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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损害原则的科学依据和应用

【摘要】:如,蒯因即将知识体系比喻成一个“人工的织造物”,“整个科学是一个力场,它的边界条件就是经验”,而“在力场的周围同经验的冲突”会引起“内部的再调整”。然而,从外围到内核依次调整并止步于必要的最小损害却是一个被普遍认为应当遵守的方法论准则。

上文讨论了最小损害原则的实践基础,通过考察裁判实例指出,在疑难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总是试图将自己的信念体系的损害限制到最小。事实上,这一行为倾向并不是法官所特有的,认知心理学告诉我们,这是当个体面临认识失调时的普遍性反应。

我们知道,每个理性的主体都有一系列包括各种经验知识与道德观念的信念,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一个相互支撑的网络,而这个网络则来源于对过往经验的总结。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会面临新的情况,碰到相反的经验,当此情况发生时,就可能需要修正已有的信念体系。对此,奥斯古德(C.E.Osgood)与坦南鲍姆(P.Tannenbaum)的实验证实,人们对各自信念体系的修正总是通过一种最小损害的方式进行,他们将这一原则称为“和谐原则”,由于最小损害也就意味着与原有参照框架的最大一致。[140]个体的这一行为倾向可以通过经济学中的经济效应准则来获得解释。任何信念的形成都不会是无代价的,无论是过往经验的总结,还是对其的修正,都是需要耗费资源的,无谓地扩大修正的幅度则是对信息资源的浪费。[141]

在一些学者看来,最小损害不仅是对个体行为倾向的一种描述,它同时也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方法。如,蒯因提出,当信念冲突时,合理的做法是,“对相冲突的信念的证据进行评估,将最缺乏支持的信念予以清除”[142];波洛克和克拉茨提出,“如果我们必须放弃某些信念,理所当然应放弃那些我们认为最可疑的信念”[143]。我们知道,当下的科学哲学界对于知识体系持一套整体论的观点,即不再认为命题具有独立的意义,知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接受实践的检验。如,蒯因即将知识体系比喻成一个“人工的织造物”,“整个科学是一个力场,它的边界条件就是经验”,而“在力场的周围同经验的冲突”会引起“内部的再调整”。[144]而普特南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谈论这种整体性,即任何一个命题都只有在特定的概念框架中才有真值,而我们对于世界的认识不可避免地要参照该概念框架而进行。[145]这意味着,当面临相反经验时,对哪一个命题重新分配真值在原则上是开放的。然而,从外围到内核依次调整并止步于必要的最小损害却是一个被普遍认为应当遵守的方法论准则。[146]

当然,一些人可能会认为,作为一种科学方法论的最小损害,并不一定能够适用到法律领域中来。这一想法有些道理,但过度夸大科学知识体系与法律命题之间的区别却是意义不大的。事实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科学知识体系所据以形成的素材更为广泛,它们的性质则是一致的:法律命题体系同样是一个融贯的、并对外部经验保持开放的命题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