与包装中的标明值一致,因此被检产品属于合格产品。那么,不合格的结论从何而来?

记者查看永州市产检所的检验报告时发现,在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中,总养分由≥45%奇怪地被标注为≥45.0%,44.7%的检出值顺理成章地被判为不合格。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磷复肥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5/SC3)委员陈红军认为,检验机构应该按照国家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此案采用标准应为被检产品包装标注的45%,而非45.0%,因此被检产品是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