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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命题与法律续造:揭示法律真理

【摘要】:法律解释并不解决所有的法律疑难。解决语用含混,需要另外一种法律方法,即法律续造。上文已述,法律续造所应对的是语用含混。对于语用含混来说,法律命题本身是清晰的,但它用它来证立相关的特定法律命题却会造成不妥当的结果。这也意味着,如果说在法律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说司法判决是从先在的法律命题体系中推导出来的;那么在法律续造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对先在的法律命题体系进行修正,对其中的某些命题进行重新赋值。

法律解释并不解决所有的法律疑难。按照我们在上面提出的分类,法律解释只能解决语义含混,而不能解决语用含混。解决语用含混,需要另外一种法律方法,即法律续造。下面就让我们来具体考察法律续造。

上文已述,法律续造所应对的是语用含混。对于语用含混来说,法律命题本身是清晰的,但它用它来证立相关的特定法律命题却会造成不妥当的结果。这时我们就必须对其进行修正,而这又可能导致对那些推导出它的命题进行修正,整个修正将采取从外围到核心而进行的顺序。这也意味着,如果说在法律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说司法判决是从先在的法律命题体系中推导出来的;那么在法律续造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对先在的法律命题体系进行修正,对其中的某些命题进行重新赋值

我们知道,自从概念法学破产以来,一直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司法判决无法从先在的法律命题体系中被逻辑地推导出来,那么法官还能依据什么去获得一个妥当的判决呢?是否先在的法律命题体系就不起作用了?的确有许多学者是这样认为的,于是他们开始转而寻求某种外部思路。[132]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将法律命题体系视为封闭而非开放的,但事实是,法律命题体系是对外部经验保持开放的,也是能够在碰到困境的时候进行自我修正的,而疑难案件正是提供了这样一个进行自我修正的契机。从而正确的思路不是放弃法律命题体系而去寻找某种外部资源,而是去思考如何修正既有的法律命题体系才是妥当的。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的答案就是,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这一原则的依据与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