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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子的定义及其决定性条件

【摘要】:语法研究中的句子的定义,要明确;必须明确,才能以它为标准,鉴定某一个语言形式是不是句子。如何给句子下个明确而恰当的定义,在语法学的历史上是个老问题。但是这样一搬,使逻辑学上对命题的看法演化为语法上句子的定义,问题就来了。如果句子的定义是“具备主谓的语言形式”,前四个片段当然不是句子。换句话说,能否成为句子的决定性的条件是作用,具体一点说是达意功能。

人类用语言为交流思想感情的工具。能够交流思想感情的语言是由“句子”组成的——表情达意,可以同时用很多句子,但最低不能少于一个句子。因此,研究语法,必须用比较多的力量研究句子,研究它的结构、类型、作用等等。

研究句子,先要知道什么是句子。这就是说,必须先有个明确的定义,根据这个定义,从一切可能遇见的语言材料中把句子挑选出来,然后才能研究句子。

什么是句子,在常识上像是不成问题。我们天天说话,天天听人说话,仿佛都知道什么是一句话;也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是一句话没有说完,还不成一句话。但是常识上的认识只是一种模胡的感觉,并不是明确的定义。比如说,一个人叫另一个人,说:“来,我告诉你一句话。”这所谓一句话,当中就可能有很多语音停顿。当中有很多语音停顿,还能不能算作一句话呢?显然很有问题。语法研究中的句子的定义,要明确;必须明确,才能以它为标准,鉴定某一个语言形式是不是句子。

如何给句子下个明确而恰当的定义,在语法学的历史上是个老问题。[1]句子有结构,有作用,根据结构,似乎能够鉴定某种语言形式是不是句子,根据作用,似乎也能够鉴定某种语言形式是不是句子。怎么样对待这两个标准呢?有些语法学者想兼顾,或者说得更确切一些,想以结构为主,兼顾作用。第一个这样做的是马建忠的《马氏文通》。这部书说:“凡字相配而辞意已全者,曰‘句’。”随着解释说:“句者,所以达心中之意。而意有两端焉:一则所意之事物也;夫事物不能虚意也,一则事物之情或动或静也。”(校注本,上册,9页)后面又说:“要之起词(按即‘主语’)、语词(按即‘谓语’)两者备而辞意已全者,曰‘句’。”(同上,17页)这用现在通用的话说就是,主谓结构而能表达完整的意思的,是句子。

以具备主谓为句子的必要条件(有的人甚至把它看作充足条件,如黎锦熙先生),《马氏文通》以后,还有一些语法著作是这样。如章士钊《中等国文典》说:“主格与宾辞,句中之两大干部也,缺一即不成句。”(2页)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说:“就一种事物述说它的动作,或情形,或性质、种类,能够表示思想中一个完全意思的,叫作‘句子’,通称‘句’。”(4页)又说:“主语、述语,二者缺一,就不成句了,所以这两种成分是‘主要的成分’。”(14页)[2]刘复《中国文法讲话》说:“句之成立,必须有一个什么,一个怎样,两者相合,在事理上可以说得过去。……我们称这种的什么为‘主词’。因为它是一句之主;称这种的怎样为‘语词’,因为它能在主词上说出一句话来。”(26页)[3]

前面有一些话,表示“什么”,后面有一些话,表示“怎么样”,述说前面那个“什么”,结果成为一个句子,这在语言中是最常见的现象。因此,提到句子,立刻想到它的结构——具备主谓,是有道理的。问题是应该怎样规定句子和具备主谓的关系。上面提到的几部语法著作,有的把具备主谓看作句子的必要条件(非此不可),有的甚至看作充足条件(有此即可),这大致是受了传统的形式逻辑的影响。逻辑上的命题,是由句子表示的,这样的句子必须包括主谓两部分(按照逻辑学的讲法,这两部分还要由系词连起来),否则就不能构成判断,不能表意。语法分析句子,辨认主谓,与逻辑合用一套名称,自然就容易把逻辑对句子的看法原样搬过来。

但是这样一搬,使逻辑学上对命题的看法演化为语法上句子的定义,问题就来了。首先是怎样处理语言现象的问题。以书面语言为例:

有没有人性这种东西?当然有的。但是只有具体的人性,没有抽象的人性。在阶级社会里就是只有带着阶级性的人性,而没有什么超阶级的人性。我们主张无产阶级的人性,人民大众的人性,而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则主张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的人性,不过他们口头上不这样说,却说成为唯一的人性。(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从标点上看,这段话可以分作五个片段(——?——。——。——。——。)。这五个片段各是什么性质的语言形式呢?如果句子的定义是“具备主谓的语言形式”,前四个片段当然不是句子。可是,不是句子是什么呢?这是很难说的。

其次,如果还不肯放弃这个定义,似乎事实所迫,就要采取削足适履的办法——乞灵于“省略”和“倒装”。譬如上面引的那段话里的第一个片段,就要说它本来应该是:

(1)我们的世界有没有人性这种东西?

或者

(2)人性这种东西有没有呢?

这个办法拯救了定义,可是有问题,而且是关系重大的问题。人家不免要问:是语法应该受现实语言的制约呢,还是现实语言应该受主观制定的语法的制约呢?而且,不来自现实语言而来自主观制定的语法,也能算作“法”吗?还有什么实用价值吗?显然,这样的语法是脱离实际的语法。

再其次,如果有人问:“为什么具备主谓就能成为句子呢?”大致要这样同答:“因为能够表达完整的意思。”这个答话告诉我们一种值得深思的情况:句子之所以能够成为句子,还有比具备主谓更为根本的条件,是“能够表达完整的意思”。换句话说,能否成为句子的决定性的条件是作用,具体一点说是达意功能。

在鉴定某种语言形式是不是句子的时候,“达意功能”常常表现为比“结构”更为根本。例如遇见这样的语言形式:

(1)(快走吧!)打闪了。

(2)(坦克部队还没走完,)从东边飞过来一对喷气式飞机。

(3)(弟弟在院里喊:)“麻雀!”

(4)“他的病恐怕很难治吧?”——“唉!”

(5)我们要叫高山低头,河水让路。

(6)要建设得乡乡有中学,县县有高等学校

例(1)和(2)不具备主谓,例(3)和(4)只是一个词,更谈不到具备主谓,可是说它们是句子,反对的似乎很少。例(5)里的“高山低头”,“河水让路”,例(6)里的“乡乡有中学”,“县县有高等学校”,都是主谓结构,可是说它们不是句子,反对的也很少。为什么承认非主谓结构是句子?主谓结构反倒不是句子呢?显然是因为,在“结构”和“达意功能”不能调和的时候,我们是把“达意功能”看作成句与否的更根本的条件的。

在汉语语法学的历史上,这种认识也是很早就有的。金兆梓《国文法之研究》是1922年出版的,已经明白说:“句是意义的独立单位,所以毋论一个字或几个字,只要能表示完全的意思。都可以叫作句。”(88页)

给句子下定义,应该从“达意功能”方面下手,近些年来有不少语法著作是这样看的。如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语法小组《语法讲话》说:“我们说话是一句一句说的,句子是说话的单位。只要单独站得住,能够向对方传达一定意思的话,不论长短,都是一个句子。……在一定条件之下,一个字就能传达一定的意思,所以即使是一个字,也是句子。”[4]吕叔湘《语文学习》说:“话是一句一句地说的,所以句子是语言的一般运用单位。……句子的完整不完整,要看它的具体环境。不能拘泥形式,说这样的几个字在任何地方都是句子,这样的一个格式在任何地方都不成为句子。”(12—14页)张志公《汉语语法常识》说:“能够最简单地说出一件事情,或是提出一个问题、请求或命令,或是发抒一种情感,能叫听的人明白的一组词,就叫作‘句’。”(38页)初级中学课本《汉语》说:“句子是用词构成的能够表达完整的意思的语言单位。所谓表达完整的意思,也就是说,它能告诉别人一件事,向人提个问题,向人提个要求,或者表示自己的某种感情,使听的人明白。”(第一册,1·10节)

一个语言片段,甲说出来,站得住;乙听了,能明白:这样的语言片段就是一个句子。能够成为句子的语言片段,当然要有结构,甚至常常是个主谓结构;但是,把“达意功能”看作成句与否的决定性条件的时候,在句子的定义中就可以不管结构。这种不管结构的办法,有的语法学者大概不会完全同意。如王力先生在《中国语法理论》里承认有主语不可知的“无主句”,说这是“中国语不受任何的束缚,让谓语单独地构成一个句子”,可是接着又说:“但是,主语虽可不用,而句子并不因此失了连系的性质(按‘连系’即‘主谓关系的连系’)。在一切不用主语的句子里,咱们都可说主语是潜在的。‘下雨’的‘下’,和‘鸡下蛋’的‘下’,其性质完全相同。不过,在‘下雨’这一个句子里,咱们没有用主语的必要,就不用罢了。像‘天下雨’,一类的说法,并不是绝对不通的。由此类推,当‘有’字没有主语时,可以解释作‘天下有’或‘世上有’;当‘是’字没有主语时,可以解释作‘这是’或‘那是’;当真理句没有主语时,可以认‘人’为潜在的主语。……”(上册,64—66页)这样说,王先生似乎是主张,,句子虽然在外表上可以不具备主谓,但是追根问柢,它所以能够表达完整的意思,还是因为有个潜在的主谓关系做基础。

王先生这个意思很玄妙,比较难于体会。——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就是在句子的定义里要包括结构。王先生给句子下的定义是:“凡完整而独立的语言单位,叫作句子。”[5]这“完整”想指的就是所谓“连系式”的结构。但这就使我们想到前面提到的那种以结构为主的办法。那里的困难这里也会遇见——王先生本来是反对省略说的[6],可是要维持这样一个定义,也就不得不借助于省略了。

其实呢,把具备主谓看得这样重要,应该说是多少带有过分重视设想的规范的性质。如果从考察实际语言出发,结论就会两样。这考察实际语言的办法看来是笨拙的,甚至是不很科学的;因为在确定句子的定义之前,我们要先辨认句子,——这是承认我们对句子早已有了感性的认识,并且可以用这感性认识为归纳的材料。我们接触的有声语言中常常有些孤立的片段,这些片段各成一个单位,不能分,可是能够完成传达思想感情的任务。这样的语言片段当然是句子。我们接触的书面语言一般是连贯的,连贯语言当中有不少停顿,两个句号的停顿之间的那个语言片段,当然也是句子。把所有我们必须看作句子的语言片段集合起来,考察它们的共有的性质,我们就会发现,那不是具备主谓(虽然它是个值得重视的性质),而是能够表达完整的思想感情。[7]这样,为了适应一切句子,我们只得不提结构,而单纯从达意功能方面给句子下个定义——句子是能够表达完整的思想感情的语言单位。

这个定义还需要加一些补充说明。一个是关于“完整”的,怎么叫完整呢?至少有两种完整。一种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完整;这样理解完整,在言尚未尽的时候,不管已经说了多少,还得算是不完整。另一种是一个语言片段能够“自给自足”的完整;这样理解完整,一个语言片段,虽然只说了一种复杂的思想感情中的一点点,只要它本身站得住,听的人并不要求在这部分里补充什么,它还得算是完整。显然,句子定义中的所谓完整,只能指后一种完整。这样的完整,也有人称为“相对地完整”。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曾解释这个“相对地”,说:“……例如,‘那是人民日报,’意思完整了,也能单独说出去,使对方满足。可是这完整和独立是‘相对地’,因为只有回答人家的问话‘那是什么报?’的时候,‘那是人民日报’才能叫人完全满足。”(6页)这个解释表明了一种情况:在连贯的语言中,就表达意思的能力说,句子和句子都多多少少有互相依赖的性质;但是这并不妨碍各个句子的完整性,因为就它所表达的一部分意思说,各个句子还是能够自给自足的。

另一个补充说明是关于定义——作为鉴定某种语言形式是否成句的标准的时候——的准确性的。我们要承认,它的准确性是有限度的。原因是对于“完整”,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体会。这种情现常常很明显地表现在书面语言上。书面语言有标点,某个地方用了句号(有时用问号或感叹号),表示作者承认句号以上那个语言片段是能够表达完整的思想感情的一个句子。可是某些具体的地方用不用句号,各人的习惯可以不问。看下面这段话里同样地方的不同点法:

(1)几天以后,基建队员们就要上山了。郭仙又去问父亲,父亲仍然不答应。郭仙看透了父亲的心思,便好言好语地劝他说:“旧社会没给老百姓办一条好事。别说治山了,连个小土岭也治不了。现在可不一样了。有共产党的领导,别说几个小山头,就是天也能翻过来!”

(2)几天以后,基建队员们就要上山了,郭仙又去问父亲。父亲仍然不答应。郭仙看透了父亲的心思,便好言好语地劝他说:“旧社会没给老百姓办一条好事,别说治山了,连个小土岭也治不了。现在可不一样了,有共产党的领导,别说几个小山头,就是天也能翻过来!”

标点符号用法为依据来检查上面(1)(2)两段话里的标点,应该说都不错。可见同一个语言片段,如“几天以后,基建队员们就要上山了”,能否算作表达了完整的思想感情,也就是能否成为句子,是容许有不同的认识的。这种情况表明了句子的定义并不是万能的。但是它还是有用的,因为无论是在“……要上山了”的后面用句号,还是在“……问父亲”的后面用句号,如果有人问到用句号的理由,那就还得借助于句子的定义,就是说:已经表达了完整的思想感情,所以应该算作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