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外历史纲要(上)》:中国土地改革的重要纲领

《中外历史纲要(上)》:中国土地改革的重要纲领

【摘要】:土地改革简称“土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1947年7月至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彻底实行土地改革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它的公布与实行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土地改革简称“土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1947年7月至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彻底实行土地改革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经过土地改革运动,贫雇农均获得了大量土地财产,广大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使广大农村出现了欣欣向荣的新局面,同时广大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面地进行了土地改革,到1952年9月,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史料】

第一条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第二条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

第七条

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地区,为便于耕种起见,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

第八条

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给各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

…………

第十一条

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

…………

第十三条

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人民法庭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所选举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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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为保证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政府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民及其代表有全权得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干部,有全权得在各种相当会议上自由撤换及选举政府及农民团体中的一切干部。侵犯上述人民民主权利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中国土地法大纲》

【史料解析】

1947年7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规定了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肯定和发展了1946年《五四指示》中提出的将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其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成为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公布与实行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