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今天上课迟到了”这个命题是不是真的,我们看一看就能知道,但我们看不出“张三不应当上课迟到”这个命题是不是真的。哪怕张三以外的其他学生都没有迟到,也不能据此认为这个命题是真的;另一方面,即便上课迟到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也不能据此认为这个命题是假的。这不仅是因为人们在一般的真理问题上与道德真理问题上都存在广泛的分歧,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命题的特殊性。......
2023-08-07
上文已述,关于司法判决的标准问题、存在问题与获得问题均存在广泛的争议。现在让我们来考察,法律命题理论是否至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平息这些争论,并为我们进一步认识这些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方案。
让我们从标准问题开始。上文说过,大体而言,人们所提出的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部标准,而另一类是内部标准。可以看出,这两类标准都是实质的标准。在这里,我们可以从持有各种实质标准的人们都会同意的前提出发寻求一个形式的标准。这个前提即是,无论人们持有什么样的标准,都会同意,“判决满足(或不满足)这一标准”这样的命题是具有真值的。比如,如果一个人认为,只有那些能够促进效益最大化的司法判决才是正确的,那么他也就一定会同意,“一个特定的判决可能促进了(或不会促进)效益最大化”这个命题是能够被判断为真或假的;否则他所认为的这个标准也就是虚妄的了。而如果要论证这一命题是真的,就必须依据其他一些命题的支持,这也就意味着处于整个推理链中的其他命题也是真的。就此而论,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形式的标准,即,如果一个司法判决是正确的,那么其据以作出的诸多命题就是真的。
虽然仅仅通过这一点并不能得出存在问题的妥当结论,一些人正是通过说明法律命题没有真假之分来怀疑正确判决的存在,但如果我们将它与第二章所讨论的对法律命题具有真值的论证结合起来,情况就大为不同了。由于法律命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有真假之分(参见第二章相关部分内容),从而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也就都存在着正确判决。此外,正是由于法律命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真值,从而那些忽略法律命题的正确判决标准也就不再具有合理性。
这样,我们也就依据法律命题理论为正确判决的标准问题、存在问题与获得问题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理解:衡量一个判决是否正确,也就是看它据以得出的法律命题是否为真;判断是否存在正确的司法判决,也就是判断相关的法律命题是否具有真值;而获得正确判决,也就是发现或构造为真的法律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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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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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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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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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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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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